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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孟德斯鸠和休谟“文明政体论”的分析,为当今中国学界有关宪制转型与政治文明的各种论说,提供一个政治宪法学意义上的理论借鉴。孟德斯鸠提出了有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三种政体的性质及其动力原则的观点,区分了文明政体与野蛮政体,在他看来,专制政体就是野蛮的政体,专制等同于绝对专制,因此等同于野蛮。休谟则把孟德斯鸠的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他通过把法治作为衡量专制程度的客观标准,为政体类型的划分开辟了一个新路径,提出了一个两阶的实质性政体理论:一阶是野蛮政体与文明政体的划分,它以是否存在绝对专制为衡量标准,关键在于法治之有无;在二阶层面的文明政体中,政体的优劣则在于法治之多少,以此来衡量相对专制的程度。休谟的政体论属于政治宪法学的范畴,法治政府和宪法体制的构建与演进在其政体论中举足轻重。他将现代政府的权威和正当性建立在从强权向文明政体的转型之路上,这种历史规范主义的政治文明观对当下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最具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