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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宇简介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WTO年度报告》主编。国家商务部WTO事务咨询专家、投资促进专家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约研究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山东省外经贸事务咨询顾问。
外商在中国的投资环境,可以90年代中后期为界线做一个简单的划分。在那之前,中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是硬件条件较差,另一方面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所以外商投资的软环境也比较弱,因此外资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非常缺乏信心,甚至担心私人资产在中国能否得到保障。为了弥补中国投资环境的种种缺陷,并且减少外资的担忧,我们就采取了两个方法吸引外资,一是扩大市场开放的力度,二是给予外商各种优惠政策。
然而从1995年开始,随着中国基础投资环境的改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同时也为了促进各类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我们就开始逐渐取消各种面向外资的优惠政策。而随着中国加入WTO,一个问题也被我们讨论了将近10年,即外商在中国是应按“国民待遇”对待,还是应继续享受优惠待遇?
毫无疑问,无论是对外资公司还是对国内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公平竞争,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不具备解决这一不公平待遇问题的环境基础。因为目前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待遇就是不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立即取消外资的“优惠待遇”,那么,到底应该让他们参照哪类的国民待遇?显然,我们还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事实上,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要给予外资“国民待遇”,那么,他们就有权参照最好的“国民待遇”条件享受。这样的话,就意味着应该给予外资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一样的“待遇”,但我们都知道,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还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在各种政策方面享受的待遇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这个前提下,我们难道能给外资公司像国有企业一样的待遇吗?
因此,笼统地说应该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或者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就简单的等同于取消对他们的各种优惠政策,都是非常片面的。我很多年前就曾经说过,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应该是在建立国内公平竞争环境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当所有的中国“内资企业”只享有一种待遇(包括市场准入、税收、商业贷款等各种政策)时,才能谈论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
所以,只有首先解决了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不平等待遇问题,才能讨论如何让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否则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让外资享受国民待遇就相当于一个空谈。
对于外商而言,中国无疑是一个具有巨大投资潜力的市场。但在为外商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我们却做得不够好。
例如,在对待外商的态度上,我们一度发生过很大的摇摆,以前甚至还曾经对“利用外资”的必要性产生过质疑。我觉得这根本就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不是“是否需要外资”的问题,而是应该研究“如何利用外资”的问题。
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发达经济体都在鼓励外商到他们的国家投资,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刚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又怎么能对外资的利用价值产生质疑呢?
另外,在对外商投资的“引导”上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鼓励外商在中国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限制外商在中国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因为今天中国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就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们就给予这类企业大量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高科技企业主要不是靠资金的支持,而是要依靠技术实力来展开市场竞争,相反,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才更需要资金的支持,可我们却不鼓励这类企业的发展。
外资公司在中国发展,只要能够做到遵纪守法,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能够达到环保标准,就不应该对外商的投资类型加以过严的限制。因此,这几年之所以有外商感到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够好,第一是我们对外资的态度还不够积极,甚至可以说是采取了“保留”的态度。第二就是我们在对待外资的政策上存在问题,一方面鼓励性的政策并不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限制性的政策又不是依据法律而定,而是以“鼓励”或“不鼓励”的形式出现。
外商在中国投资,最怕的就是政策变化。尽管有些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由于它们不是受鼓励的项目,因此依然不能获得批准,这样就会让外商感到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够稳定,甚至让他们觉得摸不着头脑。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不同层次技术经济实体的共同发展,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外商投资做出过多的限制,而应该更好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进行优胜劣汰。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WTO年度报告》主编。国家商务部WTO事务咨询专家、投资促进专家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约研究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山东省外经贸事务咨询顾问。
外商在中国的投资环境,可以90年代中后期为界线做一个简单的划分。在那之前,中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是硬件条件较差,另一方面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所以外商投资的软环境也比较弱,因此外资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非常缺乏信心,甚至担心私人资产在中国能否得到保障。为了弥补中国投资环境的种种缺陷,并且减少外资的担忧,我们就采取了两个方法吸引外资,一是扩大市场开放的力度,二是给予外商各种优惠政策。
然而从1995年开始,随着中国基础投资环境的改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同时也为了促进各类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我们就开始逐渐取消各种面向外资的优惠政策。而随着中国加入WTO,一个问题也被我们讨论了将近10年,即外商在中国是应按“国民待遇”对待,还是应继续享受优惠待遇?
毫无疑问,无论是对外资公司还是对国内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公平竞争,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不具备解决这一不公平待遇问题的环境基础。因为目前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待遇就是不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立即取消外资的“优惠待遇”,那么,到底应该让他们参照哪类的国民待遇?显然,我们还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事实上,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要给予外资“国民待遇”,那么,他们就有权参照最好的“国民待遇”条件享受。这样的话,就意味着应该给予外资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一样的“待遇”,但我们都知道,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还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在各种政策方面享受的待遇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这个前提下,我们难道能给外资公司像国有企业一样的待遇吗?
因此,笼统地说应该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或者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就简单的等同于取消对他们的各种优惠政策,都是非常片面的。我很多年前就曾经说过,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应该是在建立国内公平竞争环境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当所有的中国“内资企业”只享有一种待遇(包括市场准入、税收、商业贷款等各种政策)时,才能谈论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
所以,只有首先解决了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不平等待遇问题,才能讨论如何让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否则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让外资享受国民待遇就相当于一个空谈。
对于外商而言,中国无疑是一个具有巨大投资潜力的市场。但在为外商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我们却做得不够好。
例如,在对待外商的态度上,我们一度发生过很大的摇摆,以前甚至还曾经对“利用外资”的必要性产生过质疑。我觉得这根本就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不是“是否需要外资”的问题,而是应该研究“如何利用外资”的问题。
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发达经济体都在鼓励外商到他们的国家投资,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刚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又怎么能对外资的利用价值产生质疑呢?
另外,在对外商投资的“引导”上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鼓励外商在中国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限制外商在中国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因为今天中国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就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们就给予这类企业大量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高科技企业主要不是靠资金的支持,而是要依靠技术实力来展开市场竞争,相反,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才更需要资金的支持,可我们却不鼓励这类企业的发展。
外资公司在中国发展,只要能够做到遵纪守法,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能够达到环保标准,就不应该对外商的投资类型加以过严的限制。因此,这几年之所以有外商感到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够好,第一是我们对外资的态度还不够积极,甚至可以说是采取了“保留”的态度。第二就是我们在对待外资的政策上存在问题,一方面鼓励性的政策并不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限制性的政策又不是依据法律而定,而是以“鼓励”或“不鼓励”的形式出现。
外商在中国投资,最怕的就是政策变化。尽管有些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由于它们不是受鼓励的项目,因此依然不能获得批准,这样就会让外商感到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够稳定,甚至让他们觉得摸不着头脑。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不同层次技术经济实体的共同发展,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外商投资做出过多的限制,而应该更好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进行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