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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利益冲突中利益关联的主导作用相比,无直接利益冲突中情感是最主要的驱动力。从冲突发生的全过程来看,情感的发生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隐性阶段,包括情感产生和情感积累。在这一阶段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社会结构性因素。二是显性阶段,即情感唤醒和情感宣泄。在这一阶段起导火索作用的是触发性事件。将这两个表面看起来毫不相关的作用因素关联起来并形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是人们心中共同的负性情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负性情感;发生逻辑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0-0019-04
2014年4月19日上午9时许,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一起城管与民众冲突事件。城管执法时将一名拍照的民众打倒,随后引发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打伤5名城管工作人员,其中两人休克、伤情危重,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现代化转型以来,社会矛盾剧增,作为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形态的群体性事件亦呈高发态势。如果说以组织化程度为维度可将我国转型背景下的群体性事件分为集体行动和集体行为两类[1]的话,苍南事件属于典型的集体行为类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其后,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均属此类。相比集体行动类群体性事件以利益博弈为基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目的性而言,集体行为类群体性事件一般由无直接利益关联的临时聚集的人群实施,无组织性、无明确行动目的,以释放情绪为主。正因此,学术界也将此类群体性事件称为“社会泄愤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都强调利益博弈或理性选择的核心推动作用,把情感作为非理性的、偶然的因素排除在外。其实,在西方集体行动理论中一直有一种情感的分析路径或隐或显地潜藏在理性分析路径的背后。在这方面可以较早地追溯到两位代表人物。涂尔干在其1893年出版的《社会分工论》中充分肯定现代分工社会中情感纽带的道德作用,认为集体生活依赖于集体情感,集体情感是社会团结的基础,就其“本质而言,社会凝聚来源于共同的信仰和感情”。[2]而1895年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则触及到了现代“民主”条件下群体感情的强化和蜕变的特征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强大破坏力,他认为一个理性智慧的人一旦进入集体就会被集体情感所裹挟而变得情绪化。虽然涂尔干和勒庞的情感分析的立场不同,但两者皆强调情感因素在集体行动中的重要作用。其后,尽管在理性主义高涨的背景下,情感社会学因缺乏合适的土壤而被边缘化,但在帕累托、齐美尔、舍勒、霍赫希尔德、丹森、肯珀、特纳等社会学家的共同努力下,情感分析路径一直延续至今,并在20世纪70年代后走向成熟。柯林斯甚至反复强调情感能量是互动的真正驱动力。[3]因此,现实中无论是以利益博弈为基础的社会冲突或以释放情绪为主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均有情感动力机制发挥作用。只是在利益冲突中,理性的利益计算占据了主导空间;而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理性的利益计算退居幕后,情感发挥了核心作用。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以无直接利益冲突为分析对象,对其背后的情感驱动逻辑进行探讨。
一、情绪生产:社会环境刺激与主观解释图式的交互作用
从总体上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其实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在情景刺激下的一次情感集中爆发和宣泄过程,只是在瞬间的情感爆发和宣泄之前存在一个较长时段的情感产生并积聚的阶段。肯珀(Kemper)指出,关于情感的任何一种社会学理论都有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即绝大多数的人类情感都源于真实的、期望的、想象的或回忆的社会关系的结果。[4]情感是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如个人受社会决定一样,个人的情感也是社会的,是互动的心理效应,是“社会环境刺激与主观解释图式交互作用的产物”。