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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人的行为作为基本调整对象,因此法律必须首先对现实中的人进行多方位解读,对其行为的动机加以解释,以便对其行为作出预测和引导。建构一个合理的“人的模式”实质上是创造了一种分析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有力工具。因此法学“人的模式”便成为理论架构和制度设计中不可或缺的基本预设。本文以法学基础理论为支撑,论证了传统法学“人的模式”在环境时代的滞后性以及“生态人”模式对于法学发展的方法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