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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是一个讲究平等与公开的国家,尤其是在法律上为了显示公平更是一直主张实行审判公开制度。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审判公开的正式实施一直遇到阻碍,导致审判公开停留在书面文件上。本文主要根据这一现状介绍了审判公开政策并分析了审判公开政策实施的困难以及克服改善的方法。
关键词 公开 审判 司法形象
作者简介:冯驰,太原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50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的执行与审判过程中一直在强调对人民实现公正公开,为此我国不仅多次在法律的制定中肯定审判公开原则,甚至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过文件对这一制度进行肯定。我国一直在要求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由于现实实行中困难重重,让审判公开一直之停留在书面上,基本在现实中没有正式实施过。公开审判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做到公正的保证之一,它无法真正落实会对我国司法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审判公开在实行时遇到的困难和改善方案,希望有利于审判公开的正式实施。
一、对于审判公开的理解
所谓的审判公开主要是作用在案件审理方面的一种审理方式。它是指在案件审理时尽量做到像人民公开,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实行,那么在最后宣判时也必须对外进行公开。并且对于审判结果也应该进行公开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审判公开制度现在很多国家都有提到,而身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强国之一的中国更是有着明确的律法规定,这是一项重要的、必将成为主流的案件审理方式。
审判公开的实行有以下几大优势: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事件发生;可以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审判公开制度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但是对于司法机构来说这一政策如果实施是一项极大的挑战任务。该制度的主要困难体现在法律和社会两方面。只有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才有可能做到真正的审判公开。
二、审判公开实施的难点
(一)在法律方面公开审判的阻碍
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当中,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明显的就是很多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采用书面裁判的方式。所谓的书面裁判,就是最终裁决者并没有参与审判的过程,而是根据书面记录的卷宗进行裁决的方式。在我国审批制度、上下级请示制度中都存在这种裁决方式。这种裁决方式让群众只能了解到审判结果,但是对于审判结果的出处与原因并不明晰,会出现一定的质疑之声,也会减弱人们对案件审理的关注度。
1.审批制度下的书面裁判:
我国的案件审批制度主要是法院的法官或者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审问和处理,但是最终的结果却可能会对法官或者合议庭给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修改。这是由我国的审批制度决定的,我国在法官审理完案件给出初步建议以后,会将建议交给庭长、院长审批,如果其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出异议,那么可能进行部分修改。但是这种审批制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这是一种明显的书面裁判式审批制度,庭长、院长对案件并没有进行实际具体的了解,只是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了解,而通过书面了解就进行主要修改意见的提出会过于片面,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失误。该制度明显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而且这种方式加大了案件审判时决策者的个人倾向,甚至会因这一制度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但其却是我国真实应用的审批制度,这种审批制度明显是公开裁判的阻力之一。庭长审批制度的存在有较为适应现在的较多案件,因为很多地方性的法官在案件审理时会发生失误现象。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错判的发生,是对人民利益的负责。
2.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制度:
我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案件请示的现象,也就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的制度。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疑难或者不知如何处理的情况,就会上交给上级法院处理,但是上交的只是相关的下级法院审理的卷宗。由于上级法院有更为良好的资源条件,可以更为保证案件处理的相对公平。但是却存在明显的不足,上级法院之根据卷宗处理案件,对案件了解并不透彻,这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实际审理人员并不是群众所看到的审理人员,造成一种虚假审判公开现象。这种请示制度一定要进行改进,寻找方法可以同公开审判共同相处。
这种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制度最为明显的就是死刑的审判。我国本着为人民负责的原则,死刑必须是有最高法院通过才能执行。但是审理死刑案件的却不一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也极可能是地方法院。但是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并没有任何参与,只是根据地方提交的卷宗来判断是否同意执行死刑,而审判公开则要求向民众和媒体公开情况下进行。这种制度如果不改变明显无法实行审判公开政策。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案件是通过上下级法院请示制度进行审判的,它与审判公开制度相互矛盾。
(二)在社会中审判公开实施的阻碍
在现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开审判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名存实亡,这主要是受到现实情况的限制。社会是一个复杂形的集体,里面的人员参差不齐,这让审判公开的实施困难重重。如:公民法律素质不高、社会环境引发的情理矛盾等多方面的制约。
