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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刊上期刊发了《美国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文,在美国对中国学生用纸反倾销案中,中国首次向美国提出了要求美国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查,随着美国商务部对该案终裁结果的公布,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终裁备忘录也同时公布,该备忘录按照美国审查市场经济地位的6条标准详细分析了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尽管中国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美国在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标准过程中,过于将贸易问题政治化。这明显背离自由贸易的宗旨。本刊特继续刊发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美国终裁备忘录中的分析理由的详解,以飨读者。
2006年9月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原产于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学生用格纸反倾销案终裁结果:裁定中国强制调查企業渡边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渡边纸制品(临清)有限公司、渡边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76.7%的税率,强制调查企业上海联立纸业有限公司及其生产商94.98%的税率;裁定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应诉企业78.39%的税率;裁定中国统一税率258.21%。同时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终裁备忘录,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标准一:该国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
贸易和投资的货币可兑换性程度越高,供应和需求就越能推动国内市场价格和世界市场价格之间的联系,汇率的市场化程度也就越高。国内市场价格和世界市场价格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国内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就越高。
(一)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功能。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规定货币管理和外汇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制条例》(1996)等。
(二)事实
1、经常项目:1996年以后,中国允许经常项目的人民币兑换。国内外公司和个人可以自由获得、持有以及买卖外汇,外国公司可以自由分配和汇出利润。每天,中国人民银行都根据前一天外汇中间市场的加权平均汇率公布当天人民币对美元的基准汇率。从理论上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在每天的美金-人民币基准汇率的基础上进行最高0.3%的调整。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介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来限制这一调整。汇率也并非完全不受市场影响,如为了应对大规模的资金流动,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7月将人民币对美金的价值上升了2.1%。
截至2006年初,所有银行间市场的美金-人民币交易都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这妨碍了竞争的外汇市场的发展。由于银行无法自主决定买入和卖出的人民币对美金的比率,所以市场参与者无法认同中国汇率市场化已形成的观点。但是中国政府也允许获批准的银行在银行间现货市场按照自已决定的汇率买卖人民币。尽管中国政府积极干涉外汇市场,银行自由买卖人民币的事实表明市场的力量正在开始对人民币价值产生有限的影响,虽然市场的力量还比较弱。
2、资本项目:在中国,资本项目的货币兑换受到限制。与其他一些处于相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一样,中国采取资本项目限制,如采取措施限制投资性货币的流入和流出等。最近公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表明,中国将允许某些国内机构向海外投资部分资产。由于资本流出仍然存在重大限制,所以QDII仅代表资本流出自由化的第一步。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获批准的外国投资机构可以投资中国国内市场,但外国投资机构在资本汇出和拥有中国国内企业控股权方面仍然存在限制。
(三)评价
人民币可因贸易兑换成外币。中国对外汇市场和资本项目交易仍然设置很大的限制,虽然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货币投机、保护国内金融部门等,但现在这些限制阻碍了市场力量影响汇率的能力。
中国近年来针对货币制度实施了一些市场导向的改革,并发展其外汇市场。市场参与者现在可以对货币的价值施加有限的影响,这反映在可对官方汇率进行细微调整。尽管对资本项目采取较大控制,中国政府仍实施了重要的初步措施推进资本流入流出自由。中国到目前为止所进行的改革不能证明人民币是真正市场化的,但事实亦表明人民币也并非是完全不受市场力量影响的。
标准二:该国的工资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劳资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
(一)法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同时中国还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特别法。
1、工资:《劳动法》赋予企业制定工资的权利,同时规定企业制定的工资必须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还规定工资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2、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进行协商。外资企业劳动合同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大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由签订劳动合同、招聘中国员工。但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是例外,它必须通过授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间接招聘中国员工。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在员工不符合合同规定条件或严重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解聘员工。在某些员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经商工会并在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情况下解聘该员工。
