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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还很不成熟,如何推进农业保险在中国的普及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本文详尽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并提出有关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策略与实施步骤,以期有助于推进中国“农业保险普及”工程。
关键词: 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供给创造;农险营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典型的风险产业,解决“三农”问题事关我国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实现。其中,如何有效控制和化解农业风险从而稳定及提高农民收入是关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
(一)风险单位很大,使风险难以分散
对于农业保险来讲,一个风险单位往往涉及到几个县或地区,特别是洪涝灾害或是干旱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按照大多数法则的要求,被保险的保险标的数目要足够大,才能分散风险。但是农业风险单位过大,会使其在一个县、省或更大范围的空间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
(二)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与高成本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同时也依赖于当地的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如治理病虫害的技术以及风险事故的防范装备等。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财产损失都相当高,赔付率也是居高不下,而且农业在空间上有很大的分散性,农业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利用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加大了风险区划与确定保险费率的工作量,进而也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
(三)农业保险所承保风险的区域性明显并且具有广泛的伴生性
农业灾害特别是自然灾害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不同的地区的灾害类型,风险频率以及风险强度差异也很大,这些特点是由地理与气候的分异规律来决定的。并且农业风险的损失很容易扩大,一种风险事故会引起其他风险事故的发生,这就很难区分各种风险事故各自的损失后果,从而也给单一风险理赔带来了麻烦。
(四)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由于受到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农业灾害发生的频率很高,尤其是在我国自然灾害更加频繁。且灾害一旦发生,牵涉的区域相当广泛,由此造成的损失规模也相当大,所以在拟定费率的时候会据此制定高比率的农业保险费率。
(五)农业保险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
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的差别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而由于资料不足与缺失,保险费率难以拟定。各地的农业实践不同,自然灾害性质与频率强度也有差异,造成了合理的保险责任难以确定。此外,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价格在不断的变化,很难估算预期利益与损失程度,所以又难以定损理赔。最后,农业保险若是小规模经营,很难分散风险,使得经营农业保险具有很大的冒险性。
(六)农业保险的主观能动影响大
农业保险标的是在人的照料下的活的动植物,它们的生长与饲养都离不开人的作用。相同作物,其品种选择、耕作方式以及精心程度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产量的不同,并且同样的灾害,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或是积极抗灾,灾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就可能减少或不受损失。所以农业保险受被保险人的主观行为影响很大。另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情况是熟知的,而保险人却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骗赔现象也时有发生,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存在同样给农业保险的开展带来了难题。
二、中国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表现在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供给增长乏力、法规不健全、财政扶持太少、农业再保险体系缺失、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及广大农民保险意识过低等。尤其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基础十分薄弱,从1982年开始经营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不到位,并且风险高,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1985~ 2004年大部分处于都是亏损状态,1994年开始农业保险险种逐渐减少,呈现出萎缩的趋势,到2004年底,农业保险收入才3.67亿元。可见,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普及,并且使得农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有:
(一)农业保险制度因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采取的是重点试验的做法,并没有在广大的农村普及开来。再加上我国对农业一贯实施保护价格政策以及补贴政策,没有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对于农村经济稳定的重要性,这就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
(二)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系统因素
正是由于农业保险所固有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征,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望而生畏,广大农户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则是由于财政实力薄弱,爱莫能助,最终导致中国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无人涉足。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系统尚有待加强。
(三)农业保险利益因素
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对于农业保险却是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稳健经营,出现“保费高了农民交不起,保费低了公司赔不起”的现实情况,使保险公司不但无利可图,反而常常亏损,所以农业保险是欲兴不能。
(四)农业保险销售渠道因素
一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都只是进行重点试验,仅仅承保为数很少的农业种植与养殖的品种,并且承保规模小,以强制投保为主,而自愿投保也是被动地等待农户来投保。这些制度上的安排造成农业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单一。许多保险公司都不重视农业保险销售渠道的扩展与维护,不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农户参加保险,而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低收益,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并非自愿,而是出于政策上的需要或强制执行。
(五)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因素
