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教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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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高校教育中的教学与科研是不可分割的。法学是具有理论性与应用性综合的学科,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目标。教学与研究的互动体现在研究型教学模式上,从定位学生、定位教学目标和定位教学方法三方面开展法学研究型教学,有利于实现法学教学在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关键词 研究型教学 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法学案例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7SJGLX236)”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菊敏,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33
  高校中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毋庸置疑,教学工作永远处于高校发展的中心地位,人才培养永远是高等教育的中心环节。然而,教育的最大创新在教学,教学的创新主要靠教学和科研。高等学校的教育属性决定了教学的创新要兼顾教与研,教学跟研究并不冲突,并且是相辅相成的。更好地发挥教学与科研在教学中的合力,就需要创新教学模式。为此就要创新教学模式,本文就以创新高校法学教学,对以实现教学、科研一体化的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
  一、研究型教学模式概述
  研究型教学模式是“引导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和能力,自主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在研讨中积累知识、培养能力和锻炼思维的新型教学模式”。其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一种教育教学理念,是对传统教学思想的变革,也是对既有教学内容的重构与取舍,充分体现了高等教育“以创新发现为核心,而非仅仅是知识的搬运工”的核心真谛。研究型教学以高校的软件和硬件资源为依托,教学的各个环节中渗透着科学研究的因子,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的缺陷,从而提高教学质量,致力于研究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世界一流的大学,都是研究型大学,不仅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国际领先的原创性科研成果,更具有一流的教学大师。到目前为止,有400多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师。事实亦证明,没有学术研究,一个人的教学是无法达到卓越的。一位在自己教学中也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型教师,通常要比那些只注重教学的教师更能提供对于知识与内容的洞见。只有那些真正做过科研的人,才可以真正激发学生的学术兴趣,并能够真正让学生感受到何为真正的教学。学生期待教师站在学术前沿,让学生感受到学术的真实性,也能够增长信心。委内瑞拉的一位大学校长认为,激发学生的动力与学习兴趣至关重要,不做科研的教师在调动学生积极性与参与度上可能面临很多困难。
  二、研究型教学模式的特点
  第一,多元教学主体的参与。相对于传统的以授课教师为单一权威的一元核心式教学模式,研究型教学以特定的教学环节把学生、授课教师、相关知识领域内的研究者都引入教学活动之中,加强相关知识的扩展思维训练,使固定僵化的教学内容转变为流动的、时效性的、开放性的知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知识大爆炸的时代背景,改变学生作为“被动的知识被灌输者”的状态,提升学生接受知识的主动性和兴趣,而学生对于知识的自主性探究又会激发教师对于知识传授标准、范围进行提高和扩充的动力,这是一个寓学于教,寓研于学,寓教于研的良性的循环。
  第二,创新性教学理念的贯彻。研究型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创新意识为根本;强调个性化的教学方式,着眼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打破以课本为主,以讲授和习题作业为主的教学模式,强调“资源利用、网络课堂、科研训练、联网互动、教学相长”等教学手段和效果,完全打破课本的固有结构,充分利用各种最新的资源进行教学内容的设计。在本科课堂对学生开展科研训练,以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提高科学素养,鼓励和指导学生透过表面发现新问题。教学的主要方式是结合科研和实践,拓展课堂界限。
  第三,教研一体,寓科研于教学之中。在研究型教学过程中,教师利用或依托自己或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教授的内容进行阐述,达到传播前沿理论和拓展学生知识视野的目的。通常以两种方式开展:其一,依托于教师既有的科研成果,进行探讨分析,和学生进行互动;其二,围绕当前学术研究的前沿理论成果开展教学环节,让学生在书本知识之外,从更多视角思考既定理论或制度,从而引发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对既定专业发展前景有个合理预测。易言之,研究型教学在更深层面上密切了知识和研究,學习和创新的关系。其初衷是教学生了解如何去做研究,让学生通过提问、研究的方式去学习这一过程中的一切。学生通过非常实际的研究性任务而强化并内化了知识与技能。因此,研究型教学充分体现了“教研结合”、“寓教于研”的核心思想, 以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和创造力”为理念, 推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等方面的全面创新。
  总之,教学与研究在高校教育中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共存共生,相互促进的。因为教学的实质是对所教授的专业知识经过分析之后,有选择有评价地导入给学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离不开教师对于知识的探究。此外,教学与科研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因此二者不仅不是对立的,而且还是共存共生的,因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会在与学生的互动中发现问题,围绕问题可以进行科学探究,然后探究的结果又反馈到教学过程中,这也即是我们所说的“教学相长”。高等教育中的研究型教学应该是促成教、学、研一体的最好教学模式,“加强教学和研究之间的多层次关联可以促进学生由被动的知识消费者转变成为积极的知识创造者,增强其学习能力,从而使教学的影响力超越大学有限的时间和空间”。