[5]在苍南事件中,有当地人接受采访时说,“苍南本地不少人平时就反感城管,这些人基本都是‘外地人’。”[6]让“外地人”在敏感执法领域,以“临时工”的身份冲锋陷阵,这是苍南当地人对城管产生普遍负面情绪的源头。同样,在瓮安事件发生前当地群众就对当地政府一味追求GDP,不惜牺牲资源、牺牲环境、牺牲群众利益的做法怨声载道。负面社会情绪总是来源于对现实的反应。随着中国超大社会的快速转型,利益结构重新调整,一些群体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比如国企改制中的下岗工人、城市拆迁中的被强拆居民、农村征地中的失地失房农民、劳资纠纷中被欠薪或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工人、环境污染中生命权被漠视的居民等等。这些现实的利益矛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在数量上不断积聚,在范围上不断扩展,是滋生社会负面情绪的原生场域。同时,贫富差距急速拉大造成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使社会负面情绪突破了工人、农民这些底层群体,进一步蔓延至社会其他阶层,最终造成社会负面情绪的普遍化。
当然,“情感不是社会环境刺激的直接后果,……情感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外部刺激的评价。”[5]因此,情感的产生仅有社会环境刺激是不够的,还需要主观解释和评价机制。人们对社会外部刺激的评价将直接影响到其后产生的情感种类。人们对利益受损以及不公平感的认知可能归因于自我、他人或是社会结构,如果归因于自我,他们将经历悲伤并感到羞耻;如果归因于他人或社会结构,他们将体验到愤怒和怨恨,并倾向于发泄自己的愤怒和怨恨。但是,归因作为一种心理过程并非完全遵循客观的原则,更多的时候,“归因过程是被作为防御机制来运作,频繁地被用于保护自我,免受痛苦。”[7]86因此,人们在正性情感唤醒时更多表现为“内部归因”,在负性情感唤醒时更倾向于“外部归因”。这一点也被相关实证研究所证实,在一项四省六市社会心态的调查中,考察公众对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原因的归因认知,在包含内外因素的12个选项中,排在前三位的是“权力腐败”“社会分配政策不公平”和“致富机会不均”。在苍南事件中,苍南本地人将平时与城管互动过程中体验到的负性情感归结为“外地人”城管的嚣张。瓮安事件中,当地群众将平时感受到的利益受损与不公平感归结为当地政府的权力腐败和乱作为。如此,因“外部归因”被唤醒的负性情感就指向了他人、互动对象、中观和宏观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中明显表现为权力拥有者、基层政府。“归因成为个体对他人、社会结构的情感反应与事件后果建立联系的首要途径”,[7]87并且为负性情感的指向规定了明确的对象。 二、情绪积聚:强度的加深和范围的扩展
负面情绪经由社会外部刺激和主观解释图式的交互作用产生后,人们倾向于通过一定的方式来释放负性情绪,以消除内心的紧张与不安。但是负性情绪的释放并非无条件的。首先,社会控制能力是影响负性情绪释放的一个重要影响变量。在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中,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是集体行为(或社会运动和革命)发生的必要条件。科塞的冲突理论同样强调社会控制机制对情感唤醒的作用。在科塞看来,社会控制程度高的社会,是较难以引起激烈冲突的。因为,即便在利益驱使下唤起了不满情绪,但在完善的社会控制机制的调节下不满情绪也会平复。此时人们遵循的是成本收益的理性算计而选择隐忍。其次,激发负面情绪的事件与自身利益的相关度也影响着负面情绪的释放。陈廷湘的研究认为,“1898年德国强迫清政府签订《胶澳租借条约》以后,山东问题就一直存在,但直到1915年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以最后通牒形式强迫袁世凯政府承认条约部分内容时,才引发了大规模请愿运动。前后阶段,民众情绪反差极大,个中原因是多种多样的”,[8]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山东主权问题作为一种国家权益属于整个中华民族,对民众的每个分子而言,不关当下的切己利益,而是一种宏观的长远利益”,[8]这也是后来声势浩大的民众抗议运动迅速走向沉寂的重要原因。因此,利益,如果不是关涉民众切身的利益并不必然引发激烈的情感。再次,个体所体验到的“无能感”同样影响负性情绪的释放。“无能感”是基于心理上的或生理上的弱者体验而表现出的无法可想、无可奈何的无力感。它可能体现为制度化表达渠道的缺失,利益受损群体反复申诉而无果的状态;也可能体现为因社会阶层的固化、“可行能力”(capability)的丧失,被锚定在社会底层群体中,想改变而不可得的无奈。人们所体验到的负性情绪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更多以隐忍的方式或记忆的形态积聚起来。然而隐忍不是消失,隐忍意味着反复体味和不断积累。怨恨、不满、不公平感等负性社会情绪“既在内心猛烈翻腾,又感到无法发泄出来,只好‘咬牙强行隐忍’”。[9]持续隐忍的时间越长,负性情绪体验越深刻,其强度和持久性越强,负性情感记忆也就越刻骨铭心。