在我国多年来的实践中,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标的品种少,而且多为一般性的农作物与禽畜类,很少涉及经济作物与特种养殖,并且为了便于操作,多为一切险,没有形成系列化的农业产品体系。单一的农业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广大农民多样化的需求,保险产品的选择空间过于狭小,也使得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下降。没有意识到农业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重要性,不重视创新,没有完善的农业保险产品研发、设计体系,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受挫的一个原因。
(六)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因素
由于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农业保险的供给方对吸收农业保险投保人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农业保险的政策强制性特点很明显,农业保险市场竞争并不激烈,可以说不存在市场竞争。因此保险人也没有必要通过服务来吸引、占领市场,这样就使得农业保险服务意识缺失,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保前、保中、保后全方位服务的规范与制度。这一服务上的空白,是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又一诱因。
(七)农业保险人才体系因素
农业保险在操作上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例如保险费率拟定、损失评估等,此外,农业防灾防损与保险期间监管都要求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员来操作才能有效地减少保险风险损失,降低赔损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中介人才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等都需要懂得农业保险专业知识,而这都是我国保险领域所缺乏的。一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都未能发展起来,主要原因就是忽略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
(八)农民的保险意识因素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往往使得农业保险的费率较高,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据了解,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这对目前收入不高,余款不多的农民来说负担过重。当然也不乏一些对保险缺乏正确的了解和认识的农户,在被保险公司合理拒赔后就对保险产生了错误的不信任感;或是抱有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免则免,保险意识不强。加之其灾年依赖救济的心理,造成他们的投保积极性不高。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农业保险制度保障系统
制定实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快发展步伐。成立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总局,下设农业部,研制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与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专业指导与监督管理,还要完善农业保险法制,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有序进行。农业保险制度保障系统作为农业保险运作的宏观环境,需要从各个方面构建良好的农业保险制度环境,以规范与引导中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实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创新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再加上国家财政能力有限,对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更加放开,避免单一的组织形式,以便通过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弥补其他方面的不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吸引力的回报预期,实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创新。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在农业保险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经济落后,农业商品率不高,农民收入低的地区,采用强制投保的形式;农业商品率较高,农民生活达到温饱和宽裕的区域,适合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而经济发达,农业商品率高的区域,则适合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联合共保,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模式(李友声,文章代;1998)。
(三)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体现农业保险的公平原则,必须本着“保费负担应体现利益与负担相对称”的利益分配原则,农业保险的资金应从社会这个更大的层面上来征收,将保险费平摊到每一个消费者。这就要求将保费列入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农产品的价格当中,即把农业保险高额的保费由价格机制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这样,大大减轻了农民的保费负担,同时又不会因为农产品的价格涨幅太大而引起需求减少。
(四)拓展农业保险销售渠道
依托“农村村委会”的形式来展开销售农业保险,这样可以进行集中的宣传与推广,获得极高的市场渗透力与推广速度,同时还尽快开拓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销售还应该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金融机构联合与互动,通过这些机构的参与来销售农业保险产品。
(五)开发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针对不同农户的个性化的需求,设计研发系列化的农业保险产品。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贵在创新,险种要多样化,保费标准、费率拟定都应该体现科学化、标准化的原则,设定不同的档次以供农户选择。
(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积极主动地上门服务,进入农村与农户,了解农民的现实需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同时针对投保人的要求,适当调整服务时间,优化产品,简化手续,为投保人提供尽可能便捷的服务。牢固树立“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服务规范与制度,切实加强保险宣传服务力度。
(七)加强农业保险人才培养
缺乏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加快人才的培养,尽快解决人才瓶颈的制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其次,农业保险公司内部也需要配备熟知农业保险业务并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资金投资人才,产品开发设计人才以及营销人才,还有风险评估人员、精算师、承保员、理赔员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工作人员。政府应在这方面加大投资力度,鼓励正规的教育系统开办农业保险专业的同时,引导农业保险在职人员进行专业再教育与在职培训。
(八)宣传农业保险消费意识
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应该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需求,开展农户保险知识的培训,利用农业保险专家或特殊的农业保险事件专访,印制手册,开展广告公关活动等进行宣传,必要时还要参加义务工作队,协助农村村委会或种植专业户、养殖专业户、特色农业基地等推进农业保险知识的普及与教育。
[参考文献]
[1]李友声,文章代.祸兮?福兮?中国保险问题报告[M].沈阳:沈阳出版社,1998,9
[2]王国军,庹国柱.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2.
[3]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1.
[4]戴凤强.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和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联合体[N].国际金融报,2006-3-10,103.
