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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村居委会发展经济的职能是我国乡村自治制.度的重要特色,这一特殊的制度安排与我国农村发展的模式选择有关,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后以“双层经营体制”为核心的农村整合发展模式而设计的。随着“双层经营体制”在九十年代的衰落和农村整合发展模式的解体,“三农问题”凸现出来,乡村自治制度的调节功能遭受挑战。近年来开始的新农村建设可以看作另一种农村发展模式,该模式同样考虑了村委会发展经济的职能,因此,不能忽视对新农村建设时期村委会经济职能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