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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林案中的“良心证明”折射出了我国刑事证据运用中的尴尬。“良心证明”不管从实质上还是从形式上分析,都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而是证据线索。证据线索是获取证据的前奏,为调查取证提示方向,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为国家分忧的行为,应予以肯定并奖励。通过对“良心证明”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重新考量刑事证据定义,即证据是蕴含案件相关信息的物质栽体;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专门机关附加相关义务,以保障无罪证据或无罪证据线索得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