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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筑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筑作了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 它的巨大作者。建筑工程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形势 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菜的,但是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相比,我国的建筑工程 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建筑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筑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筑单位是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都 ,因此建筑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致使,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筑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筑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筑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筑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筑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筑单位是建筑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2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筑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筑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二、建筑工程监理现状
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业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无悔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苦大仇深表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准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越演越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结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敢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敢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力度。
4、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目前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員代替了自己的职能,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认识,使工程建筑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出现了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三、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现状的对策
1、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明确建筑项目各方和工程监理部门责任和权利
长期以来,建筑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筑的控制权。在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后,建筑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筑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导致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监理接受建筑单位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建筑单位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照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监理。在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建筑单位有权要球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和,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
3、把好监理资质得理关,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禁止这种现象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单独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把监理单位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因此,加快国有单位的改制工作,完善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是一个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业,它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它在工程建筑中“三控二管一协调”的作用,才能实现国家在基本建筑中大力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
参考文献
[1]赵香玉 吴德志《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
[2]赵伟《浅议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科教文汇 2010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 它的巨大作者。建筑工程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形势 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菜的,但是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相比,我国的建筑工程 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建筑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筑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筑单位是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都 ,因此建筑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致使,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筑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筑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筑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筑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筑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筑单位是建筑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2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筑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筑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二、建筑工程监理现状
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业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无悔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苦大仇深表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准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越演越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结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敢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敢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力度。
4、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目前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員代替了自己的职能,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认识,使工程建筑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出现了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三、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现状的对策
1、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明确建筑项目各方和工程监理部门责任和权利
长期以来,建筑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筑的控制权。在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后,建筑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筑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导致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监理接受建筑单位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建筑单位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照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监理。在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建筑单位有权要球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和,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
3、把好监理资质得理关,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禁止这种现象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单独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把监理单位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因此,加快国有单位的改制工作,完善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是一个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业,它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它在工程建筑中“三控二管一协调”的作用,才能实现国家在基本建筑中大力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
参考文献
[1]赵香玉 吴德志《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几点思考》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
[2]赵伟《浅议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科教文汇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