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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9年,王某玲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线索,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处理后,其对处理结果不满。自2013年7月起,王某玲先后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等多家单位上访,后因无理闹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两次行政拘留5日。2017年5月9日至8月8日,王某玲持一个白色充电喇叭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南门(正门)前喊话共计15次,时间为上午7时至9时,内容为“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毁灭证据保贪方,法盲在办案,侵犯国家法律尊严”等。昌平分局因王某玲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8月8日对王某玲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王某玲签字。2017年9月6日至9月15日期间,王某玲仍于上午7时至9时(注:昌平检察院上午8:30上班)在昌平区检察院南门前喊话,导致多名检察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昌平区检察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017年11月29日,昌平分局以王某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2018年1月2日,昌平区检察院向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4月19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玲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10个月。王某玲未提起上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玲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理解为造成了较大的实害结果,如致使国家机关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无法开展或者被迫延迟开展等。本案中,虽然昌平区检察院及多名干警出具材料称工作受到影响,但并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程度,故不能认定王某玲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玲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王某玲在检察机关正常履行工作职能期间多次实施带有诬蔑、诋毁性质的喊话,影响了多名检察人员以及院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部署、开展,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有:
(一)王某玲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充分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正常的、稳定的工作秩序。我们认为,认定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是否受到扰乱,应从行为的时间、方式、内容等方面进行考察,具体而言:
首先,扰乱行为是否发生在国家机关行使法定职能期间。对于该期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理解为工作时间内的秩序,即“八小时”之内;广义上理解为国家机关存续期间的秩序,即从该机关被赋予法定职能直至职能消灭期间。一般而言,国家机关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午8:30上班,在工作时间之外实施干扰行为通常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不可否认,实践中存在工作人员为更好开展工作提前做准备以及值班、加班、执行临时紧急任务等情况,而且一个机关也不会在工作时间之外而停止运转,因此,国家机关行使法定职能的时间不应限定为工作时间。
其次,行为方式是公开、公然的。行为的公开公然表明行为人有意扩大影响面,通过吸引群众围观、阻断交通等惯用手段向国家机关施压,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寻求正常解决问题的限度,演变为无理取闹、缠访闹访。
最后,行为内容是客观、真实、合理的,还是捏造、夸大、带有情绪宣泄目的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群众到检察机关上访,如反映征地拆迁分配不公、公安机关立案撤案违法等,只要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诉求是合理的,即使存在一些过激、过限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应与无理取闹区别对待。
本案中,王某玲在两级检察机关依法给予答复后仍不知收敛,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于工作日上午上班前后持扩音器到昌平检察院正门喊话,属于公然挑衅法律、挑战检察机关司法权威的无理闹访行为,显然已经扰乱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王某玲扰乱检察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罪的危害后果可分为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人们能够直观感受到、可以进行价值衡量的结果,如殴打工作人员致伤、损坏财物、招致路人围观在一定时间段内阻断机关正常交通等;间接后果则需要进行后续评估,如工作人员因受伤而耽误正常工作,办公设备被损坏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等。此外,间接后果还包括一种潜在的、无形的影响,如在行为人长期诋毁某机关声誉而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公众可能会在心理上产生该机关确实存在问题的认知,逐渐对该机关疏离、不信任,国家机关的形象、社会公信力会大打折扣。至于何种程度属于“严重”,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是否被扰乱。重要工作一般是指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者政治利益、关乎重大社会利益事项的部署、关乎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工作,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即属于这一范畴。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如果遭到严重干扰,则既会影响办案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会给诉讼各方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开展工作。判断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是否受影响,主要看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开展工作,机关运转是否良好。如果国家机关多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开展受阻或者被严重干扰,则可以认定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最后,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是否受到较大损害。如果司法机关存在枉法办案、以权谋私等司法腐败行为,则会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宪法法律失去信任与支持,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将受到损害。
本案中,为解决王某玲闹访问题,昌平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长办公会,开展联合接访答复,暂停部分提讯任务出警维持秩序、多次向区委政法委专题汇报等,受影响干警人数达一百余名,给检察人员的正常司法办案造成极大困扰。而且,王某玲在五个多月的时间里持续发表诋毁性言论,时有群众围观议论,极易误导不明真相的民众,无形中减损了检察机关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和检察公信力,综合来看已经严重影响了昌平區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对于王某玲的行为应当予以刑事规制
