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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保障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现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