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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质押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质押做出了规定,但对如何实现著作权质押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本文探讨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差异,著作权质押的实现,以及著作权质押的效力。
[关键词] 著作权 质押 抵押
质押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质押制度,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是抵押不改变占有权,而质押必须将质押物交由质权人保管。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一旦将财产或代表财产权利的凭证交由质权人保管,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质权人的合法债权或质权才可能得以保障。
二、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差异
著作权的质押是著作权人以其著作财产权为出质标的的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著作权的质押是一种典型的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上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虽然须将权利凭证交付于质权人,但汇票、支票等凭证并不是质押合同的标的,真正的标的是该凭证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况且,实践中有时很难做到将质押权利交由质权人保管。比如著作权,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与否并不影响作者依法取得著作权,既然没有权利证书,自然无法完成证书的交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著作权质押的实现
根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还规定,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时,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著作权质押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 本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法规).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13版.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 张革新.现代著作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关键词] 著作权 质押 抵押
质押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质押制度,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是抵押不改变占有权,而质押必须将质押物交由质权人保管。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一旦将财产或代表财产权利的凭证交由质权人保管,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质权人的合法债权或质权才可能得以保障。
二、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差异
著作权的质押是著作权人以其著作财产权为出质标的的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著作权的质押是一种典型的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上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虽然须将权利凭证交付于质权人,但汇票、支票等凭证并不是质押合同的标的,真正的标的是该凭证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况且,实践中有时很难做到将质押权利交由质权人保管。比如著作权,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与否并不影响作者依法取得著作权,既然没有权利证书,自然无法完成证书的交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著作权质押的实现
根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还规定,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时,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著作权质押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 本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修正版 附相关法规).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13版.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 张革新.现代著作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