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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模式是分散式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已暴露出例如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影响赔偿效率、由于各机关各自为政造成受理和执行的诸多困难等弊端。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设置的改革思路应是“面向对象”的模式。重构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要换分散为集中,在“大集中”与“小集中”中,选择“小集中”,因为只有“小集中”的模式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