[5]刘兆博.当代农民消费行为研究[J].财经科学, 2006,2.
关键词: 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供给创造;农险营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典型的风险产业,解决“三农”问题事关我国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实现。其中,如何有效控制和化解农业风险从而稳定及提高农民收入是关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
(一)风险单位很大,使风险难以分散
对于农业保险来讲,一个风险单位往往涉及到几个县或地区,特别是洪涝灾害或是干旱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按照大多数法则的要求,被保险的保险标的数目要足够大,才能分散风险。但是农业风险单位过大,会使其在一个县、省或更大范围的空间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
(二)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与高成本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同时也依赖于当地的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如治理病虫害的技术以及风险事故的防范装备等。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财产损失都相当高,赔付率也是居高不下,而且农业在空间上有很大的分散性,农业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利用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加大了风险区划与确定保险费率的工作量,进而也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
(三)农业保险所承保风险的区域性明显并且具有广泛的伴生性
农业灾害特别是自然灾害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不同的地区的灾害类型,风险频率以及风险强度差异也很大,这些特点是由地理与气候的分异规律来决定的。并且农业风险的损失很容易扩大,一种风险事故会引起其他风险事故的发生,这就很难区分各种风险事故各自的损失后果,从而也给单一风险理赔带来了麻烦。
(四)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由于受到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农业灾害发生的频率很高,尤其是在我国自然灾害更加频繁。且灾害一旦发生,牵涉的区域相当广泛,由此造成的损失规模也相当大,所以在拟定费率的时候会据此制定高比率的农业保险费率。
(五)农业保险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
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的差别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而由于资料不足与缺失,保险费率难以拟定。各地的农业实践不同,自然灾害性质与频率强度也有差异,造成了合理的保险责任难以确定。此外,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价格在不断的变化,很难估算预期利益与损失程度,所以又难以定损理赔。最后,农业保险若是小规模经营,很难分散风险,使得经营农业保险具有很大的冒险性。
(六)农业保险的主观能动影响大
农业保险标的是在人的照料下的活的动植物,它们的生长与饲养都离不开人的作用。相同作物,其品种选择、耕作方式以及精心程度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产量的不同,并且同样的灾害,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或是积极抗灾,灾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就可能减少或不受损失。所以农业保险受被保险人的主观行为影响很大。另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情况是熟知的,而保险人却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骗赔现象也时有发生,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存在同样给农业保险的开展带来了难题。
二、中国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表现在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供给增长乏力、法规不健全、财政扶持太少、农业再保险体系缺失、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及广大农民保险意识过低等。尤其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基础十分薄弱,从1982年开始经营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不到位,并且风险高,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1985~ 2004年大部分处于都是亏损状态,1994年开始农业保险险种逐渐减少,呈现出萎缩的趋势,到2004年底,农业保险收入才3.67亿元。可见,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普及,并且使得农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有:
(一)农业保险制度因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采取的是重点试验的做法,并没有在广大的农村普及开来。再加上我国对农业一贯实施保护价格政策以及补贴政策,没有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对于农村经济稳定的重要性,这就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
(二)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系统因素
正是由于农业保险所固有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征,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望而生畏,广大农户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则是由于财政实力薄弱,爱莫能助,最终导致中国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无人涉足。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系统尚有待加强。
(三)农业保险利益因素
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对于农业保险却是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稳健经营,出现“保费高了农民交不起,保费低了公司赔不起”的现实情况,使保险公司不但无利可图,反而常常亏损,所以农业保险是欲兴不能。
(四)农业保险销售渠道因素
一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都只是进行重点试验,仅仅承保为数很少的农业种植与养殖的品种,并且承保规模小,以强制投保为主,而自愿投保也是被动地等待农户来投保。这些制度上的安排造成农业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单一。许多保险公司都不重视农业保险销售渠道的扩展与维护,不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农户参加保险,而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低收益,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并非自愿,而是出于政策上的需要或强制执行。
(五)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因素
在我国多年来的实践中,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标的品种少,而且多为一般性的农作物与禽畜类,很少涉及经济作物与特种养殖,并且为了便于操作,多为一切险,没有形成系列化的农业产品体系。单一的农业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广大农民多样化的需求,保险产品的选择空间过于狭小,也使得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下降。没有意识到农业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重要性,不重视创新,没有完善的农业保险产品研发、设计体系,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受挫的一个原因。