负性情绪的积聚除了表现为在个体内部反复隐忍而强度加深外,还表现为在范围上的扩展形成群体情绪记忆。群体情感记忆是社会结构性因素持续作用的产物。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巨大转变中,遭遇下岗失业、强征强拆、欠薪拖薪、环境污染、就业难、高房价的不再是个体,而是工人、农民、农民工、失业或半失业人群,甚至是市民、居民等社会群体。在近距离的交流和面对面的互动中,共同的经历、认知和情感倾向形成较一致的集体认同,并进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群体情感记忆。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为群体情绪的扩展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动力。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传播和永远在线的技术使人们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讲述遭遇、表达情感,也可以随时倾听别人的故事、体验别人的情感。网络的搜索和筛选功能能够最快地将具有共同遭遇和相同情感体验的人连接在一起,形成自发群体。负性情感在讲述、交流和反复体验的过程中不仅仅能够强烈感染围观者,还能使其在群体内朝向更极端的方向发展。
三、情绪唤醒:触发性事件和谣言
如果说负性情绪生产和积聚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情感机制中还属于隐性过程,那么从情绪唤醒开始包括其后的情绪宣泄则属于情感动力机制中的显性阶段,直接推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在负性情绪唤醒过程中,有两大因素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一是触发性事件的发生。“引发集体行为或社会运动的直接原因,往往是一个或数个触发性事件”,[10]这是一个导火索,触发性事件的发生在瞬间点燃了人们长期隐忍和积聚的怨恨和不满。在苍南事件中是城管围殴拍照的民众,在瓮安事件中是一个女中学生的意外死亡,万州事件中是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殴打进城务工人员。本是一件极简单的治安事件为何就点燃了群众心中的怒火,发展成了暴力性的群体性事件?这与内隐社会认知过程密切相关。人们基于过往经验、共同认知、态度等形成的对某类社会现象的负性情感,在无法释放的情况下,以情感记忆的方式存在于个体意识中。在这种情感记忆中内含着人们对引发负性情感的社会事件(或现象)的内隐认知。内隐认知是“在缺乏意识监控或在意识状态不明确的条件下认知主体对社会刺激的组织和解释过程;在这种过程中虽然主体自身不能报告或内省自己的某些心理活动过程,但这些心理过程潜在地对主体的判断和行为产生着影响”。[11]也就是说,人们的过往经验和已有的主观评价、态度倾向会潜在地影响个体对当下社会事件(或现象)的情感倾向和态度。内隐认知不是理性、可控的社会认知活动,而是无意识的、自动化的、不可控的社会认知过程,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过往经验和已有的主观评价、态度倾向,极易形成相对固定的认知图式或内隐刻板印象。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中包含的内隐刻板印象主要是权力袒护资本;强势集团欺压弱者;弱势群体投诉无门,利益严重受损。当人们将此种内隐刻板印象投射到作为导火索的触发性事件上时,对于触发性事件的主观评价和情感倾向就已经形成,并且与情感记忆中的怨恨、不满、不公平等负性情绪产生激烈共鸣,怒火就这样被点燃了。这也是触发性事件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最主要的功能,其后事态的发展似乎与触发性事件本身没有太大的关联,更多地表现为长期积聚的怒火的爆发。
对情绪唤醒起关键性作用的第二大因素是谣言。几乎在所有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中都可以见到谣言的身影。在苍南事件中,现场和网络平台流传的“城管打死人”的谣言,直接导致冲突升级。在瓮安事件的演变过程中更是谣言四起,一说被害女生是因为考试时拒绝协助同学作弊而受到报复,被“奸杀后投入河中”;一说被害女生的妈妈被打得失去理智,婶婶被剪去头发关在派出所,叔叔被公安人员打死;一说元凶是县委书记的亲侄女,另两个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等等。在万州事件中驱动围观群众加入行动的也是一系列大家信以为真的谣言。谣言作为一种“以非官方方式流传的为人们所相信的未经证实的信息”,[12]它的产生绝非偶然,一则谣言在一定时机内出现,总是与当下的社会场景紧密关联,更进一步说与公众的负面情绪紧密关联。当怨恨与不满情绪被触发性事件唤醒后,人们受此情绪的裹挟,“将有动机地接受符合他们既有观点的谣言”。[13]97因此,无论在苍南事件,还是瓮安事件或其他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广为流传的谣言总是能直接迎合人们的情感记忆和内隐社会认知,让人们主动地、不加辨别地相信、接受并传播。谣言的广为传播又进一步强化了人们被唤醒的负性情感。从根本上说,谣言“在社会环境中是否会被关注,部分取决于它们能够在人群中激发情绪的能力”。[13]97因此,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谣言与公众的情绪唤醒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初步唤醒的负性情感推动人们去相信、传播谣言;另一方面人们又被谣言唤醒了更强烈的负性情感,在这种螺旋式的相互作用中,人们的负性情感积聚到了爆发的临界点。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负性情感;发生逻辑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0-0019-04
