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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条例》第5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的职责之一就是“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著名史学家顾颉刚曾指出:“每地修志,主要目标在于补行政官吏之鉴览,以订其发施政令之方针。”李铁映同志指出:“修志的目的在于用,不仅为当代人用,也为后代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