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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2]10号)规定,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允许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其缴费基数可按本人离开单位时缴费工资为基数。今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同比例、同幅度调整缴费基数。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续保人员退休及退休后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办[2004]21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具有原职务,退休后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