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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采取了将未成年人视为非完全行为能力法律主体的立法技术,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并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其他人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在诸如在校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及其赔偿等问题上,这种制度的缺陷便完全暴露了出来.因此,将监护制度延伸到与未成年人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学校便成为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想法--建立学校的临时监护制度仍然是最具吸引力的方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