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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行以来,在这方面一直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收入得到较大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我国经济中存在着结构性问题,居民的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这增加了对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要求。文章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充分发挥个税调节功能,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提出了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费用扣除;征收管理
中图分類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为了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1980年开征至今,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改革。例如1993年对三个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和规范进行了修改和合并,建立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也经过三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调整至现行的3500元,不仅获得了广大工薪阶层的欢迎,也在相当程度上缓解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但在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居民的贫富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个税调节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的功能有待提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以收入来衡量能力无法实现税收公平
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经历了三次调整。2006年,费用扣除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适应的累进税率为3%至45%。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这次调整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但由于费用扣除额的“一刀切”问题依然存在,没有考虑收入支出地域性、行业性的发展不均衡性,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的原则依旧没有体现。
各税种的税制应当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具体包括横向公平,指能力相同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纳不同的税。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可以其收入、支出和财产作为标准,以所得作为标准更具客观性和可行性。现行个人所得税以收入作为能力的评价标准,认为收入相等的人能力相等,故需要交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简单、便于计算,但有失公平。实际上,由于个人的生活环境的不同,在维持家庭生活的生计费用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赡养老人的支出方面会有很大的不同,单纯的考虑收入,必然不能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多得多征、少得少征、量能负担、公平合理”的政策。
2.个人所得定义不够明确、全面
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一共列举了工资与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应税所得项目。在这11个项目中,有一些的定义不是很明确。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样的一笔收入按照不同的项目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区别。例如:某人月工资4500元,本月从事企业的一项临时性工作,取得报酬1000元,企业可能将这1000元的报酬按劳务扣税,应纳税额为:(4500-3500)×3% ( 1000-800)×20% = 340元;若全部按工资计算税款( 5500-3500)×10%-105 = 95 元,少交个人所得税245元。同时,由于目前国民收入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所列的11个项目远远不能包括个人的所有收入。例如非劳动所得中的股票转让收入、财产继承所得、个人外汇买卖所得等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加大的趋势,现行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将这一部分收入纳入征管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自行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加强个人纳税意识,完善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率,对国家的税收收入进行保质保量。但从四年来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来看,由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有效的手段控制税源,给纳税人隐瞒个人收入创造了条件,使得纳税人个人收入隐形化成为自行申报中的一大难题。税务机关很难确切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金额,从而无法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还是来源于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对于那些收入形式多样高收入者未被完全统计在内,使得申报人数和金额均不准确。
2.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容易给部分人避税留下余地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收入来源呈多渠道化和非规范化发展,加之这些收入的支付有时并不通过银行转帐,而是直接用现金支付,而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而且,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结果必然造成偷税逃税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起不到有效的调节作用。有稳定工资薪金收入的中产阶级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要群体,而在小城镇频繁使用现金交易的居民以及部分拥有多种收入来源渠道的富人均得不到很好的监控。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1.对个税制度的建议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制,但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都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符合国际惯例。这一征收方式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更加公平合理。例如两个家庭中,一个家庭一家三口,只有一人工作,收入为每月4000元;另一个家庭,夫妻两人,每人月收入是3500元。那么按照现行的税制,第一个家庭需要纳税(4000-3500)×3%=15元,而后一个家庭不用纳税。但从实际负担能力来看,第二个家庭的负担能力明显比一个家庭更强,按照税收量能负担的核心原则来说,第二个家庭更应该纳税。当然,现阶段我们要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纳税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定义家庭、家庭费用开支如何确定等等,但至少这应该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发展方向。
(2)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建议
首先,应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避免“一刀切”。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国家规范。我国的个税扣除标准的3500元是全国统一的,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尤其是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标准;更进一步,能更加照顾到个体差异,考虑到每个人或者每个家庭的费用支出都有所不同,逐步从现行的以收入扣除统一的35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过渡为以收入扣除实际的生计方面的开支后的所得为计税依据。其次,建议费用扣除标准能和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涨落挂钩,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的影响,每年参考CPI指数对费用扣除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2.对征管制度的建议
(1)完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体系
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求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目前虽然纳税人大多觉得自行申报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税务部门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后也没有对其应纳税额做出增减调整。但至少在开始自行申报后,我们看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同时也为其他除了工资薪金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的申报提供了有效的渠道。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自觉,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完善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监督反馈体系等。
(2)建立立体化的个人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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