2014年4月19日上午9时许,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一起城管与民众冲突事件。城管执法时将一名拍照的民众打倒,随后引发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打伤5名城管工作人员,其中两人休克、伤情危重,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现代化转型以来,社会矛盾剧增,作为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形态的群体性事件亦呈高发态势。如果说以组织化程度为维度可将我国转型背景下的群体性事件分为集体行动和集体行为两类[1]的话,苍南事件属于典型的集体行为类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其后,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均属此类。相比集体行动类群体性事件以利益博弈为基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目的性而言,集体行为类群体性事件一般由无直接利益关联的临时聚集的人群实施,无组织性、无明确行动目的,以释放情绪为主。正因此,学术界也将此类群体性事件称为“社会泄愤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都强调利益博弈或理性选择的核心推动作用,把情感作为非理性的、偶然的因素排除在外。其实,在西方集体行动理论中一直有一种情感的分析路径或隐或显地潜藏在理性分析路径的背后。在这方面可以较早地追溯到两位代表人物。涂尔干在其1893年出版的《社会分工论》中充分肯定现代分工社会中情感纽带的道德作用,认为集体生活依赖于集体情感,集体情感是社会团结的基础,就其“本质而言,社会凝聚来源于共同的信仰和感情”。[2]而1895年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则触及到了现代“民主”条件下群体感情的强化和蜕变的特征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强大破坏力,他认为一个理性智慧的人一旦进入集体就会被集体情感所裹挟而变得情绪化。虽然涂尔干和勒庞的情感分析的立场不同,但两者皆强调情感因素在集体行动中的重要作用。其后,尽管在理性主义高涨的背景下,情感社会学因缺乏合适的土壤而被边缘化,但在帕累托、齐美尔、舍勒、霍赫希尔德、丹森、肯珀、特纳等社会学家的共同努力下,情感分析路径一直延续至今,并在20世纪70年代后走向成熟。柯林斯甚至反复强调情感能量是互动的真正驱动力。[3]因此,现实中无论是以利益博弈为基础的社会冲突或以释放情绪为主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均有情感动力机制发挥作用。只是在利益冲突中,理性的利益计算占据了主导空间;而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理性的利益计算退居幕后,情感发挥了核心作用。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以无直接利益冲突为分析对象,对其背后的情感驱动逻辑进行探讨。
一、情绪生产:社会环境刺激与主观解释图式的交互作用
从总体上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其实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在情景刺激下的一次情感集中爆发和宣泄过程,只是在瞬间的情感爆发和宣泄之前存在一个较长时段的情感产生并积聚的阶段。肯珀(Kemper)指出,关于情感的任何一种社会学理论都有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即绝大多数的人类情感都源于真实的、期望的、想象的或回忆的社会关系的结果。[4]情感是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如个人受社会决定一样,个人的情感也是社会的,是互动的心理效应,是“社会环境刺激与主观解释图式交互作用的产物”。[5]在苍南事件中,有当地人接受采访时说,“苍南本地不少人平时就反感城管,这些人基本都是‘外地人’。”[6]让“外地人”在敏感执法领域,以“临时工”的身份冲锋陷阵,这是苍南当地人对城管产生普遍负面情绪的源头。同样,在瓮安事件发生前当地群众就对当地政府一味追求GDP,不惜牺牲资源、牺牲环境、牺牲群众利益的做法怨声载道。负面社会情绪总是来源于对现实的反应。随着中国超大社会的快速转型,利益结构重新调整,一些群体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比如国企改制中的下岗工人、城市拆迁中的被强拆居民、农村征地中的失地失房农民、劳资纠纷中被欠薪或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工人、环境污染中生命权被漠视的居民等等。这些现实的利益矛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在数量上不断积聚,在范围上不断扩展,是滋生社会负面情绪的原生场域。同时,贫富差距急速拉大造成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使社会负面情绪突破了工人、农民这些底层群体,进一步蔓延至社会其他阶层,最终造成社会负面情绪的普遍化。
