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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政转移支付对促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平衡地区之间财力差异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转移支付制度作用发挥较好的时期,由于资源优化配置,能够比较好的实现中央的计划目标,促进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相反,可能导致中央政府无法实现对地方经济的调控,导致政府间利益冲突加剧,造成资源浪费、效率降低,不利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关键词】 转移支付; 财税改革; 财税制度; 财政预算
中图分类号:F81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8-0098-03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与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我国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该制度以税收返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财力性转移支付三部分为主要内容,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政府之间的不平衡,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大体一致的水平上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是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均等化的有效手段。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经过一系列有力的制度改革,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有效缓解了贫困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极大地推动了各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和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日趋宏观化,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十八大召开前后受到普遍诟病,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极大地影响了各级政府职能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现有研究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针对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就其实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革方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现将已有的部分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转移支付实施效果的研究
对均等化财力效果不显著,葛乃旭(2005)通过分析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前后财政能力系数、基尼系数等指标分析认为,现有转移支付制度具有一定均等财力效果,但不是很明显,无法改善日渐扩大的地区差异。纵向横向转移支付实施效果不同,刘溶沧、焦国华(2002)认为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失衡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并没有有效控制不同地区间横向公共财政能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二)转移支付制度问题的研究
一般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太小,陈秀山、徐瑛(2004)认为一般转移支付在现有转移支付体系比例太小,均等化作用不突出。转移支付资金未能有效使用和分配,李奇云认为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涉及对象太多,资金在各方面的分配缺乏严格有效的制度约束,容易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
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测算方法,王金秀(2006)认为应以科学的因素法完善现行的均衡转移支付方案,对均衡转移支付体系强调因素选择的科学性,有限制地使用回归方法,避免历史发展的不合理固化到模型中,形成违背改革导向的分配结果。江杰、李志慧(2006)对湖南省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差异和其地区间转移支付均等化效应的实证进行分析检验认为,地方政府间一般转移支付需要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公式。
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仍需关注的问题
(一)现行立法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转移支付制度单独立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转移支付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表述较为粗放模糊,具体实施则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负责。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奠定了现在我国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础,中央政府财力得到了充分保障,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得到加强。财政部在分税制基础上于1995年制定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制定出台了较为规范的《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改革20多年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受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客观因素制约,出现地方财力受限导致履职不到位等情况,使其权威性遭到普遍质疑,可操作性已趋减弱,使财政转移支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难以真正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转移支付设计的基础不够扎实,财力性转移支付无法有效弥补县级财政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缺口
事权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础。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主要侧重于“地方支援中央”,解决了中央财力弱、调控能力不强的问题,在对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方面,只有大致的规定,而在具体划分上还不够明确。经过多年的积累,形成了目前中央承担的事权少而财力相对雄厚,大量事权下放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在拥有较少财权的情况下,承担了主要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致使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过重,造成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捉襟见肘且履职大多不到位的局面。尽管中央财政在集中财力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转移支付规模,地方政府转移支付收入金额逐年加大,但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地区间分配不合理,没有发挥均衡各地财力的目标;二是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随意性比较大,一部分地区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提高经济落后地区均等化水平,实现基层政府的稳定运行。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与省一级财政间转移支付相对规范,但是省级以下主要仿效中央,将主要收入先集中在省级,然后再统一进行分配,由于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力不足的情况,转移拨付资金在经过政府上下之间层层划转后,到县级及以下政府转移支付收入明显不足,省、市、县人均财力差距较大,且时间均衡性较差,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当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政府履职不充分、不到位及农村基础建设严重滞后,与当前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三)专项转移支付设计不合理、管理不规范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专门设立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长期以来,专项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项目种类繁多、金额较大,不仅不利于地方政府对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统筹安排,还形成各地区为获取更多资金而将大部分精力放在“跑”项目、争资金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差异而区别化对待,使得这种分配方式在实施中明显有利于发达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一般都要求地方财政要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专项转移支付越多,要求的配套资金就越多,地方财政运行压力也就越大,非但对经济发展起不到推动作用,还进一步加剧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运行的困难;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不平衡,在一些县区收入中比重甚至超过财力性转移支付,几乎占到转移支付收入的一半以上,不但未从根本上缩小地方政府间的财力差距,还束缚了基层政府的手脚;三是由于专项转移支付使用中要求专款专用的特殊性,有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使用,会很长时间沉淀在地方国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四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种类繁多,结构复杂,存在重复设置的现象,这不仅加大了地方部门管理的难度,造成资金分散,也不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五是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办法不够公开、透明,大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需要地方政府申请,造成了“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也是使掌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权限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了寻租空间,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过程不科学、不透明,给“腐败”提供了一些机会。 (四)缺乏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机制
