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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采用了普遍优惠制度(GSP),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免税进入其市场的待遇。由于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要按共同对外关税率征税,这就等于给了发展中国家一种“额外优惠”。1968年,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意建立普惠制时,曾确认三条原则: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定下三个基本目标:(1)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3)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10多年来,发达国家因政治考虑和经济利益的不同而未能建立统一的优惠制度。欧洲经济共同体作为世界最大的贸易集团,其普惠制的执行是有特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