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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审查不符合法律精神笔者认为,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采取“提前介入”方式,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科学合理,不宜提倡.首先,从监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看,备案审查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后,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对其审查的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