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通过正常的渠道以及行政处罚方式已不足以制止时,就应当适用刑法,通过刑罚的制裁手段进行规制,以保障稳定的社会关系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本案中,王某玲因多次实施类似闹访行为受到两次行政拘留及警告的处理,但其仍不知悔改,继续无理取闹,甚至多次要求检察院追究其诬告的法律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拘留,态度甚为嚣张。在此种情况下,有必要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遏制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冲动,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009年,王某玲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线索,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处理后,其对处理结果不满。自2013年7月起,王某玲先后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等多家单位上访,后因无理闹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两次行政拘留5日。2017年5月9日至8月8日,王某玲持一个白色充电喇叭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南门(正门)前喊话共计15次,时间为上午7时至9时,内容为“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毁灭证据保贪方,法盲在办案,侵犯国家法律尊严”等。昌平分局因王某玲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8月8日对王某玲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王某玲签字。2017年9月6日至9月15日期间,王某玲仍于上午7时至9时(注:昌平检察院上午8:30上班)在昌平区检察院南门前喊话,导致多名检察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昌平区检察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017年11月29日,昌平分局以王某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2018年1月2日,昌平区检察院向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4月19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玲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10个月。王某玲未提起上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玲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理解为造成了较大的实害结果,如致使国家机关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无法开展或者被迫延迟开展等。本案中,虽然昌平区检察院及多名干警出具材料称工作受到影响,但并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程度,故不能认定王某玲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玲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王某玲在检察机关正常履行工作职能期间多次实施带有诬蔑、诋毁性质的喊话,影响了多名检察人员以及院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部署、开展,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有:
(一)王某玲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充分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正常的、稳定的工作秩序。我们认为,认定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是否受到扰乱,应从行为的时间、方式、内容等方面进行考察,具体而言:
首先,扰乱行为是否发生在国家机关行使法定职能期间。对于该期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理解为工作时间内的秩序,即“八小时”之内;广义上理解为国家机关存续期间的秩序,即从该机关被赋予法定职能直至职能消灭期间。一般而言,国家机关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午8:30上班,在工作时间之外实施干扰行为通常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不可否认,实践中存在工作人员为更好开展工作提前做准备以及值班、加班、执行临时紧急任务等情况,而且一个机关也不会在工作时间之外而停止运转,因此,国家机关行使法定职能的时间不应限定为工作时间。
其次,行为方式是公开、公然的。行为的公开公然表明行为人有意扩大影响面,通过吸引群众围观、阻断交通等惯用手段向国家机关施压,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寻求正常解决问题的限度,演变为无理取闹、缠访闹访。
最后,行为内容是客观、真实、合理的,还是捏造、夸大、带有情绪宣泄目的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群众到检察机关上访,如反映征地拆迁分配不公、公安机关立案撤案违法等,只要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诉求是合理的,即使存在一些过激、过限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应与无理取闹区别对待。
本案中,王某玲在两级检察机关依法给予答复后仍不知收敛,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于工作日上午上班前后持扩音器到昌平检察院正门喊话,属于公然挑衅法律、挑战检察机关司法权威的无理闹访行为,显然已经扰乱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王某玲扰乱检察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罪的危害后果可分为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人们能够直观感受到、可以进行价值衡量的结果,如殴打工作人员致伤、损坏财物、招致路人围观在一定时间段内阻断机关正常交通等;间接后果则需要进行后续评估,如工作人员因受伤而耽误正常工作,办公设备被损坏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等。此外,间接后果还包括一种潜在的、无形的影响,如在行为人长期诋毁某机关声誉而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公众可能会在心理上产生该机关确实存在问题的认知,逐渐对该机关疏离、不信任,国家机关的形象、社会公信力会大打折扣。至于何种程度属于“严重”,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是否被扰乱。重要工作一般是指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者政治利益、关乎重大社会利益事项的部署、关乎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工作,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即属于这一范畴。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如果遭到严重干扰,则既会影响办案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会给诉讼各方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开展工作。判断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是否受影响,主要看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开展工作,机关运转是否良好。如果国家机关多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开展受阻或者被严重干扰,则可以认定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最后,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是否受到较大损害。如果司法机关存在枉法办案、以权谋私等司法腐败行为,则会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宪法法律失去信任与支持,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将受到损害。
本案中,为解决王某玲闹访问题,昌平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察长办公会,开展联合接访答复,暂停部分提讯任务出警维持秩序、多次向区委政法委专题汇报等,受影响干警人数达一百余名,给检察人员的正常司法办案造成极大困扰。而且,王某玲在五个多月的时间里持续发表诋毁性言论,时有群众围观议论,极易误导不明真相的民众,无形中减损了检察机关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和检察公信力,综合来看已经严重影响了昌平區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对于王某玲的行为应当予以刑事规制
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通过正常的渠道以及行政处罚方式已不足以制止时,就应当适用刑法,通过刑罚的制裁手段进行规制,以保障稳定的社会关系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本案中,王某玲因多次实施类似闹访行为受到两次行政拘留及警告的处理,但其仍不知悔改,继续无理取闹,甚至多次要求检察院追究其诬告的法律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拘留,态度甚为嚣张。在此种情况下,有必要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遏制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冲动,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