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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了现行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模式,阐述了在当前国际经济新形势下,如何通过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来落实《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精神,实现监管模式从微观监管向宏观监管的转变,最终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关键词]出口工业产品 检验监管模式 宏观监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我国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发展,检验检疫工作经历了一系列变革,检验监管模式也陆续进行了改革完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环境、生产企业、消费理念、政府要求、产品质量和国外技术壁垒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与上世纪80年代出口量少、企业质量管理薄弱、质量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低的情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保持稳定:从近几年欧盟REPAX系统及美国CPSC等渠道反馈的信息来看,极少有监管内的企业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而近年的恶性质量事故,几乎都是目录外商品或逃避检验而出口的商品。输非商品中,凡经过装运前检验的,极少出现质量投诉。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例子:1999年底我国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检验时,型式试验一次性不合格率高达40%~50%,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帮扶,目前出口合格率已达99%以上,产品质量提升成效明显。再加上检验检疫部门的资源已不能适应目前出口情况的需求,如仍用过去检验监管模式,只能得不偿失。因此只有通过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加以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真正从实质上对产品质量加以有效控制,才能达到监管有效的目标。
应该说,当前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总体上滞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又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检验检疫同样也不例外。现检验检疫的职能主要还是定位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偏重于微观的技术执法,宏观的监管服务职能不足,这无疑削弱了检验检疫作为政府职能机构的职能作用,因此加强检验检疫宏观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和紧迫。如何树立科学监管的理念,真正做到“管得住,管得好,放得快”的宏观监管模式是检验检疫机构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我们认为,出口产品监管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管理和行政指导等,以引导企业按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开展生产,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检验检疫宏观监管主要是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效管理手段,通过引导和帮助,对进出口企业实施有效监管,达到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而检验检疫微观监管是利用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产品实施符合性检验管理。从当前形势看,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要从过去由检验为主向监管为主转变;检验检疫执法人员从检验型操作人员向管理型人员转变;监管要与检验检测分开,以检验检测验证监管的有效性;监管工作要从微观监管向宏观监管转变,在不同情况下采用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有机结合,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一些高风险产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等)实施微观监管为主,宏观监管为辅;对存在一定风险的产品或企业(口岸入境查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等)应实施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相匹配的监管方式;对一些低风险产品或企业(轻纺、机电等工业产品)实施宏观监管为主,微观监管为辅。但在不同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
此外,为保证企业分类的顺利实施,强化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保持一定的升降空间,必须对类别和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只有基于动态调整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企业的类别随时与企业的信用情况、生产条件、检验能力、人员素质、供方管理、质量体系运行、产品检测与认证等要素相符,确保所有产品的风险因子与技术性壁垒、市场情况、科研水平、产品的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等要素相符,最终保证分类管理的有效实施。而《办法》中对动态管理只是宏观上提出,如何操作实施、具体的机制没有给予明确,难以保证分类的准确和评估的科学性。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思路从“政府总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着手,以《办法》为基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不同工业产品进行分析研究,确立对产品实施宏观监管手段还是微观监管手段,还是两者兼顾,从而再制定检验监管模式和方法。并拟研究出科学的动态管理方法和控制技术,制定一套操作性强的动态管理机制,这些既是对《办法》的完善与补充,又是体现《办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应变性的一个重要手段。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着较强的轻纺科研力量,拥有多年模式改革的成功经验,曾在全国领先开创了“过程检验”、“安、卫、环检验监管”和“出口轻纺‘三备四控’检验监管”模式的先河。同时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部门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实现从检验向监管的转移,在对出口轻纺企业的监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家质检总局113号令的框架下,已对宏观监管思路有了初步研究,已在2010年3月份在轻纺产品中试点《出口轻纺产品监管与验证方法》,并已开展了多次内部探讨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已基本得到完善,试行效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苏州检验检疫局研发的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的分类与评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苏州检验检疫局吴中办开展的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系统课题研究,为产品的风险等级判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实施分类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动态管理研究,并对部分企业实施了升降类,按动态管理模式运行,积累了一定经验。监管与验证新方法的本质就是确立检验检疫部门主体工作是监管与验证,监管工作包含了检验、检测、服务和监督等,明确了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把验证作为对监管有效性和企业诚信的一种有效措施,达到从服务到监管、再从监管到验证、从验证到服务、最终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吴森明,韦锋,薛峰.改革和完善检验监管模式的探讨·中国检验检疫,2009
