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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简政放权中的重要一环,权力下放备受社会关注。2013年9月8日新华社曾报道,海岛城市舟山竟然获得了开发草原的权限,缺乏矿产的外贸商业重镇却获得一大批开发煤矿的权限。基层政府在承接行政审批权下放的过程中,遇到了“牛头不对马嘴的尴尬:练长跑的,拿到自行车;搞射击的,拿到了乒乓球桌……”
这些听起来不禁令人莞尔,正好映射了当前“简政放权”背景下的一些瑕疵。虽然这些被指为权力下放中的“错放”、“空放”、“乱放”,是推进服务型政府改革中必须要经历的过程和面对的问题,但这些瑕疵的确成为影响“简政放权”方向的诱因。
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主旨的“简政放权”,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集体智慧,更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所指定的“深化改革”内容。早在2008年,我国就推出了新一波行政体制改革,那一轮的重点放在了“管理体制”的改革上,如引入电子政务、大部制机构改革。2008年的改革并没有太多触及“权力改革”,仅只是对权力作了方式上的处理或是作了重新的组合,如大部制。此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必然要碰触处于“深水区”的权力关系,难度之大也可想而知。
防止“简政放权”形式化,首先,应对权力两端的主体目标函数不一致有清晰的认识。放权方可能考虑更多的是下放什么审批权限,而受权者则考虑的是什么权限需要放下来。而从审批权限来说,有“前置性审批权限”,有“后置审批权”,是一起下放,还是逐渐下放,抑或只下放一半,这些都可能成为“放权方”拿捏不准的问题。考虑到受权者的事权能力,放权方甚至有时会把某一裸权拆分成数权,以凑数来应对中央文件的要求。这些技术性的“粗糙”,反而令受权者感受不到“简政放权”后的工作效率改善。
第二,“简政放权”应纳入法治的轨道。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坚持“法治原则”,坚持权力的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基本行政法律原则。法治化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改革沦为“面子工程”或“拍脑袋”工程的防火墙。随意化的行政体制改革,不仅不能坚守,它还会对社会其他关系造成相当大的冲击。而且,若没有“责任法定”的约束,以改革之名乱政的个别官员便可能得不到应有的问责。所以,在深化改革精神指引下,应立法先行,充分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一直处于法治的轨道上,使“简政放权”得到法制的护航。
第三,“简政放权”应以人为本。从财权及事权等权力配置要素的和谐化等基础性工作推进,放权后承担指导、培训、敦促受权者的责任,努力让地方真正落实“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努力让地方政府构建一套如何监督放权后扩大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机制,并保证地方政府拥有行使这些事权的相应财政及智力能力。
这些听起来不禁令人莞尔,正好映射了当前“简政放权”背景下的一些瑕疵。虽然这些被指为权力下放中的“错放”、“空放”、“乱放”,是推进服务型政府改革中必须要经历的过程和面对的问题,但这些瑕疵的确成为影响“简政放权”方向的诱因。
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主旨的“简政放权”,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集体智慧,更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所指定的“深化改革”内容。早在2008年,我国就推出了新一波行政体制改革,那一轮的重点放在了“管理体制”的改革上,如引入电子政务、大部制机构改革。2008年的改革并没有太多触及“权力改革”,仅只是对权力作了方式上的处理或是作了重新的组合,如大部制。此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必然要碰触处于“深水区”的权力关系,难度之大也可想而知。
防止“简政放权”形式化,首先,应对权力两端的主体目标函数不一致有清晰的认识。放权方可能考虑更多的是下放什么审批权限,而受权者则考虑的是什么权限需要放下来。而从审批权限来说,有“前置性审批权限”,有“后置审批权”,是一起下放,还是逐渐下放,抑或只下放一半,这些都可能成为“放权方”拿捏不准的问题。考虑到受权者的事权能力,放权方甚至有时会把某一裸权拆分成数权,以凑数来应对中央文件的要求。这些技术性的“粗糙”,反而令受权者感受不到“简政放权”后的工作效率改善。
第二,“简政放权”应纳入法治的轨道。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坚持“法治原则”,坚持权力的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基本行政法律原则。法治化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改革沦为“面子工程”或“拍脑袋”工程的防火墙。随意化的行政体制改革,不仅不能坚守,它还会对社会其他关系造成相当大的冲击。而且,若没有“责任法定”的约束,以改革之名乱政的个别官员便可能得不到应有的问责。所以,在深化改革精神指引下,应立法先行,充分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一直处于法治的轨道上,使“简政放权”得到法制的护航。
第三,“简政放权”应以人为本。从财权及事权等权力配置要素的和谐化等基础性工作推进,放权后承担指导、培训、敦促受权者的责任,努力让地方真正落实“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努力让地方政府构建一套如何监督放权后扩大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机制,并保证地方政府拥有行使这些事权的相应财政及智力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