1.公民法律素质不高:
我国公民相对于美国来说缺乏维权意识,很多人对法律的了解并不多,这导致公民对审判公开的关注度与参与度并不高。很少会有人主动参与到案件的公开审判中来。公民对审判公开关注度的缺失导致即便实施审判公开也无人参与的情况。尤其是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会发生整个案件审理时只有法官和相关人员到场的现象,这造成审判公开无法实行下去。而且不仅是普通民众素质不高,审判人员的能力也不足。有许多地方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仅达到本科甚至不到本科。这些审判人员素质偏低,造成了审判公开的困难。
2.社会环境引发的情理矛盾: 中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一直认为发力不外乎人情。但是司法和人情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矛盾关系,司法讲求的是法不容情,任何案件都只依据法律办理。但如果实行审判公开制度,会出现当事人通过公开制造审判压力,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甚至会出现法官按照法律执行,但是民众集体抗议判决结果的情况发生。而该情况是违背了公平的原则的,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并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公民个人的素质、教育、观念等不同,会对审判结果进行质疑,如果因此进行再次审判,则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加之众人观点不同,让司法人员无法进行下去。这也是目前无法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因。
三、克服审判公开的问题的方式
(一)在司法方面的克服方式
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让审判人员有能力进行独立审判。这有益于对司法制度进行改进,不管是审批制度还是上下级请示制度实际都是由于审判人员素质不高而产生的制度。如果要想实行审判公开、杜绝这种审判结果由非审案人员裁定的现象,那么必须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只有提高了审判人员的素质,才能打破这种现象。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有更有利案件在裁决时的公正公开,也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这是我国司法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
1.制定严格的司法入门考核制度,加大对进入司法机关人员的考察力度,保证未来的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2.对审判人员进行定期审核考试,安排专业的培训,进行一些疑难案件的讲解,提高在职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
3.进行民众监督审判人员的机构,对审判实行透明化,从而防止审判人员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出现不公平现象。
对宣判制度进行改革。现在的审判公民对审判只知道一个结果,但对审判结果产生的依据并不明晰。而审判公开则要求公民对审判结果有质疑权,对于并不了解法律法规的民众很难对审判结果提出质疑。这要求宣判过程的公开与结果的透明化,只有这样前后结合公民才能彻底的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可以通过在网上对审判依据与过程进行全部公开、通过与媒体合作进行案件讲述等方式。并且在宣判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特别是被告者或者诉讼法有质疑的部分进行明确解答。
对于死刑等严重的刑罚审判,可以有最高法院进行再次审判或者邀请其工作人员进行旁听。并且在判决过程中可以邀请一些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参与其中,防止出现错判情况,并对死刑判决原因一定要进行公证公开,让这类情节较重的案件做到绝对的审判公开。
(二)在社会方面的克服方式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积极参与到案件审批过程中去,通过媒体等方式提高公民对案件的关注度。审判公开无法实行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公民法律素质不高引起的,只有让公民关注司法,才能促进审判公开的实施。公民参与到公开审判中,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平,有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和媒体等合作的方式,以比较通俗易懂的讲解让公民加深对法律的了解。尤其是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更要加强法律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让其在审判公开中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利用互联网建立网络讨论平台,实行投票与辩论的方式,尽量做到情与法的平衡,但应注意监管机制的设立,防止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之所以提出这种建议是由于中国毕竟是一个情与法相融合的社会,要实行审判公开不可能完全不考虑人情。设立一个网络平台,让大家在网上可以对案件进行讨论,然后从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样不仅有利于审判公正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法律与维权意识的推广。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的情况,所以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
改善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在的地方法院设施简单,可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将案件审理过程记录下来,这样在遇到疑难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时,也可以通过上交录像录音的方式,让没有参与的上级法官通过该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解。这样可以让案件更为公正公开。
审判公开虽然遇到了重重的困难,但审判公开已经形成了必然之势。审判公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法律在群众中的推广、司法行为的公平公正、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现在审判公开的实施还有些困难,希望通过多方共同的努力可以让其早日实施。
参考文献:
[1]谭世贵.论审判公开的障碍及其克服——以刑事审判为视角.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1).
