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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癖为人之病,犯罪为社会之疾。自龙勃罗梭,现生来犯罪人之学问,曰犯罪人乃天生就会犯罪之人。此学问备受争议,褒贬不一。本文主要是对龙勃罗梭之犯罪人学问的阐释,并兼之比较之精神错乱犯罪人异同,加之以盗窃癖为例,试论“生来性精神错乱犯罪人”之定位。
关键词:生来犯罪人;精神错乱;犯罪人盗窃癖
人若必有疾病,则社会必有犯罪。犯罪乃指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在犯罪学巨匠龙勃罗梭的理论体系中,第一次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概念,并将提出了天生犯罪人和精神错乱犯罪人的分类,那么以盗窃癖(病理性盗窃)为例,若依据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分类规则,那么盗窃癖则属于典型的精神错乱性犯罪人,但是如果犯罪人生来就具有的盗窃癖的,同样具有天生性,又是否可以规则为天生犯罪人呢?
一、生来犯罪人学说的阐释
(一)生来犯罪人学说的产生与发展
生来犯罪人的概念源于19世纪的“犯罪学之父”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Lombroso),在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中,对犯罪人类型的分类包括“癫痫性犯罪人”、“悖德狂犯罪人”、“生来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等,其中“生来犯罪人”学说是他一生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生来犯罪人是一种出生时就具有犯罪性的人。不过,龙勃罗梭并没有创造“生来犯罪人”这个术语,而是由菲利提出来的。
龙勃罗梭在继承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强大理论的基础上间加当时欧洲盛行的观相术等,通过其对5097名精神病人观相,体侧,颅相术研究和383名死刑犯解刨检查,特别是对当时的伦巴第省第一江洋大盗维莱拉的解刨头骨中发现了“中央枕骨窝”,就像低等动物,特别是齿类动物,就好像原始时代的野蛮人。进而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出生时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然构成犯罪。《犯罪人论》第二版中,龙勃罗梭不仅仅认为隔代遗传是犯罪的唯一原因,加之“退化”也作为犯罪原因的一种。即生来犯罪人可能是隔代遗传者(生理上的返祖)也可能是精神退化者。
(二)生来犯罪人学说的评价
龙勃罗梭的这一理论,在整个世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褒贬不一。菲利曾评述道:龙勃罗梭纯粹形体学的观察只是对人脑以及整个躯体组织学和生理学研究的最初步骤,并且他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侧重生理因素到侧重心理因素转变的过程。在学术型批评中,法国学者布里埃尔·塔尔德在《比较犯罪论》一书中,根据大量的人类学家们的研究说明并不存在生来犯罪人的理论,并特别的引证了马罗对4000名犯罪人所进行的研究。提出了四种批评意见:第一,犯罪人不是我们中重现的野蛮人;第二,犯罪人不是精神病人;第三,犯罪人不是退化者;第四,犯罪人不是癫痫病人。笔者认为,无论后世对天生犯罪观点的评价如何,在犯罪学史上,龙勃罗梭作为犯罪学之父,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这一观点都有积极评价的意义:第一,龙勃罗梭开天辟地的想到犯罪人有可能是天生的这一观点并能够经过实证研究,得出大量的数据后大胆抛出,第二,龙勃罗梭继承和运用了西方当时的观相术,颅相术,精神病学的传统等,符合当时西方的学术传统。
二、盗窃癖的概念
盗窃癖被称为“病理性偷窃”,属于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主要表现为患者反复的难以克制的偷窃冲动,并不是为了本人使用或获取钱财,取而代之的是患者将这些物品丢掉、送人或收藏。
精神错乱犯罪人学说的阐释。同“生来犯罪人”一样,“精神错乱犯罪人”也是龙勃罗梭对犯罪人分类中的重要一种,是指那些患有精神疾病导致精神错乱而很少表现出对遭受到的刑法的恐惧,也不试图逃避刑法,甚至不隐匿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消除犯罪痕迹;他们常常暴怒发作,甚至伤害那些在场的人,或者忘记所做的行为。就像精神病人否认自己是精神病人一样,他们甚至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还应该得到表扬。他们甚至会炫耀和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龙勃罗梭认为,几乎所有的精神错乱障碍都能引起一定的犯罪。所以对此类型的犯罪人做研究是有意义的。
三、精神错乱犯罪人的新定位
龙勃罗梭在其犯罪人类型分类中在精神错乱犯罪人部分,所列举的典型精神错乱犯罪人第一个就是偷窃狂者(盗窃癖),足以见得龙勃罗梭毫无置疑的认为,基于盗窃者可能会在有证人的情况下盗窃,甚至正大光明的分享盗窃的物品,所以盗窃癖是典型的精神错乱犯罪人类型。按照龙勃罗梭对于精神错乱犯罪人特点的解释,好像盗窃癖完全符合其特征,但是如果盗窃癖者的这种病是在其出生时就具有的,是否需要重新分类呢?