一般来讲,财政资金拨付后就要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强力的法理依据,实施主体同为财政部门,从而导致约束和监督机制严重失位,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运行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指标。使得地方政府在将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囊中后,不会按照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实施分配和使用,反而会因为违规成本过小甚至不存在违规成本,随意使用转移支付资金,频繁出现拖延、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极大地弱化财政的再分配功能。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转移支付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增强转移支付政策的科学性和缜密性
近年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建议应结合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修订其中与转移支付相关的条款,或专门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明确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审批程序、测算依据、分配方式等。将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范围、标准和执行过程等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确保财政转移支付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序、合理运行;同时,建立对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如立法、司法和审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各自的监管地位,并建立各部门相对完善的协调与约束机制,使转移支付全过程透明化、公开化,形成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改善财政宏观调控,真正实现在“财力”层面解决地方财务困境的意图,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
(二)抓好专项转移支付顶层设计,规范其操作运行
一是严格划分事权与财权范围,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两权”上的平衡,从源头上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属于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项,由中央财政负责支出,再不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属于地方政府责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可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安排,以此增强地方自主权,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过多干预。二是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整合和归并,设定项目准入门槛和标准,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中不符合地方实际需要和重复、交叉的项目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合理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三是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按照“客观因素”和“公式分配资金”的优势,使公共资源分配合理,公共服务符合实际需要。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省以下地方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引导省市级政府加大财力调节力度,均衡区域内纵向和横向财力,增强县以下财政保障能力,优化区域内财力分配。特别是要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范围,使二者相互匹配,除中央必收的税收收入外,将其余税种全部划分给各级政府,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建立较为独立的地方税体系,就要科学地划分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使各级地方政府自身的财政收入尽可能满足其支出需要。进一步推进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与使用效果。
(四)重构与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立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
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新建立中央地方财税关系,以“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为出发点,重新界定和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范围,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适当减少地方事权,中央可收回在公共安全、医疗保健、教育、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部分事权,承担更多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减轻当前地方财政运行中“事多钱少”的资金困难,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分配方式
坚持以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导向,规范转移支付方式,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办法。进一步明确划分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具体事项,针对不同时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继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一般转移支付制度框架,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和内容,要做到在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强化省级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方法,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公开化、透明化,以此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 班倩.浅析中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及其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3(21):147-148.
[2] 陈秀山,徐瑛.我国地区差距的特征与完善转移支付制度[J].经济学动态,2004(11):30-34.
[3] 韩瑞娟,王静.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础研究综述[J].新西部,2012(15):60-61.
[4] 葛乃旭.重建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构想[J]. 财贸经济,2005 (1):61-67.
[5] 廖奎,王志刚.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现状分析[J].西部财会,2007(8):7-10.
[6] 刘溶沧,焦国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与转移支付制度创新[J].财贸经济,2002(6):5-12.
[7] 史丽佳.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新审视[J].商业时代,2009(2):59-60.
[8] 王金秀.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在缺陷及其完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36-43.
[9] 王磊.转移支付制度国内研究文献综述[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2):84-88.
[10] 王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11] 王晓苑.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2] 张美涛.缩小区域差距与创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2(25):11-14.
[13] 赵晓宏.国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研究综述[J].地方财政研究,2007(10):33-38.
