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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教师李某将自己承包地里的16株杨树.以2000元价款出售给树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树贩当日将树木采伐。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现场勘验.被采伐的树木超过2立方米.且当事人均承认无证采伐的违法事实,遂以李某滥伐林木为由给予6000元罚款处罚。李桌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树木采伐前虽然是自己的,但已经出售给树贩,就不属于自己所有.并且树木也不是自己采伐的.应由树贩承担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责任主体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