(六)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因素
由于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农业保险的供给方对吸收农业保险投保人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农业保险的政策强制性特点很明显,农业保险市场竞争并不激烈,可以说不存在市场竞争。因此保险人也没有必要通过服务来吸引、占领市场,这样就使得农业保险服务意识缺失,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保前、保中、保后全方位服务的规范与制度。这一服务上的空白,是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又一诱因。
(七)农业保险人才体系因素
农业保险在操作上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例如保险费率拟定、损失评估等,此外,农业防灾防损与保险期间监管都要求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员来操作才能有效地减少保险风险损失,降低赔损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中介人才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等都需要懂得农业保险专业知识,而这都是我国保险领域所缺乏的。一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都未能发展起来,主要原因就是忽略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
(八)农民的保险意识因素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往往使得农业保险的费率较高,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据了解,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这对目前收入不高,余款不多的农民来说负担过重。当然也不乏一些对保险缺乏正确的了解和认识的农户,在被保险公司合理拒赔后就对保险产生了错误的不信任感;或是抱有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免则免,保险意识不强。加之其灾年依赖救济的心理,造成他们的投保积极性不高。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农业保险制度保障系统
制定实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快发展步伐。成立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总局,下设农业部,研制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与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专业指导与监督管理,还要完善农业保险法制,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有序进行。农业保险制度保障系统作为农业保险运作的宏观环境,需要从各个方面构建良好的农业保险制度环境,以规范与引导中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实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创新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再加上国家财政能力有限,对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更加放开,避免单一的组织形式,以便通过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弥补其他方面的不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吸引力的回报预期,实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创新。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在农业保险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经济落后,农业商品率不高,农民收入低的地区,采用强制投保的形式;农业商品率较高,农民生活达到温饱和宽裕的区域,适合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而经济发达,农业商品率高的区域,则适合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联合共保,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模式(李友声,文章代;1998)。
(三)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体现农业保险的公平原则,必须本着“保费负担应体现利益与负担相对称”的利益分配原则,农业保险的资金应从社会这个更大的层面上来征收,将保险费平摊到每一个消费者。这就要求将保费列入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农产品的价格当中,即把农业保险高额的保费由价格机制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这样,大大减轻了农民的保费负担,同时又不会因为农产品的价格涨幅太大而引起需求减少。
(四)拓展农业保险销售渠道
依托“农村村委会”的形式来展开销售农业保险,这样可以进行集中的宣传与推广,获得极高的市场渗透力与推广速度,同时还尽快开拓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销售还应该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金融机构联合与互动,通过这些机构的参与来销售农业保险产品。
(五)开发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针对不同农户的个性化的需求,设计研发系列化的农业保险产品。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贵在创新,险种要多样化,保费标准、费率拟定都应该体现科学化、标准化的原则,设定不同的档次以供农户选择。
(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积极主动地上门服务,进入农村与农户,了解农民的现实需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同时针对投保人的要求,适当调整服务时间,优化产品,简化手续,为投保人提供尽可能便捷的服务。牢固树立“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服务规范与制度,切实加强保险宣传服务力度。
(七)加强农业保险人才培养
缺乏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加快人才的培养,尽快解决人才瓶颈的制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其次,农业保险公司内部也需要配备熟知农业保险业务并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资金投资人才,产品开发设计人才以及营销人才,还有风险评估人员、精算师、承保员、理赔员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工作人员。政府应在这方面加大投资力度,鼓励正规的教育系统开办农业保险专业的同时,引导农业保险在职人员进行专业再教育与在职培训。
(八)宣传农业保险消费意识
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应该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需求,开展农户保险知识的培训,利用农业保险专家或特殊的农业保险事件专访,印制手册,开展广告公关活动等进行宣传,必要时还要参加义务工作队,协助农村村委会或种植专业户、养殖专业户、特色农业基地等推进农业保险知识的普及与教育。
[参考文献]
[1]李友声,文章代.祸兮?福兮?中国保险问题报告[M].沈阳:沈阳出版社,1998,9
[2]王国军,庹国柱.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2.
[3]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1.
[4]戴凤强.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和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联合体[N].国际金融报,2006-3-10,103.
[5]刘兆博.当代农民消费行为研究[J].财经科学, 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