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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但现行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税务机关实际执法中,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以及"无正当理由"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易造成核定征收权的滥用,与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冲突。本文从具体案例着手,分析我国现行税法对核定征收权规定存在的缺陷,并提出解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