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选择职业、获得赔偿,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法律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工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所有的集体合同需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禁止罢工,尽管宪法规定了和平集会的自由,但也规定了这样的集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5、争议解决: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劳动争议需分阶段解决。首先,争议双方需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请求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事实上
1、工资:1980年中国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产业的工资基本相同,但此后几十年里三大产业的工资差距不断拉大。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相同,各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调整亦不同。南部发达地区工资水平较西部欠发达地区高。城市劳动者工资水平高于农村。不同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工资亦存在差异。外商投资企业较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效益最好、工资最高、工资涨幅最大。
2、工会:尽管法律规定了成立工会的自由,但实际生活中独立工会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工会附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虽然工会可以代表会员进行集体谈判,但劳动者无权批准集体合同、很少有机会影响工会谈判过程、也没有正式的权利去罢工或对工会事务进行投票。在中国,工会更倾向于与外国投资者而非国有企业进行谈判。现实生活中,不同类型的企业工会成员人数不同。参加工会是强加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不过这一要求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执行。
虽然法律禁止罢工,但伴随着国企重组带来的工人下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环境等问题,罢工和抗议时有发生。
3、劳动争议和解决:中国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最终都是政府解决的,评论界对争议解决效力褒贬不一,但劳动者觉得工会偏袒用人单位管理层,对调解普遍没有信心。
4、劳动力流动:中国政府采用各种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地区间的劳动力流动,其中一项最主要的行政措施是户籍制度。一般来说,拥有当地户口的人才能享受当地的社会服务和教育机会,而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中国有5000万到2亿人口在其户籍地以外工作和生活。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允许高技能人才购买“蓝印户口”,但广大农村无技能劳动者是没有购买的权利的。中国的户籍政策使得不同省份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以及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之间人口流动困难、成本高。
(三)评价
在中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技能的劳动者工资不同表明工资是由劳资双方协商而非政府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诸如获得赔偿和选择职业等权利;用人单位裁员可以自由独立作出用工决定,但其裁员的权利受到限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最低工资要求等限制了市场决定工资的程度。政府和工会之间的关系限制了工会在谈判和解决劳动纠纷时作为独立第三人的能力,这也表明政府不愿劳动者依靠其集体的力量来进行谈判。此外,户籍制度等限制劳动力流动的行政措施不但限制了劳动力自由流动,而且严重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供应能力。
标准三:合资企业或他国企业的投资在多大程度上能获得该国的批准
向外国直接投资开放经济,就为国内产业引入竞争,同时限制了政府控制市场的范围和程度。
(一)法律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对外商的投资份额没有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中国公司,投资者可以自由购买中国公司的股权。
2、2000年《外资企业法》修改后,外国投资者可以更加容易地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法律不再强制要求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先进技术、将其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出口。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外资企业利润可以汇往国外,其经营不受政府干涉。不过,外商独资企业仍然被禁止涉足新闻、出版、无线广播、电视、电影产业、邮政和电信等部门。合资企业可以涉足这些部门。
3、中外合資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应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激励措施鼓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出口产品或建成高科技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都无须优先在中国国内进行采购或维持外汇收支平衡,管理层的选任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决定。但外国投资者不能与中国的自然人成立合伙制企业。
4、在中国,外国投资者需要向商务部递交申请,获得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者需将批准证书递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获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需按照经营范围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这也与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西方国家的公司可以从事章程中规定的任何合法业务。营业执照上还写明了公司的注册资金,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减少注册资金存在很多限制条件。
200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注册的难度,对注册资金等要求降低了(这与《公司法》的修改相一致)。
5、作为中国入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同意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录》将投资分为鼓励的、允许的、限制的和禁止的。