根据龙勃罗梭的研究,精神错乱犯罪人和生来犯罪人有很多共同的生理退化特点,尤其在外貌上比如突出的耳朵等。前文提到龙勃罗梭认为生来犯罪人可能是隔代遗传者(生理上的返祖)也可能是精神退化者。此处的精神退化,并非精神错乱,即不是精神疾病,只是单纯的发育受阻或者患有疾病。
对于生来就具有精神错乱的人,本文认为应该将该类型归属于生来犯罪人部分,属于“退化”中的患有疾病;如果是后天的精神错乱的人,则应该归属于精神错乱犯罪人类型。以盗窃癖为例,如果自其生来就是盗窃狂者,生来就无法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此处应和年龄能力做区分,即是否能够认识同年龄应该认识的行为性质,应区分是否为病理性错乱造成的。为强调其天生性的特点,应定天生盗窃人类型。而后天受外界干预,刺激等原因患得了精神疾病导致的错乱性盗窃狂者,应归为精神错乱性犯罪人。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龙勃罗梭的犯罪人分类标准是有瑕疵的,天生犯罪人和精神错乱犯罪人在逻辑上有重合的部分,也有各自的领域。对于生来就具有精神错乱的人,本文认为应该将该类型归属于生来犯罪人部分,属于“退化”中的患有疾病;如果是后天的精神错乱的人,则应该归属于精神错乱犯罪人类型。
参考文献:
[1]吳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关键词:生来犯罪人;精神错乱;犯罪人盗窃癖
人若必有疾病,则社会必有犯罪。犯罪乃指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在犯罪学巨匠龙勃罗梭的理论体系中,第一次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概念,并将提出了天生犯罪人和精神错乱犯罪人的分类,那么以盗窃癖(病理性盗窃)为例,若依据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分类规则,那么盗窃癖则属于典型的精神错乱性犯罪人,但是如果犯罪人生来就具有的盗窃癖的,同样具有天生性,又是否可以规则为天生犯罪人呢?
一、生来犯罪人学说的阐释
(一)生来犯罪人学说的产生与发展
生来犯罪人的概念源于19世纪的“犯罪学之父”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Lombroso),在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中,对犯罪人类型的分类包括“癫痫性犯罪人”、“悖德狂犯罪人”、“生来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等,其中“生来犯罪人”学说是他一生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生来犯罪人是一种出生时就具有犯罪性的人。不过,龙勃罗梭并没有创造“生来犯罪人”这个术语,而是由菲利提出来的。
龙勃罗梭在继承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强大理论的基础上间加当时欧洲盛行的观相术等,通过其对5097名精神病人观相,体侧,颅相术研究和383名死刑犯解刨检查,特别是对当时的伦巴第省第一江洋大盗维莱拉的解刨头骨中发现了“中央枕骨窝”,就像低等动物,特别是齿类动物,就好像原始时代的野蛮人。进而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出生时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然构成犯罪。《犯罪人论》第二版中,龙勃罗梭不仅仅认为隔代遗传是犯罪的唯一原因,加之“退化”也作为犯罪原因的一种。即生来犯罪人可能是隔代遗传者(生理上的返祖)也可能是精神退化者。
(二)生来犯罪人学说的评价
