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保护协定中的“合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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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是国家之间为了保护和促进相互的投资而缔结的明确双方在有关投资问题上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定。截至2011年3月,我国已经同世界上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①,而世界上已经签署的协定数目已超过2500个②。协定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在明确缔约方主体(即政府)权利义务的同时,赋予了投资者将东道国政府诉至国际仲裁庭的权利,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截止2010年底,上述仲裁案件已达390起③。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投资自由化内容的增多,协定中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仲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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