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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投资银行及其声誉的相关概念的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IPO抑价现象做出了相应的分析,并得出相关的原因及其对策,以此来更好的推动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期,Gurley和Shaw在1960年最早提出了金融中介存在的理论,他们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找到了金融中介为何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的原因,即能够运用规模经济和技术的专业性来降低市场中的高交易费用。而投资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中介,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都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上世纪80年代,金融管制在全球得到了普遍的放松,世界上主要的工业国家都加速了金融产品的研发。在此基础上,投资银行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Sobel作为一个著名的金融专家,都曾经在2000年发表过关于投资银行的相关的言论,他认为,作为华尔街的心脏,投资银行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支撑华尔街的存在和发展,同时也对经济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在一国金融业的发展当中,投资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其存在与发展对金融业主体资金的流动与利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购重组及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金融业风险的调控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能够推动社会整体的金融发展,维护金融业的良好秩序。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中重要的金融机构,其对信息的生产与传递,以及对有关于IPO企业的价值的信息的认证,对于证券市场IPO企业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银行能够作为信息中介有效的缓解,从而能够更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提高证券发行上市的效率。然而,投资银行本身作为市场经济当中的独立的经济体,其也具有经济体应具有的盈利性等特征,所以投资银行传递的信息是否可信,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投资银行可能出于自己盈利及收入的考虑,通过降低自身的成本来获取更多的收益,这一过程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于发行企业,使得投资银行会与发行企业合谋,制造一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投资银行本身也具有异质性,不同的投资银行有不同的专业素养和水准,即使投资银行主观上不想提供错误信息,但是也有可能因为专业的水准较低或者技术的不足,而导致信息的错误,从而对投资者进行了误导。在此前提下,投资银行的声誉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投资银行能够拥有良好的声誉,则说明其信息的可信度较高,相反,如果投资银行的声誉较低,则其生产的信息或对发行企业的认证就比较缺乏可信度,投资银行的基础功能就不能得以发挥,所以投资银行声誉对于投资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市场中往往存在着过多的IPO抑价现象,我们也可以看出IPO抑价现象的存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证券市场中较多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投资者“逆向选择”行为的存在,之前便有学者提出了相关的“赢者的诅咒”假说来对此现象作出解释。作为证券发行市场中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投资银行能够很大程度上对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生产,这对于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很高效的缓解。因此,投资银行声誉与IPO抑价有着必然的联系。这一节从文献综述中关于IPO抑价现象的理论解释可以看出,IPO抑价被认为是信息不对称与投资者“逆向选择”导致的直接后果。由于投资银行是证券发行市场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之一,声誉作为一种重要的衡量值,势必在很高程度上对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和信息暗示,不仅关于IPO企业,更多是关于其价值方面的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着较高的作用,众所周知,IPO抑价多数源于信息不对称,因此投资银行声誉与其必然有着紧密的联系。
究其具体原因,首先是在新股IPO过程中,出现因投资银行没有尽职而导致投资银行声誉受损的行为以后,也不会阻碍投资银行未来的发展。其次,事实上,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还是十分有限的,尤其是在查出了需要惩罚的行为之时,监管机构所做的惩罚仅限于部分罚款或者公开谴责等等,这并不会涉及投资银行的实质利益,也使得投资银行的一些违规失信行为的成本没有达到其理应达到的程度。一些严重的信息造假或信息隐瞒等的证券市场诚信问题,其得到的惩罚仍旧限制在公开谴责及罚款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力度显然对于投资银行所出的问题是不够起到约束作用的。再次,投资银行的膏替代性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投资银行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在项目的取得上面,而这也在某种程度为发行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控制权,发行企业在投资银行争取项目的过程中会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进行对自己有益的行为,以此来顺利的让自己的企业发行或者筹集资金。在这个过程中,不免会出现许多违规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降低了投资银行声誉的作用,使得投资银行声誉对IPO抑价的作用也显得较为薄弱。
我们应该积极实行注册制,在国际发达的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多以注册制为主,注册制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发行公司必须提供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信息,尽力的进行公开透明行为,其核心是招股说明书,以公开管理为原则。这样的资料公开和报送的制度,为发行上市企业提供了自主的空间,也就能够给投资银行以更大的空间和活力,来为证券市场的发展献谋献策。
再次,证监监管机构也应及时的披露自身的相关活动,传递相关信息。这种信息的传递,实质上也是对投资银行约束的一种高效的行为,通过对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相关的信息公开和披露,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对投资银行的不法行为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发现,有助于形成对投资银行声誉的判断,也将促使投资银行不违背相关的证券和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对投资银行的声誉机制产生良好的效果。
