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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该区域内的成员国不得提高区域内现有农产品的关税,并依照如下五种削减来自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农产品的关税:1、列入A类的农产品从1994年1月开始全部免税;2、列入B类的农产品的关税从1994年1月开始分5年逐步降低,到1998年降至零;3、列入C类的农产品的关税从1994年1月起分十年逐步降低,到2003年降至零;4、列入C^+类的农产品的关税分十五年逐步降低,至2008年降为零;5、列入D类的农产品则继续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