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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法》的修订及学界对法定资本制改革的认识,试图厘清法定资本制改革认识误区;认为法定最 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实缴登记制的取消并未增加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关键在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规范体系的不健全; 探讨了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信用基础,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应采取的三维建构措施,以及法定 资本制改革对争议问题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