投资银行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期,Gurley和Shaw在1960年最早提出了金融中介存在的理论,他们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找到了金融中介为何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的原因,即能够运用规模经济和技术的专业性来降低市场中的高交易费用。而投资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中介,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都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上世纪80年代,金融管制在全球得到了普遍的放松,世界上主要的工业国家都加速了金融产品的研发。在此基础上,投资银行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Sobel作为一个著名的金融专家,都曾经在2000年发表过关于投资银行的相关的言论,他认为,作为华尔街的心脏,投资银行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支撑华尔街的存在和发展,同时也对经济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在一国金融业的发展当中,投资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其存在与发展对金融业主体资金的流动与利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购重组及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金融业风险的调控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能够推动社会整体的金融发展,维护金融业的良好秩序。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中重要的金融机构,其对信息的生产与传递,以及对有关于IPO企业的价值的信息的认证,对于证券市场IPO企业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银行能够作为信息中介有效的缓解,从而能够更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提高证券发行上市的效率。然而,投资银行本身作为市场经济当中的独立的经济体,其也具有经济体应具有的盈利性等特征,所以投资银行传递的信息是否可信,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投资银行可能出于自己盈利及收入的考虑,通过降低自身的成本来获取更多的收益,这一过程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于发行企业,使得投资银行会与发行企业合谋,制造一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投资银行本身也具有异质性,不同的投资银行有不同的专业素养和水准,即使投资银行主观上不想提供错误信息,但是也有可能因为专业的水准较低或者技术的不足,而导致信息的错误,从而对投资者进行了误导。在此前提下,投资银行的声誉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投资银行能够拥有良好的声誉,则说明其信息的可信度较高,相反,如果投资银行的声誉较低,则其生产的信息或对发行企业的认证就比较缺乏可信度,投资银行的基础功能就不能得以发挥,所以投资银行声誉对于投资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市场中往往存在着过多的IPO抑价现象,我们也可以看出IPO抑价现象的存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证券市场中较多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投资者“逆向选择”行为的存在,之前便有学者提出了相关的“赢者的诅咒”假说来对此现象作出解释。作为证券发行市场中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投资银行能够很大程度上对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生产,这对于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很高效的缓解。因此,投资银行声誉与IPO抑价有着必然的联系。这一节从文献综述中关于IPO抑价现象的理论解释可以看出,IPO抑价被认为是信息不对称与投资者“逆向选择”导致的直接后果。由于投资银行是证券发行市场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之一,声誉作为一种重要的衡量值,势必在很高程度上对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和信息暗示,不仅关于IPO企业,更多是关于其价值方面的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着较高的作用,众所周知,IPO抑价多数源于信息不对称,因此投资银行声誉与其必然有着紧密的联系。
究其具体原因,首先是在新股IPO过程中,出现因投资银行没有尽职而导致投资银行声誉受损的行为以后,也不会阻碍投资银行未来的发展。其次,事实上,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还是十分有限的,尤其是在查出了需要惩罚的行为之时,监管机构所做的惩罚仅限于部分罚款或者公开谴责等等,这并不会涉及投资银行的实质利益,也使得投资银行的一些违规失信行为的成本没有达到其理应达到的程度。一些严重的信息造假或信息隐瞒等的证券市场诚信问题,其得到的惩罚仍旧限制在公开谴责及罚款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力度显然对于投资银行所出的问题是不够起到约束作用的。再次,投资银行的膏替代性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投资银行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在项目的取得上面,而这也在某种程度为发行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控制权,发行企业在投资银行争取项目的过程中会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进行对自己有益的行为,以此来顺利的让自己的企业发行或者筹集资金。在这个过程中,不免会出现许多违规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降低了投资银行声誉的作用,使得投资银行声誉对IPO抑价的作用也显得较为薄弱。
我们应该积极实行注册制,在国际发达的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多以注册制为主,注册制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发行公司必须提供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信息,尽力的进行公开透明行为,其核心是招股说明书,以公开管理为原则。这样的资料公开和报送的制度,为发行上市企业提供了自主的空间,也就能够给投资银行以更大的空间和活力,来为证券市场的发展献谋献策。
再次,证监监管机构也应及时的披露自身的相关活动,传递相关信息。这种信息的传递,实质上也是对投资银行约束的一种高效的行为,通过对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相关的信息公开和披露,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对投资银行的不法行为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发现,有助于形成对投资银行声誉的判断,也将促使投资银行不违背相关的证券和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对投资银行的声誉机制产生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