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留置的定位就是程序运作,若想实现其功用,就必须规制其程序运作中的具体裁量。“严格规则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控权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用程序正义的四项原则对留置进行规范与控制。基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功能及权力配置,必须明确留置具有追求效率的特征。构建留置正当程序规则应当首先考虑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限缩具体裁量。而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功能适当理论对这些裁量进行二次限缩,让其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兼顾程序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