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主要针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了修改,这不仅针对于减刑与假释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制度准则,也为监狱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新的方向,给监狱工作形成一定影响,但同时也促进监狱工作实际质量与水平的提升。为此,还需要从减刑假释制度与监狱工作的关系中入手,探讨监狱工作受到的影响,并分析监狱工作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减刑假释制度;监狱工作
刑法作为我国基本法则,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也经历了多个修正时期,刑法修正的目的在于提高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提升法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效果。所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分析,能够形成对刑法制度修改更加深刻的理解。当前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延长了重刑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同时限制死缓罪犯的减刑,这实际上直接给监狱管理工作与罪犯矫正工作形成了较大压力,罪犯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处于较重要地位,减刑假释制度的落实下,监狱工作的实际效果是否受到影响,也需要针对性探讨。
一、减刑假释制度与监狱工作的相关性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法的制度准则之一,在制度作用上给身处于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支持,能够使服刑人员对于接受监狱改造更加认同,形成主动参与监狱改造的积极性,所以给监狱管理工作形成了较好的便利性,能够有助于监狱管理工作的稳定发展与秩序维护。在监狱管理中,需要对服刑人员的心理、思想等方面进行调节,减刑假释制度在优势上是能够适当减少服刑人员的服刑期限,这能够给服刑人员心理压力的抒发与正面思想的培养提供良好基础,在适应单一的监狱改造工作与生活上也更加具有积极性,给监狱管理工作形成更好的管理效果。另一方面,減刑假释制度有利于激励服刑人员,通过制度准则形成对服刑人员服刑期限的调控,激励服刑人员主动、积极接受监狱改造,在该过程中,服刑人员对于监狱规则的遵守更加积极主动,同时,监狱工作中也能够将这些规则转化为实践的工作标准,为服刑人员提供正确接受监狱改造的方向,这相较于单一的监狱改造工作更能够给予服刑人员自我改造的动力,也更加有利于提高监狱工作的标准性,更有利于节约监狱工作中的刑罚执行资源,促进监狱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中,减刑假释制度的修改是刑法修正史上涉及范围较广的一次修正,以“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对刑法中的减刑假释制度形成了修改,这不仅对刑法在服刑人员的制度约束上形成的修改,也给监狱工作形成了修改。减刑假释制度主要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服刑时间、重刑犯的减刑限制、服刑期限、假释考验期限等内容进行了修正,而重刑犯、死刑缓期罪犯、无期徒刑罪犯作为监狱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在减刑假释制度修正中更提升了监狱管理的难度。
首先,在减刑假释制度中,对死刑缓期罪犯的减刑制度上形成了延长最低服刑期限的制度修正,在监狱管理工作的角度上来看,由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犯罪情节上较严重,服刑期限较长,所以减刑制度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形成的激励效果并不强,监狱工作中想要形成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改造更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且在长时间的监狱改造中,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改造难以起到较好效果。其次,死缓与无期徒刑罪犯的服刑期限增长,这对于服刑人员而言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从刑法的惩治角度上来看,这能够提高刑罚的强度,但对于死缓与无期徒刑罪犯而言,服刑期限的增长可能形成的是更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将促使罪犯在监狱改造工作中形成主动适应,或是更加不服从监狱改造工作,还需要根据罪犯的心理进行评价,但存在适得其反的情况,所以也给监狱工作形成了更多困境。
一方面,监狱工作中需要保障安全性,监狱内存在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在服刑人员的监狱改造中,常受到服刑人员服刑期限的影响,服刑期限较短的一般更主动接受监狱改造,争取得到减刑,而服刑期限较长的服刑人员,在服从监狱改造上具有较多的因素影响,所以也更加容易引发安全性问题。例如部分重刑犯不服从监狱管理,不接受减刑假释制度政策的“善意”,存在报复社会心态或对服刑期过长而积怨,可能通过伤害他人或扰乱监狱秩序等释放自身的反抗心理,都会形成较为严重的监狱安全管理问题,也给监狱管理工作形成更加的安全压力。因此在监狱工作中,还需要形成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监狱管理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形成对监狱工作及管理安全性的不断改善与提升。
另一方面,在减刑假释制度下,监狱工作在监狱改造上需要形成更具有针对的改造工作,在服刑人员的思想层面进行改造是关键要素。服刑期限较长的罪犯在思想改造上存在许多难点,其对于自我的否定感与对社会的否定感可能随着服刑期限延长而增强,所以给监狱改造工作形成了较大的难题,减刑假释更可能引起该类服刑人员的反感。所以在监狱工作中,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成为了一大难点,单纯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方式难以较好的起到教育效果。当前在我国监狱内教育工作上形成不断完善,提高服刑人员思想政治意识与服刑人员掌握一定生存本领、形成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同等重要,所以在监狱工作中,为做好思想教育与实践教育工作,还需要形成更加全面的教育措施。因此在监狱工作中,应对减刑假释制度带来的压力,还需要形成良好的适应性,为服刑人员提供较为多样的改造教育,从服刑人员思想及意识层面上提升其改造效果,提高监狱工作的落实质量。
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刑假释制度上形成了较多的调整与修改,给服刑人员提供了获得减刑与假释的良好契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服刑人员参与监狱改造的积极性,但同时也给监狱工作形成一定难题,所监狱工作中安全管理压力增加,劳动改造与思想改造工作也需要有效提升,监狱工作应积极适应刑法制度的原则,将压力转变为动力,提高监狱工作的整体水平,形成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徐前,周卫平,徐晓彤.监狱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的职能探析[J].中国司法,2019(10):77-82.
[2]李波阳,贾敏.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路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4):75-83.
[3]赵亮,张凯.减刑、假释的目的探究与制度完善——兼与张亚平博士商榷[J].刑法论丛,2018,54(02):143-172.
