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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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安全问题一直是学校日常工作的首要问题。“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这是我们应当必须共同遵循的教育准则。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学校,绝对是一所不合格的学校。一个不具备安全意识的老师,绝对是一个不称职的老师。”这是国家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谈到校园安全时说的一席话。校园安全是学校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是实现国家教育目的和学校培养目标的必要保证。作为教育办学实体的学校,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实现国民教育的实体教育机构,区别仅仅在于学校举办者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当前,在校园恶意伤害事故频发时期,校园安全问题凸显。在应对校园安全问题上,政府对公立学校启动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各地纷纷对公立学校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而相较之下,安全防范措施相对较弱的民办学校的安全保障问题未得到相应的重视。从内容上分类,校园安全主要涉及自然灾害、饮食卫生、交通、外来恶意侵害等方面。本文主要针对自2010年3月23日以来发生的类似外来恶意侵害事故展开讨论,其他方面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本文所指民办学校只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其他教育阶段的均不做讨论。
  
  一、当前民办学校校园安全的现状和问题
  
  1. 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存在隐患
  “据2010年5月13日贵州都市报报载,黔灵镇一民办学校安全状况堪忧,该校一位老师阳某称学校校舍是租的当地村民的,校园内除了学校,还有3间工厂以及另外几位租住户。学校连一个封闭的环境都没有,更别说保安了。谈及学校安全问题,主要是缺乏资金,但是由于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经济上完全自负盈亏,加之前来就读的全是外来农民工子女,很多学生连学费都交不起,学校也不想给他们再增加负担了。记者又走访了几家民办学校,看到的情形相差无几。”[1]
  “没有围墙的乡村小学、退休老人充当门卫的城市私立幼儿园、仅靠一把挂锁守卫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近一段时间,接连发生的多起校园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的空前重视。各地纷纷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工作的防范力度,一些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为学校配备保安和校园民警,还有的为学校添置安防装备,安装摄像监控系统等。和安保程度不断升级的城市公办学校相比,一些农村学校和民办学校,则因为缺少相关的经费投入,校园安全的软硬件设施都显得相当薄弱。”[2]
  存有此类境况的民办学校,不胜枚举。与公立学校相比,民办学校没有政府提供的专项教育经费和优质的教育资源。除少数企业办学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外,许多民办学校,特别是农村的民办学校和城市中的打工子弟学校,大多校舍简陋、教学设备和器具缺乏,甚至有些校舍设施和周边环境根本不符合国家所规定的设立学校的标准。
  2010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在校园入口、教学楼、食堂等要害部位以及易发生安全事故场所,采取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器等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防范。《办法》实施第一天,走访银川市多所中小学、幼儿园后发现,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基本都安装了相关监控设施,但民办教育机构中,除部分规模大、资金雄厚的学校、幼儿园安保设备比较齐全外,一些小型民办教育机构由于无力承担高额的安保费用,都没有安装监控设施。”[3]“公办”“民办”之所以出现安保差别,主要是由于政府对公办学校的安保支持有力,而对于同样缺乏安保资金的民办学校却未提供相应的支持所致。
  2. 校园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
  许多民办学校尚未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在硬件设施方面,只是配有简易的木棍或者铁棍之类的安保工具,缺乏监控设备,缺乏钢叉、防割手套、橡胶棍等防暴工具;在人员配备方面,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保安,有的学校让学校体育教师或后勤教师兼任保安一职,即使是配有保安的,许多保安人员的年龄也已经在50岁以上;在社会保护方面,缺乏公安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支持。在安全保障工作方面,由于硬件和人员等方面相关因素的缺失,无论安保建议和思路再怎么完善,也终究难以摆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命运,无法组建校园安全巡逻队,因此也无法形成一个系统的校园安全网,难以建立起完善的校园安全保障机制。
  3. 校园安全保障经费不足
  “民办教育是对公立学校有益的补充,不以赢利为目的,是一种公益性活动,民办学校不享受国家财政拨款。众所周知,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非常有限,一般可以分为四种主要来源:政府补助、社会捐助、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入。而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①举办者的投入。②向学生收取学费、建校费。③社会捐赠。④政府资助。⑤学校教育教学的资产。从结构来看,民办学校资产的主体是由①②两项组成。”[4]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是民办学校自筹经费和学生缴费,缺乏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扶助。而2010年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严禁学校和幼儿园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使得民办学校安保工作的经费来源不得采用向在校学生收费这一渠道。但聘请保安、安装监控设备、配备防暴武器,都需要资金。有的学校教师之所以身兼两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与从专业保安公司聘请保安相比,将教师派到保安公司培训的费用要低得多。相对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有着先天性不足——缺乏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资金的不足,直接影响着校园安全建设的投入。