  三、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展开
  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展开要以提升教学质量为目标,进行立法导向、教学导向和实务导向的科研;以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或为提升教学效果而进行的实践性研究,为此,要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定位学生
  研究型教学模式中,学生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参与者之一,且是教学效果的直接决定者,因此,开展研究型教学必须首先对学生进行定位,这也是“因材施教”教育观的体现。对学生的定位标准主要是参考学生的特质及对基础知识的认知程度,一般而言,低年级学生属于教导型,即更倾向于接受权威知识、准确性概念和体系化内容;中间年级的学生属于学习型,即已经踏入法学专业的门槛,对于专业知识有了初步的价值判断,并开始对书本知识之外的理论和观点有所关注,甚至不愿意接受单一的理论灌输;高年级学生属于探究型,即经过一段时間的积累,对于法学专业知识的应用和综合有着个人的认知,并且希望能够依托既有知识探究问题的来源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分析问题及创新知识有着很强的迫切感。事实上,现实中学生的划分并不能完全按年级,毕竟学生个体有差异,除了年级还是要通过调查或询问,参考学生的积累程度和课程特点,才能对学生有比较准确的定位。比如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法理学》就是大学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课程本身是抽象、概括的,有着很强的理论深度及可拓展性,在讲授这门课程时必须要嵌入学术研究的内容才能弥补抽象理论的范畴讲解需要。此时,不能因为是一年级学生,就放弃研究型内容,而是要尊重学生起点的前提下,通过设计灵活多样、生动具体的研究与教学一体的认知体验来实现教学目的。
  总之,“有教无类”,传授知识的过程本来就离不开“研究”,应当保证教学能适应不同特征的学生,不能为了实施研究型教学而对学生加以选择。所以,为了受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既要了解学生,更要创新教学方法,完善教学设计,以便照顾到所有学生的接受程度。
  (二)定位教学目标
  从教学与研究的互动出发,开展法学研究型教学必须对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进行清晰定位,这是明确教学方向的基础。实践中教学目标的地位可以遵循的路径是:课程理论-学习目标-教学目标-研究目标-教研互动-课程设计。
  首先,要明确课程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成效,即明确课程目标的内容,实施标准,学生的知识获得成效。然后,确定该课程的教学提纲及相关参阅资料,即需要传授的知识与技能的内容;与这些知识具有关联性的前沿研究成果的内容、评价、载体;关于此知识的法律实务问题,毕竟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有的课本知识都要体现在解决具体案例的过程中,所以,必须要对案例研究进行分析和关注。最后,对法学课程的规范及课程的发展趋势进行系统归纳,以为教学方法的选择提供参照的标准。总之,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终极目的不仅在于使学生掌握有限的知识,更在于使其意识到学习的意义不是知识的单向传输,而是要通过高等教育的学习掌握一门学科的来龙去脉、应用发展、未来趋势,并养成积极探索的求职态度,这也是现代教育的根本。
  (三)定位教学方法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按照教学与研究在法学教学中的互动关系及互动目的,不同学科的教师为开展研究型教学探索出了丰富的方法,具体化为:“以研究为教导”的教学方法,“以研究为基础”的教学方法,“以研究为引导”的教学方法和“以研究为方向”教学方法。
  其中,“以研究为教导”的教学方法适用于法学专业较高学位的教学,其目的是使具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学生能够独立依据研究材料进行分析和发现问题;“以研究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则是通过课堂引导或课下组织安排,通过案例分析等带领学生以研究者的身份对于某个有着个人认知倾向的主题进行高于课本和教学目标的研究,形成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研究为引导”的教学方法主要是以教师为核心,通过教师的教学设计把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前沿知识以拓展知识范围的目的传输给学生,供学生开阔视野,这通常适用于学科入门的学生,目的在于对于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予以完整传授,帮助学生建立关于学科的基础知识体系。“以研究为方向”教学方法对教师与学生都有较高标准,要求教师对所教学科的前沿知识不仅熟悉而且能够融汇贯通于基础知识中,并能够对这些知识的研究方法、结果应用及研究框架予以阐释,而要求学生要掌握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并能有运用所有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当教师把知识传授给学生时能帮助学生获得资助探索的技能。总之,不同的教学方法的选择都必须以学生群体的需求为出发点,但基于法学专业教学的多元化目的,通常在教学中是多种方法并用的。
  四、结语
  高等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不仅在于——传道、授业、解惑,更在于对人的创新能力、专业视野和实践能力的塑造,这就决定了高校教学与科研之间的共存与共生关系,决定了高校教师不仅应当是知识的传授者,也应当是知识的探索者和创造者。法学教育更是如此,法学是具有很强现实性和实践性的综合性社会科学,其知识体系庞大,涵摄内容范围宽泛,在其教学中嵌入专业学术探究成果,并鼓励学生参与到科研活动之中,会增强学生对专业的认同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而法学毕业生的质量和能力则直接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因此,法学研究型教学模式应贯穿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始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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