[4]孙维鹏.我国减刑、假释“新规”及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应对策略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减刑假释制度;监狱工作
刑法作为我国基本法则,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也经历了多个修正时期,刑法修正的目的在于提高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提升法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效果。所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分析,能够形成对刑法制度修改更加深刻的理解。当前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延长了重刑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同时限制死缓罪犯的减刑,这实际上直接给监狱管理工作与罪犯矫正工作形成了较大压力,罪犯改造在监狱工作中处于较重要地位,减刑假释制度的落实下,监狱工作的实际效果是否受到影响,也需要针对性探讨。
一、减刑假释制度与监狱工作的相关性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法的制度准则之一,在制度作用上给身处于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支持,能够使服刑人员对于接受监狱改造更加认同,形成主动参与监狱改造的积极性,所以给监狱管理工作形成了较好的便利性,能够有助于监狱管理工作的稳定发展与秩序维护。在监狱管理中,需要对服刑人员的心理、思想等方面进行调节,减刑假释制度在优势上是能够适当减少服刑人员的服刑期限,这能够给服刑人员心理压力的抒发与正面思想的培养提供良好基础,在适应单一的监狱改造工作与生活上也更加具有积极性,给监狱管理工作形成更好的管理效果。另一方面,減刑假释制度有利于激励服刑人员,通过制度准则形成对服刑人员服刑期限的调控,激励服刑人员主动、积极接受监狱改造,在该过程中,服刑人员对于监狱规则的遵守更加积极主动,同时,监狱工作中也能够将这些规则转化为实践的工作标准,为服刑人员提供正确接受监狱改造的方向,这相较于单一的监狱改造工作更能够给予服刑人员自我改造的动力,也更加有利于提高监狱工作的标准性,更有利于节约监狱工作中的刑罚执行资源,促进监狱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中,减刑假释制度的修改是刑法修正史上涉及范围较广的一次修正,以“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对刑法中的减刑假释制度形成了修改,这不仅对刑法在服刑人员的制度约束上形成的修改,也给监狱工作形成了修改。减刑假释制度主要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服刑时间、重刑犯的减刑限制、服刑期限、假释考验期限等内容进行了修正,而重刑犯、死刑缓期罪犯、无期徒刑罪犯作为监狱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在减刑假释制度修正中更提升了监狱管理的难度。
首先,在减刑假释制度中,对死刑缓期罪犯的减刑制度上形成了延长最低服刑期限的制度修正,在监狱管理工作的角度上来看,由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犯罪情节上较严重,服刑期限较长,所以减刑制度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形成的激励效果并不强,监狱工作中想要形成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改造更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且在长时间的监狱改造中,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改造难以起到较好效果。其次,死缓与无期徒刑罪犯的服刑期限增长,这对于服刑人员而言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从刑法的惩治角度上来看,这能够提高刑罚的强度,但对于死缓与无期徒刑罪犯而言,服刑期限的增长可能形成的是更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将促使罪犯在监狱改造工作中形成主动适应,或是更加不服从监狱改造工作,还需要根据罪犯的心理进行评价,但存在适得其反的情况,所以也给监狱工作形成了更多困境。
一方面,监狱工作中需要保障安全性,监狱内存在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在服刑人员的监狱改造中,常受到服刑人员服刑期限的影响,服刑期限较短的一般更主动接受监狱改造,争取得到减刑,而服刑期限较长的服刑人员,在服从监狱改造上具有较多的因素影响,所以也更加容易引发安全性问题。例如部分重刑犯不服从监狱管理,不接受减刑假释制度政策的“善意”,存在报复社会心态或对服刑期过长而积怨,可能通过伤害他人或扰乱监狱秩序等释放自身的反抗心理,都会形成较为严重的监狱安全管理问题,也给监狱管理工作形成更加的安全压力。因此在监狱工作中,还需要形成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监狱管理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形成对监狱工作及管理安全性的不断改善与提升。
另一方面,在减刑假释制度下,监狱工作在监狱改造上需要形成更具有针对的改造工作,在服刑人员的思想层面进行改造是关键要素。服刑期限较长的罪犯在思想改造上存在许多难点,其对于自我的否定感与对社会的否定感可能随着服刑期限延长而增强,所以给监狱改造工作形成了较大的难题,减刑假释更可能引起该类服刑人员的反感。所以在监狱工作中,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成为了一大难点,单纯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方式难以较好的起到教育效果。当前在我国监狱内教育工作上形成不断完善,提高服刑人员思想政治意识与服刑人员掌握一定生存本领、形成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同等重要,所以在监狱工作中,为做好思想教育与实践教育工作,还需要形成更加全面的教育措施。因此在监狱工作中,应对减刑假释制度带来的压力,还需要形成良好的适应性,为服刑人员提供较为多样的改造教育,从服刑人员思想及意识层面上提升其改造效果,提高监狱工作的落实质量。
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刑假释制度上形成了较多的调整与修改,给服刑人员提供了获得减刑与假释的良好契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服刑人员参与监狱改造的积极性,但同时也给监狱工作形成一定难题,所监狱工作中安全管理压力增加,劳动改造与思想改造工作也需要有效提升,监狱工作应积极适应刑法制度的原则,将压力转变为动力,提高监狱工作的整体水平,形成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徐前,周卫平,徐晓彤.监狱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的职能探析[J].中国司法,2019(10):77-82.
[2]李波阳,贾敏.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路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4):75-83.
[3]赵亮,张凯.减刑、假释的目的探究与制度完善——兼与张亚平博士商榷[J].刑法论丛,2018,54(02):143-172.
[4]孙维鹏.我国减刑、假释“新规”及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应对策略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