当然,“情感不是社会环境刺激的直接后果,……情感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外部刺激的评价。”[5]因此,情感的产生仅有社会环境刺激是不够的,还需要主观解释和评价机制。人们对社会外部刺激的评价将直接影响到其后产生的情感种类。人们对利益受损以及不公平感的认知可能归因于自我、他人或是社会结构,如果归因于自我,他们将经历悲伤并感到羞耻;如果归因于他人或社会结构,他们将体验到愤怒和怨恨,并倾向于发泄自己的愤怒和怨恨。但是,归因作为一种心理过程并非完全遵循客观的原则,更多的时候,“归因过程是被作为防御机制来运作,频繁地被用于保护自我,免受痛苦。”[7]86因此,人们在正性情感唤醒时更多表现为“内部归因”,在负性情感唤醒时更倾向于“外部归因”。这一点也被相关实证研究所证实,在一项四省六市社会心态的调查中,考察公众对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原因的归因认知,在包含内外因素的12个选项中,排在前三位的是“权力腐败”“社会分配政策不公平”和“致富机会不均”。在苍南事件中,苍南本地人将平时与城管互动过程中体验到的负性情感归结为“外地人”城管的嚣张。瓮安事件中,当地群众将平时感受到的利益受损与不公平感归结为当地政府的权力腐败和乱作为。如此,因“外部归因”被唤醒的负性情感就指向了他人、互动对象、中观和宏观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中明显表现为权力拥有者、基层政府。“归因成为个体对他人、社会结构的情感反应与事件后果建立联系的首要途径”,[7]87并且为负性情感的指向规定了明确的对象。 二、情绪积聚:强度的加深和范围的扩展
负面情绪经由社会外部刺激和主观解释图式的交互作用产生后,人们倾向于通过一定的方式来释放负性情绪,以消除内心的紧张与不安。但是负性情绪的释放并非无条件的。首先,社会控制能力是影响负性情绪释放的一个重要影响变量。在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中,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是集体行为(或社会运动和革命)发生的必要条件。科塞的冲突理论同样强调社会控制机制对情感唤醒的作用。在科塞看来,社会控制程度高的社会,是较难以引起激烈冲突的。因为,即便在利益驱使下唤起了不满情绪,但在完善的社会控制机制的调节下不满情绪也会平复。此时人们遵循的是成本收益的理性算计而选择隐忍。其次,激发负面情绪的事件与自身利益的相关度也影响着负面情绪的释放。陈廷湘的研究认为,“1898年德国强迫清政府签订《胶澳租借条约》以后,山东问题就一直存在,但直到1915年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以最后通牒形式强迫袁世凯政府承认条约部分内容时,才引发了大规模请愿运动。前后阶段,民众情绪反差极大,个中原因是多种多样的”,[8]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山东主权问题作为一种国家权益属于整个中华民族,对民众的每个分子而言,不关当下的切己利益,而是一种宏观的长远利益”,[8]这也是后来声势浩大的民众抗议运动迅速走向沉寂的重要原因。因此,利益,如果不是关涉民众切身的利益并不必然引发激烈的情感。再次,个体所体验到的“无能感”同样影响负性情绪的释放。“无能感”是基于心理上的或生理上的弱者体验而表现出的无法可想、无可奈何的无力感。它可能体现为制度化表达渠道的缺失,利益受损群体反复申诉而无果的状态;也可能体现为因社会阶层的固化、“可行能力”(capability)的丧失,被锚定在社会底层群体中,想改变而不可得的无奈。人们所体验到的负性情绪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更多以隐忍的方式或记忆的形态积聚起来。然而隐忍不是消失,隐忍意味着反复体味和不断积累。怨恨、不满、不公平感等负性社会情绪“既在内心猛烈翻腾,又感到无法发泄出来,只好‘咬牙强行隐忍’”。[9]持续隐忍的时间越长,负性情绪体验越深刻,其强度和持久性越强,负性情感记忆也就越刻骨铭心。
