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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秋时期百家争鸣的法家,到清末寻求救国的戊戌变法,上下五千年的朝代更迭中法治无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员工依法合规意识,规范员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建设银行自1998年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建总发〔1998〕3号)以来,至2016年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建总发〔2016〕59号,以下简称188条),经过22年的不断探索和深入践行,建设银行搭建了完整的处分管理框架和制度体系。对健全党和建设银行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政务处分法》在我行适用的人员范畴
《政务处分法》中频频提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中纪委的解释: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管理”的界定,不能简单地从其是否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进行判断,而应全面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行内员工很大部分都涵盖进了政务处分法中提及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范畴,例如我行的财会、总务、采购、信贷客户经理等均适用于该法规。
2.《政务处分法》的使用原则
一是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可以说,《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实际确立了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二元处分体制。二元处分体制是对行内处分责任追究机制提出重大考验。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是执行《政务处分法》,推动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落实的现实需要。二是一事不二罚。
3.《政务处分法》与我行188条的主要差异
3.1 188条与《政务处分法》所列违规问题内容不同
政务处分法所列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常见职务违法行为外,还对一些也应予以政务处分的一般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这些内容我行188条中并未涉及。同时188条中有很多结合我行实际和业务发展的条款,这些内容也未在《政务处分法》中体现,且数量也远远多于《政务处分法》。如违反信贷规章、结算及柜面业务规章、银行卡规章以及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条款等。
3.2 188条与《政务处分法》适用人员范围不同
《政务处分法》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对于我行则特指《监察法》第十五条提及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188条规定,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与建设银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两者的适用人员范围存在交叉,但《政务处分法》在行内人员范围的适用上没有188条广泛,并不包括不承担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职责的普通岗位上的员工。
3.3《政务处分法》对同一违规问题的惩戒尺度更加严厉
关于员工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兼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员工个人违法犯罪等问题,《政务处分法》的违规追究从警告至开除处分不等,对于情节较重的或严重的情况,均予以降级、撤职或开除。面对相同问题与严重程度,我行188条在违规追究尺度上均低一个层级。
3.4政务处分和处分在程序、申诉等方面也不相同
由于监察机关和单位的职责权限不同,政务处分执行的是《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而行内处分执行的是188条以及配套的《中国建设银行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如《政务处分法》规定对政务处分不服的,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根据188条规定:对处分不服的,被处分员工向审理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申请复审、复核。
4.关于对政务处分法承接问题的思考
针对《政务处分法》与188条适用和衔接问题,目前总行未给予正式指导意见。按照《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事不两罚,政务处分和处分需要二选一。在总行给予明确指导意见之前,为确保全行违规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合规主体责任,建议继续使用188条开展员工处分工作,维持现状。
一是《政务处分法》与188条目标一致。二者在处分的种类、期间、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违法利益的处理等方面基本一致。相较之下,188条相关规定更详细、更贴合我行经营管理实际。同时,二者都是有权机关、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对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措施,旨在促进公职人员或员工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无论政务处分法和还是188条,在我行的使用的目标都是为了控制合规风险,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讲,二者目标是一致的。
二是188条是一套成熟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1998年,我行在金融同业率先颁布了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并先后于2002年、2004年、2008年、2011、2016年进行了五次修订,目前正在进行第六次修订。经过长达22年的发展和完善,188条进一步列明了负面清单,确立了规矩,划定了合规与违规的边界,明确了银行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可触碰的红线、底线和高压线,进一步体现了依法治行、从严治行的要求。
三是法无禁止即可行。《政务处分法》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條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政务处分法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建设银行作为国有银行,在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未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我行可继续依据现有的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作者简介:邓娜(1980.3-),女,汉,辽宁新民人,大学本科,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纪检监察和内控合规。
为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员工依法合规意识,规范员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建设银行自1998年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建总发〔1998〕3号)以来,至2016年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建总发〔2016〕59号,以下简称188条),经过22年的不断探索和深入践行,建设银行搭建了完整的处分管理框架和制度体系。对健全党和建设银行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政务处分法》在我行适用的人员范畴
《政务处分法》中频频提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中纪委的解释: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管理”的界定,不能简单地从其是否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进行判断,而应全面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行内员工很大部分都涵盖进了政务处分法中提及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范畴,例如我行的财会、总务、采购、信贷客户经理等均适用于该法规。
2.《政务处分法》的使用原则
一是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可以说,《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实际确立了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二元处分体制。二元处分体制是对行内处分责任追究机制提出重大考验。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是执行《政务处分法》,推动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落实的现实需要。二是一事不二罚。
3.《政务处分法》与我行188条的主要差异
3.1 188条与《政务处分法》所列违规问题内容不同
政务处分法所列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常见职务违法行为外,还对一些也应予以政务处分的一般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这些内容我行188条中并未涉及。同时188条中有很多结合我行实际和业务发展的条款,这些内容也未在《政务处分法》中体现,且数量也远远多于《政务处分法》。如违反信贷规章、结算及柜面业务规章、银行卡规章以及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条款等。
3.2 188条与《政务处分法》适用人员范围不同
《政务处分法》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对于我行则特指《监察法》第十五条提及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188条规定,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与建设银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两者的适用人员范围存在交叉,但《政务处分法》在行内人员范围的适用上没有188条广泛,并不包括不承担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职责的普通岗位上的员工。
3.3《政务处分法》对同一违规问题的惩戒尺度更加严厉
关于员工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兼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员工个人违法犯罪等问题,《政务处分法》的违规追究从警告至开除处分不等,对于情节较重的或严重的情况,均予以降级、撤职或开除。面对相同问题与严重程度,我行188条在违规追究尺度上均低一个层级。
3.4政务处分和处分在程序、申诉等方面也不相同
由于监察机关和单位的职责权限不同,政务处分执行的是《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而行内处分执行的是188条以及配套的《中国建设银行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如《政务处分法》规定对政务处分不服的,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根据188条规定:对处分不服的,被处分员工向审理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申请复审、复核。
4.关于对政务处分法承接问题的思考
针对《政务处分法》与188条适用和衔接问题,目前总行未给予正式指导意见。按照《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事不两罚,政务处分和处分需要二选一。在总行给予明确指导意见之前,为确保全行违规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合规主体责任,建议继续使用188条开展员工处分工作,维持现状。
一是《政务处分法》与188条目标一致。二者在处分的种类、期间、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违法利益的处理等方面基本一致。相较之下,188条相关规定更详细、更贴合我行经营管理实际。同时,二者都是有权机关、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对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措施,旨在促进公职人员或员工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无论政务处分法和还是188条,在我行的使用的目标都是为了控制合规风险,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讲,二者目标是一致的。
二是188条是一套成熟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1998年,我行在金融同业率先颁布了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并先后于2002年、2004年、2008年、2011、2016年进行了五次修订,目前正在进行第六次修订。经过长达22年的发展和完善,188条进一步列明了负面清单,确立了规矩,划定了合规与违规的边界,明确了银行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可触碰的红线、底线和高压线,进一步体现了依法治行、从严治行的要求。
三是法无禁止即可行。《政务处分法》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條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政务处分法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建设银行作为国有银行,在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未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我行可继续依据现有的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作者简介:邓娜(1980.3-),女,汉,辽宁新民人,大学本科,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纪检监察和内控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