[2]魏胜强.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6).
关键词 公开 审判 司法形象
作者简介:冯驰,太原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50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的执行与审判过程中一直在强调对人民实现公正公开,为此我国不仅多次在法律的制定中肯定审判公开原则,甚至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过文件对这一制度进行肯定。我国一直在要求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由于现实实行中困难重重,让审判公开一直之停留在书面上,基本在现实中没有正式实施过。公开审判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做到公正的保证之一,它无法真正落实会对我国司法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审判公开在实行时遇到的困难和改善方案,希望有利于审判公开的正式实施。
一、对于审判公开的理解
所谓的审判公开主要是作用在案件审理方面的一种审理方式。它是指在案件审理时尽量做到像人民公开,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实行,那么在最后宣判时也必须对外进行公开。并且对于审判结果也应该进行公开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审判公开制度现在很多国家都有提到,而身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强国之一的中国更是有着明确的律法规定,这是一项重要的、必将成为主流的案件审理方式。
审判公开的实行有以下几大优势: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事件发生;可以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审判公开制度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但是对于司法机构来说这一政策如果实施是一项极大的挑战任务。该制度的主要困难体现在法律和社会两方面。只有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才有可能做到真正的审判公开。
二、审判公开实施的难点
(一)在法律方面公开审判的阻碍
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当中,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明显的就是很多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采用书面裁判的方式。所谓的书面裁判,就是最终裁决者并没有参与审判的过程,而是根据书面记录的卷宗进行裁决的方式。在我国审批制度、上下级请示制度中都存在这种裁决方式。这种裁决方式让群众只能了解到审判结果,但是对于审判结果的出处与原因并不明晰,会出现一定的质疑之声,也会减弱人们对案件审理的关注度。
1.审批制度下的书面裁判:
我国的案件审批制度主要是法院的法官或者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审问和处理,但是最终的结果却可能会对法官或者合议庭给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修改。这是由我国的审批制度决定的,我国在法官审理完案件给出初步建议以后,会将建议交给庭长、院长审批,如果其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出异议,那么可能进行部分修改。但是这种审批制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这是一种明显的书面裁判式审批制度,庭长、院长对案件并没有进行实际具体的了解,只是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了解,而通过书面了解就进行主要修改意见的提出会过于片面,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失误。该制度明显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而且这种方式加大了案件审判时决策者的个人倾向,甚至会因这一制度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但其却是我国真实应用的审批制度,这种审批制度明显是公开裁判的阻力之一。庭长审批制度的存在有较为适应现在的较多案件,因为很多地方性的法官在案件审理时会发生失误现象。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错判的发生,是对人民利益的负责。
2.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制度:
我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案件请示的现象,也就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的制度。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疑难或者不知如何处理的情况,就会上交给上级法院处理,但是上交的只是相关的下级法院审理的卷宗。由于上级法院有更为良好的资源条件,可以更为保证案件处理的相对公平。但是却存在明显的不足,上级法院之根据卷宗处理案件,对案件了解并不透彻,这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实际审理人员并不是群众所看到的审理人员,造成一种虚假审判公开现象。这种请示制度一定要进行改进,寻找方法可以同公开审判共同相处。
这种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制度最为明显的就是死刑的审判。我国本着为人民负责的原则,死刑必须是有最高法院通过才能执行。但是审理死刑案件的却不一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也极可能是地方法院。但是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并没有任何参与,只是根据地方提交的卷宗来判断是否同意执行死刑,而审判公开则要求向民众和媒体公开情况下进行。这种制度如果不改变明显无法实行审判公开政策。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案件是通过上下级法院请示制度进行审判的,它与审判公开制度相互矛盾。
(二)在社会中审判公开实施的阻碍
在现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开审判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名存实亡,这主要是受到现实情况的限制。社会是一个复杂形的集体,里面的人员参差不齐,这让审判公开的实施困难重重。如:公民法律素质不高、社会环境引发的情理矛盾等多方面的制约。
1.公民法律素质不高:
我国公民相对于美国来说缺乏维权意识,很多人对法律的了解并不多,这导致公民对审判公开的关注度与参与度并不高。很少会有人主动参与到案件的公开审判中来。公民对审判公开关注度的缺失导致即便实施审判公开也无人参与的情况。尤其是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会发生整个案件审理时只有法官和相关人员到场的现象,这造成审判公开无法实行下去。而且不仅是普通民众素质不高,审判人员的能力也不足。有许多地方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仅达到本科甚至不到本科。这些审判人员素质偏低,造成了审判公开的困难。
2.社会环境引发的情理矛盾: 中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一直认为发力不外乎人情。但是司法和人情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矛盾关系,司法讲求的是法不容情,任何案件都只依据法律办理。但如果实行审判公开制度,会出现当事人通过公开制造审判压力,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甚至会出现法官按照法律执行,但是民众集体抗议判决结果的情况发生。而该情况是违背了公平的原则的,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并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公民个人的素质、教育、观念等不同,会对审判结果进行质疑,如果因此进行再次审判,则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加之众人观点不同,让司法人员无法进行下去。这也是目前无法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因。
三、克服审判公开的问题的方式
(一)在司法方面的克服方式
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让审判人员有能力进行独立审判。这有益于对司法制度进行改进,不管是审批制度还是上下级请示制度实际都是由于审判人员素质不高而产生的制度。如果要想实行审判公开、杜绝这种审判结果由非审案人员裁定的现象,那么必须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只有提高了审判人员的素质,才能打破这种现象。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有更有利案件在裁决时的公正公开,也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这是我国司法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
1.制定严格的司法入门考核制度,加大对进入司法机关人员的考察力度,保证未来的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2.对审判人员进行定期审核考试,安排专业的培训,进行一些疑难案件的讲解,提高在职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
3.进行民众监督审判人员的机构,对审判实行透明化,从而防止审判人员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出现不公平现象。
对宣判制度进行改革。现在的审判公民对审判只知道一个结果,但对审判结果产生的依据并不明晰。而审判公开则要求公民对审判结果有质疑权,对于并不了解法律法规的民众很难对审判结果提出质疑。这要求宣判过程的公开与结果的透明化,只有这样前后结合公民才能彻底的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可以通过在网上对审判依据与过程进行全部公开、通过与媒体合作进行案件讲述等方式。并且在宣判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特别是被告者或者诉讼法有质疑的部分进行明确解答。
对于死刑等严重的刑罚审判,可以有最高法院进行再次审判或者邀请其工作人员进行旁听。并且在判决过程中可以邀请一些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参与其中,防止出现错判情况,并对死刑判决原因一定要进行公证公开,让这类情节较重的案件做到绝对的审判公开。
(二)在社会方面的克服方式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积极参与到案件审批过程中去,通过媒体等方式提高公民对案件的关注度。审判公开无法实行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公民法律素质不高引起的,只有让公民关注司法,才能促进审判公开的实施。公民参与到公开审判中,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平,有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和媒体等合作的方式,以比较通俗易懂的讲解让公民加深对法律的了解。尤其是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更要加强法律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让其在审判公开中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利用互联网建立网络讨论平台,实行投票与辩论的方式,尽量做到情与法的平衡,但应注意监管机制的设立,防止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之所以提出这种建议是由于中国毕竟是一个情与法相融合的社会,要实行审判公开不可能完全不考虑人情。设立一个网络平台,让大家在网上可以对案件进行讨论,然后从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样不仅有利于审判公正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法律与维权意识的推广。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的情况,所以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
改善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在的地方法院设施简单,可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将案件审理过程记录下来,这样在遇到疑难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时,也可以通过上交录像录音的方式,让没有参与的上级法官通过该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解。这样可以让案件更为公正公开。
审判公开虽然遇到了重重的困难,但审判公开已经形成了必然之势。审判公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法律在群众中的推广、司法行为的公平公正、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现在审判公开的实施还有些困难,希望通过多方共同的努力可以让其早日实施。
参考文献:
[1]谭世贵.论审判公开的障碍及其克服——以刑事审判为视角.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1).
[2]魏胜强.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