负性情绪的积聚除了表现为在个体内部反复隐忍而强度加深外,还表现为在范围上的扩展形成群体情绪记忆。群体情感记忆是社会结构性因素持续作用的产物。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巨大转变中,遭遇下岗失业、强征强拆、欠薪拖薪、环境污染、就业难、高房价的不再是个体,而是工人、农民、农民工、失业或半失业人群,甚至是市民、居民等社会群体。在近距离的交流和面对面的互动中,共同的经历、认知和情感倾向形成较一致的集体认同,并进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群体情感记忆。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为群体情绪的扩展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动力。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传播和永远在线的技术使人们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讲述遭遇、表达情感,也可以随时倾听别人的故事、体验别人的情感。网络的搜索和筛选功能能够最快地将具有共同遭遇和相同情感体验的人连接在一起,形成自发群体。负性情感在讲述、交流和反复体验的过程中不仅仅能够强烈感染围观者,还能使其在群体内朝向更极端的方向发展。
三、情绪唤醒:触发性事件和谣言
如果说负性情绪生产和积聚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情感机制中还属于隐性过程,那么从情绪唤醒开始包括其后的情绪宣泄则属于情感动力机制中的显性阶段,直接推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在负性情绪唤醒过程中,有两大因素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一是触发性事件的发生。“引发集体行为或社会运动的直接原因,往往是一个或数个触发性事件”,[10]这是一个导火索,触发性事件的发生在瞬间点燃了人们长期隐忍和积聚的怨恨和不满。在苍南事件中是城管围殴拍照的民众,在瓮安事件中是一个女中学生的意外死亡,万州事件中是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殴打进城务工人员。本是一件极简单的治安事件为何就点燃了群众心中的怒火,发展成了暴力性的群体性事件?这与内隐社会认知过程密切相关。人们基于过往经验、共同认知、态度等形成的对某类社会现象的负性情感,在无法释放的情况下,以情感记忆的方式存在于个体意识中。在这种情感记忆中内含着人们对引发负性情感的社会事件(或现象)的内隐认知。内隐认知是“在缺乏意识监控或在意识状态不明确的条件下认知主体对社会刺激的组织和解释过程;在这种过程中虽然主体自身不能报告或内省自己的某些心理活动过程,但这些心理过程潜在地对主体的判断和行为产生着影响”。[11]也就是说,人们的过往经验和已有的主观评价、态度倾向会潜在地影响个体对当下社会事件(或现象)的情感倾向和态度。内隐认知不是理性、可控的社会认知活动,而是无意识的、自动化的、不可控的社会认知过程,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过往经验和已有的主观评价、态度倾向,极易形成相对固定的认知图式或内隐刻板印象。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中包含的内隐刻板印象主要是权力袒护资本;强势集团欺压弱者;弱势群体投诉无门,利益严重受损。当人们将此种内隐刻板印象投射到作为导火索的触发性事件上时,对于触发性事件的主观评价和情感倾向就已经形成,并且与情感记忆中的怨恨、不满、不公平等负性情绪产生激烈共鸣,怒火就这样被点燃了。这也是触发性事件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最主要的功能,其后事态的发展似乎与触发性事件本身没有太大的关联,更多地表现为长期积聚的怒火的爆发。
对情绪唤醒起关键性作用的第二大因素是谣言。几乎在所有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中都可以见到谣言的身影。在苍南事件中,现场和网络平台流传的“城管打死人”的谣言,直接导致冲突升级。在瓮安事件的演变过程中更是谣言四起,一说被害女生是因为考试时拒绝协助同学作弊而受到报复,被“奸杀后投入河中”;一说被害女生的妈妈被打得失去理智,婶婶被剪去头发关在派出所,叔叔被公安人员打死;一说元凶是县委书记的亲侄女,另两个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等等。在万州事件中驱动围观群众加入行动的也是一系列大家信以为真的谣言。谣言作为一种“以非官方方式流传的为人们所相信的未经证实的信息”,[12]它的产生绝非偶然,一则谣言在一定时机内出现,总是与当下的社会场景紧密关联,更进一步说与公众的负面情绪紧密关联。当怨恨与不满情绪被触发性事件唤醒后,人们受此情绪的裹挟,“将有动机地接受符合他们既有观点的谣言”。[13]97因此,无论在苍南事件,还是瓮安事件或其他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广为流传的谣言总是能直接迎合人们的情感记忆和内隐社会认知,让人们主动地、不加辨别地相信、接受并传播。谣言的广为传播又进一步强化了人们被唤醒的负性情感。从根本上说,谣言“在社会环境中是否会被关注,部分取决于它们能够在人群中激发情绪的能力”。[13]97因此,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谣言与公众的情绪唤醒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初步唤醒的负性情感推动人们去相信、传播谣言;另一方面人们又被谣言唤醒了更强烈的负性情感,在这种螺旋式的相互作用中,人们的负性情感积聚到了爆发的临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