[14] 郑浩生,查建平.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失效及改革探析——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9-23.
[15] 朱钟涛.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3):194-195.
【关键词】 转移支付; 财税改革; 财税制度; 财政预算
中图分类号:F81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8-0098-03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与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我国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该制度以税收返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财力性转移支付三部分为主要内容,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政府之间的不平衡,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大体一致的水平上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是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均等化的有效手段。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经过一系列有力的制度改革,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有效缓解了贫困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极大地推动了各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和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日趋宏观化,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十八大召开前后受到普遍诟病,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极大地影响了各级政府职能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现有研究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针对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就其实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革方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现将已有的部分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转移支付实施效果的研究
对均等化财力效果不显著,葛乃旭(2005)通过分析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前后财政能力系数、基尼系数等指标分析认为,现有转移支付制度具有一定均等财力效果,但不是很明显,无法改善日渐扩大的地区差异。纵向横向转移支付实施效果不同,刘溶沧、焦国华(2002)认为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失衡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并没有有效控制不同地区间横向公共财政能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二)转移支付制度问题的研究
一般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太小,陈秀山、徐瑛(2004)认为一般转移支付在现有转移支付体系比例太小,均等化作用不突出。转移支付资金未能有效使用和分配,李奇云认为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涉及对象太多,资金在各方面的分配缺乏严格有效的制度约束,容易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
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测算方法,王金秀(2006)认为应以科学的因素法完善现行的均衡转移支付方案,对均衡转移支付体系强调因素选择的科学性,有限制地使用回归方法,避免历史发展的不合理固化到模型中,形成违背改革导向的分配结果。江杰、李志慧(2006)对湖南省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差异和其地区间转移支付均等化效应的实证进行分析检验认为,地方政府间一般转移支付需要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公式。
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仍需关注的问题
(一)现行立法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转移支付制度单独立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转移支付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表述较为粗放模糊,具体实施则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负责。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奠定了现在我国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础,中央政府财力得到了充分保障,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得到加强。财政部在分税制基础上于1995年制定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制定出台了较为规范的《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改革20多年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受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客观因素制约,出现地方财力受限导致履职不到位等情况,使其权威性遭到普遍质疑,可操作性已趋减弱,使财政转移支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难以真正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转移支付设计的基础不够扎实,财力性转移支付无法有效弥补县级财政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缺口
事权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础。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主要侧重于“地方支援中央”,解决了中央财力弱、调控能力不强的问题,在对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方面,只有大致的规定,而在具体划分上还不够明确。经过多年的积累,形成了目前中央承担的事权少而财力相对雄厚,大量事权下放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在拥有较少财权的情况下,承担了主要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致使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过重,造成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捉襟见肘且履职大多不到位的局面。尽管中央财政在集中财力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转移支付规模,地方政府转移支付收入金额逐年加大,但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地区间分配不合理,没有发挥均衡各地财力的目标;二是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随意性比较大,一部分地区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提高经济落后地区均等化水平,实现基层政府的稳定运行。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与省一级财政间转移支付相对规范,但是省级以下主要仿效中央,将主要收入先集中在省级,然后再统一进行分配,由于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力不足的情况,转移拨付资金在经过政府上下之间层层划转后,到县级及以下政府转移支付收入明显不足,省、市、县人均财力差距较大,且时间均衡性较差,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当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政府履职不充分、不到位及农村基础建设严重滞后,与当前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三)专项转移支付设计不合理、管理不规范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专门设立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长期以来,专项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项目种类繁多、金额较大,不仅不利于地方政府对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统筹安排,还形成各地区为获取更多资金而将大部分精力放在“跑”项目、争资金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差异而区别化对待,使得这种分配方式在实施中明显有利于发达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一般都要求地方财政要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专项转移支付越多,要求的配套资金就越多,地方财政运行压力也就越大,非但对经济发展起不到推动作用,还进一步加剧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运行的困难;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不平衡,在一些县区收入中比重甚至超过财力性转移支付,几乎占到转移支付收入的一半以上,不但未从根本上缩小地方政府间的财力差距,还束缚了基层政府的手脚;三是由于专项转移支付使用中要求专款专用的特殊性,有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使用,会很长时间沉淀在地方国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四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种类繁多,结构复杂,存在重复设置的现象,这不仅加大了地方部门管理的难度,造成资金分散,也不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五是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办法不够公开、透明,大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需要地方政府申请,造成了“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也是使掌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权限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了寻租空间,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过程不科学、不透明,给“腐败”提供了一些机会。 (四)缺乏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机制
