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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伴随着一年一度的公务员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许多地方党政机关进一步细化“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将“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列为本年度应当报告的九类个人事项之首。,对此项政策的大范围实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人认为此项举措涉嫌“公权进入私人领域”,有的人认为是“隔靴搔痒”,有的人甚至认为是“走过场”、“多管闲事”、多此一举,这些认识说明某些群众对官员婚姻变化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缺乏必要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