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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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互联网法院在受案范围、起诉方式、辩论场域及电子送达等方面全方位呈现出司法效率与便民价值。但囿于人工智能技术之局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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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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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17BFX053),国家“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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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互联网法院在受案范围、起诉方式、辩论场域及电子送达等方面全方位呈现出司法效率与便民价值。但囿于人工智能技术之局限性,立法须明确互联网法院本质乃为传统诉讼运行模式之在线化。而当在线电子诉讼平台仅为裁判必要辅助时,不可替代法官自由心证之全过程。互联网法院对传统诉讼模式提出新的挑战,立法应以专门法院设置标准为依据,对互联网法院设立之正当性进行充分说理;从法定法官原则视角妥善回应集中管辖的权力配置问题,并从证据调查的直接性原则视角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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