一般来讲,财政资金拨付后就要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强力的法理依据,实施主体同为财政部门,从而导致约束和监督机制严重失位,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运行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指标。使得地方政府在将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囊中后,不会按照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实施分配和使用,反而会因为违规成本过小甚至不存在违规成本,随意使用转移支付资金,频繁出现拖延、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极大地弱化财政的再分配功能。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转移支付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增强转移支付政策的科学性和缜密性
近年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建议应结合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修订其中与转移支付相关的条款,或专门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明确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审批程序、测算依据、分配方式等。将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范围、标准和执行过程等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确保财政转移支付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序、合理运行;同时,建立对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如立法、司法和审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各自的监管地位,并建立各部门相对完善的协调与约束机制,使转移支付全过程透明化、公开化,形成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改善财政宏观调控,真正实现在“财力”层面解决地方财务困境的意图,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
(二)抓好专项转移支付顶层设计,规范其操作运行
一是严格划分事权与财权范围,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两权”上的平衡,从源头上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属于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项,由中央财政负责支出,再不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属于地方政府责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可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安排,以此增强地方自主权,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过多干预。二是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整合和归并,设定项目准入门槛和标准,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中不符合地方实际需要和重复、交叉的项目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合理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三是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按照“客观因素”和“公式分配资金”的优势,使公共资源分配合理,公共服务符合实际需要。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省以下地方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引导省市级政府加大财力调节力度,均衡区域内纵向和横向财力,增强县以下财政保障能力,优化区域内财力分配。特别是要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范围,使二者相互匹配,除中央必收的税收收入外,将其余税种全部划分给各级政府,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建立较为独立的地方税体系,就要科学地划分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使各级地方政府自身的财政收入尽可能满足其支出需要。进一步推进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与使用效果。
(四)重构与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立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
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新建立中央地方财税关系,以“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为出发点,重新界定和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范围,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适当减少地方事权,中央可收回在公共安全、医疗保健、教育、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部分事权,承担更多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减轻当前地方财政运行中“事多钱少”的资金困难,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分配方式
坚持以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导向,规范转移支付方式,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办法。进一步明确划分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具体事项,针对不同时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继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一般转移支付制度框架,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和内容,要做到在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强化省级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方法,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公开化、透明化,以此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 班倩.浅析中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及其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3(21):147-148.
[2] 陈秀山,徐瑛.我国地区差距的特征与完善转移支付制度[J].经济学动态,2004(11):30-34.
[3] 韩瑞娟,王静.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础研究综述[J].新西部,2012(15):60-61.
[4] 葛乃旭.重建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构想[J]. 财贸经济,2005 (1):61-67.
[5] 廖奎,王志刚.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现状分析[J].西部财会,2007(8):7-10.
[6] 刘溶沧,焦国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与转移支付制度创新[J].财贸经济,2002(6):5-12.
[7] 史丽佳.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新审视[J].商业时代,2009(2):59-60.
[8] 王金秀.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在缺陷及其完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36-43.
[9] 王磊.转移支付制度国内研究文献综述[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2):84-88.
[10] 王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11] 王晓苑.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2] 张美涛.缩小区域差距与创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2(25):11-14.
[13] 赵晓宏.国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研究综述[J].地方财政研究,2007(10):33-38.
[14] 郑浩生,查建平.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失效及改革探析——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9-23.
[15] 朱钟涛.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3):19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