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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