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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获得保护,即传统知识是否具有可知识产权性,这是一个在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协调中存在分歧,在我国学术界有不同见解,进而影响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协调和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分析表明,超越传统是传统知识的“创新”特质;群体持有是传统知识的“私权”特征;区域公开是传统知识的“新颖性”标志,它们共同构成了传统知识的可知识产权性,是对传统知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理由。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开放性的法律制度。应当突破现有规范的某些局限,创制一种新的机制,以保护传统知识这类新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