[关键词]出口工业产品 检验监管模式 宏观监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我国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发展,检验检疫工作经历了一系列变革,检验监管模式也陆续进行了改革完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环境、生产企业、消费理念、政府要求、产品质量和国外技术壁垒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与上世纪80年代出口量少、企业质量管理薄弱、质量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低的情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保持稳定:从近几年欧盟REPAX系统及美国CPSC等渠道反馈的信息来看,极少有监管内的企业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而近年的恶性质量事故,几乎都是目录外商品或逃避检验而出口的商品。输非商品中,凡经过装运前检验的,极少出现质量投诉。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例子:1999年底我国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检验时,型式试验一次性不合格率高达40%~50%,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帮扶,目前出口合格率已达99%以上,产品质量提升成效明显。再加上检验检疫部门的资源已不能适应目前出口情况的需求,如仍用过去检验监管模式,只能得不偿失。因此只有通过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加以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真正从实质上对产品质量加以有效控制,才能达到监管有效的目标。
应该说,当前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总体上滞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又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检验检疫同样也不例外。现检验检疫的职能主要还是定位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偏重于微观的技术执法,宏观的监管服务职能不足,这无疑削弱了检验检疫作为政府职能机构的职能作用,因此加强检验检疫宏观管理显得愈加重要和紧迫。如何树立科学监管的理念,真正做到“管得住,管得好,放得快”的宏观监管模式是检验检疫机构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我们认为,出口产品监管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管理和行政指导等,以引导企业按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开展生产,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检验检疫宏观监管主要是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效管理手段,通过引导和帮助,对进出口企业实施有效监管,达到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而检验检疫微观监管是利用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产品实施符合性检验管理。从当前形势看,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要从过去由检验为主向监管为主转变;检验检疫执法人员从检验型操作人员向管理型人员转变;监管要与检验检测分开,以检验检测验证监管的有效性;监管工作要从微观监管向宏观监管转变,在不同情况下采用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有机结合,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一些高风险产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等)实施微观监管为主,宏观监管为辅;对存在一定风险的产品或企业(口岸入境查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等)应实施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相匹配的监管方式;对一些低风险产品或企业(轻纺、机电等工业产品)实施宏观监管为主,微观监管为辅。但在不同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
此外,为保证企业分类的顺利实施,强化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保持一定的升降空间,必须对类别和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只有基于动态调整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企业的类别随时与企业的信用情况、生产条件、检验能力、人员素质、供方管理、质量体系运行、产品检测与认证等要素相符,确保所有产品的风险因子与技术性壁垒、市场情况、科研水平、产品的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等要素相符,最终保证分类管理的有效实施。而《办法》中对动态管理只是宏观上提出,如何操作实施、具体的机制没有给予明确,难以保证分类的准确和评估的科学性。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思路从“政府总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着手,以《办法》为基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不同工业产品进行分析研究,确立对产品实施宏观监管手段还是微观监管手段,还是两者兼顾,从而再制定检验监管模式和方法。并拟研究出科学的动态管理方法和控制技术,制定一套操作性强的动态管理机制,这些既是对《办法》的完善与补充,又是体现《办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应变性的一个重要手段。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着较强的轻纺科研力量,拥有多年模式改革的成功经验,曾在全国领先开创了“过程检验”、“安、卫、环检验监管”和“出口轻纺‘三备四控’检验监管”模式的先河。同时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部门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实现从检验向监管的转移,在对出口轻纺企业的监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家质检总局113号令的框架下,已对宏观监管思路有了初步研究,已在2010年3月份在轻纺产品中试点《出口轻纺产品监管与验证方法》,并已开展了多次内部探讨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已基本得到完善,试行效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苏州检验检疫局研发的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的分类与评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苏州检验检疫局吴中办开展的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系统课题研究,为产品的风险等级判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实施分类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动态管理研究,并对部分企业实施了升降类,按动态管理模式运行,积累了一定经验。监管与验证新方法的本质就是确立检验检疫部门主体工作是监管与验证,监管工作包含了检验、检测、服务和监督等,明确了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把验证作为对监管有效性和企业诚信的一种有效措施,达到从服务到监管、再从监管到验证、从验证到服务、最终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吴森明,韦锋,薛峰.改革和完善检验监管模式的探讨·中国检验检疫,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