  4. 民办学校校园安全未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
  当前,政府在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中的责任存在较大缺失。一方面出于民办学校举办者性质和办学资金来源考虑,强化了民办学校自身的责任,淡化了政府应负有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在对待民办学校所采取的态度上,忽视了民办学校固有的教育的公共性和民办学校中学生的身份,即义务教育受教育者身份和未成年人身份。因此,相比于公立学校,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校园安全问题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二、政府在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中的责任的必要性
  
  民办学校对其自身的校园安全保障问题固然要负有责任。然而当民办学校自身无力承担安保问题时,其办学资格是否应受到质疑,政府是否应对其予以取缔?如果考虑当地情况的需要,不予以取缔,那么,民办学校的校园安全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政府是否应对民办学校的安全负有必要性的责任?目前,对于校园安全问题,政府对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度,持不同态度的原因在何处?衡量政府是否应对学校校园安全负有责任,究竟是应从学校的举办者性质和办学资金来源考虑,还是应从现代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受教育者的身份特点以及政府的教育职能等方面考虑?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应从后者来审视,并确定政府在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中的责任。鉴于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办学体制,有必要对政府在民办学校的校园安全问题上是否负有一定的责任展开讨论,并对政府所应负有的相关责任进行初步探讨。
  政府在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中负有必要性的责任,这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1. 民办学校教育具有教育的公共性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正规教育的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界定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准,即学校举办者的性质和资金来源。第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第二,民办学校办学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5]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这几乎是一个世界各国都普遍予以承认的事实。[6]“教育的公共性是指教育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以及社会资源的使用,影响社会成员共同的必要利益,其共同消费和利用的可能性开放给全体成员,其结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性质。现代教育是指由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可以为每个社会成员消费的最基本的教育服务的总称。它是从多种观点出发,有目的、有计划地加以组织和运筹的,目的是实现广大国民的教育福利。”[7]学校教育“是以少年和成年人为对象,广泛地以全国、全社会的规模,提供教育的机会,设立教育的机构进行的,这种教育的目的是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适应个人的能力,尽可能地丰富而多样地实现国民的教育福利。从而学校具有了公共性。”[8]。目前日本的学说中,对于学校的公共性(公的性质)普遍认为,在学校内实施的教育事业本身具有公的性质,因此学校也具有公的性质,其公共性是指学校即使是“私”的也非“个人”的,学校乃是社会上的公共事务。[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台湾学者周志宏在其《私人兴学自由与私立学校法制研究》中提出:公共性是指涉及公众、公费、社会资源,影响公共利益(社会成员共同之必要利益),其结果为社会成员得以共享(共同消费、利用的可能性是开放给全体的成员)之性质。他还认为,私立学校由于其所从事的活动及其组织以及财团法人的预设而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国家对私立学校加以规范具有合理性。[10]
  在我国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学校教育公共性的认定和政府相关责任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由于现代学校教育的公共性,无论是对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提到了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负有责任。
  2. 民办学校中的学生作为义务教育受教育者、未成年人,理应受到政府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七条指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法律意义上,其学生同公立学校中的学生一样,同样享有义务教育受教育者及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根据以上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几项条款,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提供物资和人员上的支持,来保障民办学校中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以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
  3. 保障民办学校校园安全属于政府责任内的公共事务范畴
  “所谓公共事务,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按照公共事务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政治公共事务、经济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狭义的‘社会’涵义)三大方面。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11]
