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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于1994年试行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可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户或非农户间流转,开启了乐清农房产权流转工作。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了乐清特色的农房产权流转模式,在设定的条件下允许农房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户之间流转,既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向城镇集聚的需求,有效促进土地、资本、人力资源等要素自由流动,激发了乐清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又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农房旧体制对城乡一体化的制约,有效加快了乐清城乡统筹发展,为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民的市民化提供了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