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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承包法所依据的现实生活条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制度安排的缺陷与农地抛荒行为有一定的相关性.传统法律文化包含着农地产权私有化的价值观念,市民社会要求农地承包法尊重农民身份及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历史.未来重构的农地承包法要以农民生存利益为本位,落实农地可持续的发展现,制定农地承包法的双重所有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