  民办学校(包含幼儿园)是我国义务阶段教育不可或缺的教育设施,是满足因国家投入不足而采用社会化形式办教育的必要补充,在普及和衔接义务教育的工作中,同样担负国家进步和民族发展的重大责任。民办中小学为农民工子弟和打工子弟方便就学,为“普九”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保障。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占据了幼儿教育绝大部分份额,减轻了财政和公办幼儿园的压力,解决了城市、农村居民就近方便入学、入托问题,也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为社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因此,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保障工作,属于政府责任内的公共事务范畴,政府理应对其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三、政府在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中的相关责任
  
  基于民办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和民办学校学生主体的法律地位,这里简要列举了政府在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中的几点主要责任。
  1. 为民办学校配备校园安保工作所需的人员物资,提供专项的资金支持
  政府为民办学校配备公安人员作为学校安全指导员,联合保安服务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保安人员,并提供所需的钢叉、防割手套、催泪喷雾剂等必备的防暴设备及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设立专项的资金,解决聘用保安人员、购买设备等所需的费用,以维持校园安全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2. 为安保人员提供专职培训,推动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
  组织公安部门为学校聘用的保安人员提供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保安人员的安保职业知识水平和能力,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民警进校园活动,在学校开设法制课、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师生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坚持用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占领舆论宣传阵地,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定期组织模拟情境演练,不断提高学校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3. 督导民办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
  敦促并协助学校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保障机制,实行学校领导负责制,在教师队伍中成立多个安全小组,分工合作,在安全责任的确立、联防工作环节等方面给以指导。与公安部门联网运行,形成警、校联动体系,督导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当地公安等部门配备校警,聘请专业保安人员维护学校安全。并组建校长、园长牵头负责的巡查和护校队伍,与校警和保安人员配合,加强对校园的巡逻和巡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严格门卫安全检查,对进入校园的人员严格查验和登记,防止可能肇事肇祸的人员进入校园;对校园及周边的隐患和矛盾纠纷加强排查,及时整改和化解,消除隐患和不安定因素,保障校园安全。
  4. 加快校园安全立法,为民办学校校园安全提供合法保障
  民间校园安全立法的建议和呼声由来已久。我国急需推进校园安全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校园安全中,特别是在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中的责任,做到“公办”与“民办”一视同仁。将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的各个方面加以规定,以保障民办学校校园安全的经费支持、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同时,校园安全立法也是推进依法治教的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1]大门敞开,随便出入[EB/OL].[2010-05-13].http://gzdsb.gog.com.cn/system/2010/05/13/010795487.shtml.
  [2]投入不足,部分农村和民办学校安保靠“稻草人”[EB/OL].[2010-05-31].http://www.edu.cn/zong_he_news_465/20100531/t20100531_480289_1.shtml.shtml.
  [3] 校园安保为何公办民办学校两重天?[EB/OL].[2010-09-06].http://news.yktchina.com/2010-09/5be44f7024a84182bb6eca5a1ee4cdbd.html.
  [4]曾晓桦.从性质之争谈我国政府在民办教育中的责任[J].文教资料,2008,(5).
  [5]余雅风.新编教育法[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97,23.
  [6]劳凯声.教育市场的可能性及其限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7][8]筑波大学教育学会研究会编.钟启泉译.现代教育学基础[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214.(转引自蔡海龙.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公共性问题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7.)
  [9]平原春好,牧柾名.教育法[M].东京:学阳书房,1994:59.(转引自余雅风.中国公立高等学校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C].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2004:17.)
  [10]周志宏.私人兴学自由与私立学校法制研究[M].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转引自余雅风.中国公立高等学校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C].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2004:16.)
  [11]周义程.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J].行政学研究,2007,(1).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责任编辑: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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