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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角度审视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农村公共产品,是指相对于农民的“私人产品”而言,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支出的界定是以市场是否失灵为依据,而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和农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业是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我国农民税费负担实质是税费的公平性问题。一方面,在公共产品的供求上,农民的税费支付是否得到其相应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在税费的社会负担上,农民与非农民相比,其税费待遇是否同等;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各自承担的税费是否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