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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类型制度的区分度较差,公司间的趋同现象较为明显。在公司类型的区分立法模式上,传统大陆法系二元模式的区分是一种静态的、形式意义上的区分。英美法系国家闭锁公司和公开公司的区分模式则是一种动态的、实质性的区分。围绕我国公司类型的结构性改革,在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应当结合我国商事实践,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分的基础上对股份公司作出闭锁性股份公司和公开性股份公司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