龙勃罗梭的这一理论,在整个世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褒贬不一。菲利曾评述道:龙勃罗梭纯粹形体学的观察只是对人脑以及整个躯体组织学和生理学研究的最初步骤,并且他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侧重生理因素到侧重心理因素转变的过程。在学术型批评中,法国学者布里埃尔·塔尔德在《比较犯罪论》一书中,根据大量的人类学家们的研究说明并不存在生来犯罪人的理论,并特别的引证了马罗对4000名犯罪人所进行的研究。提出了四种批评意见:第一,犯罪人不是我们中重现的野蛮人;第二,犯罪人不是精神病人;第三,犯罪人不是退化者;第四,犯罪人不是癫痫病人。笔者认为,无论后世对天生犯罪观点的评价如何,在犯罪学史上,龙勃罗梭作为犯罪学之父,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这一观点都有积极评价的意义:第一,龙勃罗梭开天辟地的想到犯罪人有可能是天生的这一观点并能够经过实证研究,得出大量的数据后大胆抛出,第二,龙勃罗梭继承和运用了西方当时的观相术,颅相术,精神病学的传统等,符合当时西方的学术传统。
二、盗窃癖的概念
盗窃癖被称为“病理性偷窃”,属于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主要表现为患者反复的难以克制的偷窃冲动,并不是为了本人使用或获取钱财,取而代之的是患者将这些物品丢掉、送人或收藏。
精神错乱犯罪人学说的阐释。同“生来犯罪人”一样,“精神错乱犯罪人”也是龙勃罗梭对犯罪人分类中的重要一种,是指那些患有精神疾病导致精神错乱而很少表现出对遭受到的刑法的恐惧,也不试图逃避刑法,甚至不隐匿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消除犯罪痕迹;他们常常暴怒发作,甚至伤害那些在场的人,或者忘记所做的行为。就像精神病人否认自己是精神病人一样,他们甚至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还应该得到表扬。他们甚至会炫耀和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龙勃罗梭认为,几乎所有的精神错乱障碍都能引起一定的犯罪。所以对此类型的犯罪人做研究是有意义的。
三、精神错乱犯罪人的新定位
龙勃罗梭在其犯罪人类型分类中在精神错乱犯罪人部分,所列举的典型精神错乱犯罪人第一个就是偷窃狂者(盗窃癖),足以见得龙勃罗梭毫无置疑的认为,基于盗窃者可能会在有证人的情况下盗窃,甚至正大光明的分享盗窃的物品,所以盗窃癖是典型的精神错乱犯罪人类型。按照龙勃罗梭对于精神错乱犯罪人特点的解释,好像盗窃癖完全符合其特征,但是如果盗窃癖者的这种病是在其出生时就具有的,是否需要重新分类呢?
根据龙勃罗梭的研究,精神错乱犯罪人和生来犯罪人有很多共同的生理退化特点,尤其在外貌上比如突出的耳朵等。前文提到龙勃罗梭认为生来犯罪人可能是隔代遗传者(生理上的返祖)也可能是精神退化者。此处的精神退化,并非精神错乱,即不是精神疾病,只是单纯的发育受阻或者患有疾病。
对于生来就具有精神错乱的人,本文认为应该将该类型归属于生来犯罪人部分,属于“退化”中的患有疾病;如果是后天的精神错乱的人,则应该归属于精神错乱犯罪人类型。以盗窃癖为例,如果自其生来就是盗窃狂者,生来就无法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此处应和年龄能力做区分,即是否能够认识同年龄应该认识的行为性质,应区分是否为病理性错乱造成的。为强调其天生性的特点,应定天生盗窃人类型。而后天受外界干预,刺激等原因患得了精神疾病导致的错乱性盗窃狂者,应归为精神错乱性犯罪人。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龙勃罗梭的犯罪人分类标准是有瑕疵的,天生犯罪人和精神错乱犯罪人在逻辑上有重合的部分,也有各自的领域。对于生来就具有精神错乱的人,本文认为应该将该类型归属于生来犯罪人部分,属于“退化”中的患有疾病;如果是后天的精神错乱的人,则应该归属于精神错乱犯罪人类型。
参考文献:
[1]吳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