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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冲突法和制定法的关系,英国权威国际私法学说创设超越一切的制定法的概念。此类规范无须冲突规范的援引,而是由自身的适用范围决定适用。它既包括经济管制立法,又包括保护特定人群的立法,还包括为实施统一民商事国际条约的配套国内立法。它不同于国际强制规范的直接适用,但在英国国际私法欧盟化过程中逐步纳入到国际强制规范的范畴,成为国际强制规范在英国法上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