(二)事实上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已经正式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其经济生活中的大多数部门。绝对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较少,而限制外国投资的产业较多。如果投资不符合中国的发展规划,中国政府有权拒绝或限制该投资。有评论家认为《目录》中受“限制的”投资在限制的含义、外国直接投资是否可以进入这些受限制部门、以及何种情形下可以进入等方面是不透明的。《目录》中的有些产业类别规定不清楚、很复杂。如钢铁产业未在《目录》中列出,因此理应被默认为“允许的”,对外购投资没有限制。但事实上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中国钢铁企业的控股权。
中国现行的规范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赋予中国政府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外国投资者经营任何业务,都需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证书,这使得中国政府有机会限制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此外,地方政府经常以当地利益为依据以排除对当地国有企业产生竞争的外国投资。尽管对外国投资存在诸多限制,中国仍然成功吸引了巨额的外国直接投资,但考虑到中国的经济规模和发展状况,以国际标准来衡量,中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并不算多。
中国给予外国投资很多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如大家所熟知的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外资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所享受的诸多优惠,使得某些“外国”投资实际上来源于中国本土。
外资仍然主要集中于制造业,以前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近年来开始集中于资本和科技密集型产业。与中国的其他企业相比较,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出口导向型的,其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政策规定和引导。中国的一贯做法是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尽管现在的法律规定比以前宽松,中国的行政许可过程和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激励措施仍然引导并影响了外资企业的投资决策和流向,这些激励措施包括鼓励外资向经济萧条或不发达地区投资。
(三)评估
中国允许外国投资采取各种形式如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等投资其经济的大多数产业部门,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分配、汇出利润、免受国有化和征用。但中国仍在相当程度上控制、指导外资投向出口型产业和特定地区。虽然中国已向外国投资开放,中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向的引导表明政府仍然指导经济的运行。
标准四:该国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对企业享有所有权或对生产进行控制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私人部门参与经济的范围和程度也经常被认为是经济市场化的指标。
A. 企业私有化的程度和步骤
(一)法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取消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控制,将国家定位为所有人,同时给予国有企业法人地位。1994年《公司法》制定后,许多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这是为了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相分离,使公司进行商业运作并最终允许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购买部分股份。公司化的过程为国有企业成功募集了资本,但在将国家和企业分离方面却未取得多大成就。
2003年5月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活动,其代表国家以大股东身份作出主要政策决策、选举国有企业管理层。国资委可以任命和撤销董事,授权董事对公司重要事项独立作出决策,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二)事实上
根据1994年《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管理、经营和生产决策,国家仅保留任命、罢免和奖励董事的权利。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市场管理、将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将国家定位于所有人的角色、限制其对企业日常管理的影响,提高企业效率。从理论上来说,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国有企业拥有更大的管理自主权以根据市场作出决策。而实际上,尽管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国有企业的大部分高层管理人员仍然是由中国共产党任命的。但对国企的改革通过引进激励机制和责任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管理和效率。
国有部门的低效率源于企业缺乏管理、政府干涉等。尽管国有企业的资产较多,但其生产力水平没有私营企业高。亏损的国有企业仍然获得国有银行的大部分贷款,这些贷款多是政府的政策性贷款。
B、土地和土地使用权
(一) 法律上
私人土地所有权在中国是被禁止的。中国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可以归于个人或企业。土地使用权期限取决于土地的用途。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农民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其他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出让,农村集体用地需转成国家所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土地法》赋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权利,但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定义,使得地方政府常常出于商业开发的目的而征用土地。
拍卖、招标或双方协商的途径从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企业终止营业或两年不使用土地,国家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国有企业可以获得,而外商投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不能获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购买、可以转让、出资或抵押。
(二) 事实上
1、农村土地:中国农民没有安全可靠的土地使用权,其对于土地的处置受到严格限制。在中国,征用农民的土地也是一个引发社会矛盾的严重问题。地方政府热衷于向农民征用土地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地方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后,将土地使用权卖给企业或开发商,农民只能获得相当于土地经济价值很小一部分的赔偿,大部分的收益归地方政府。
2、城市土地:巨额的利润和法律执行力的缺失造成很多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如出租、出售无偿获得的土地或地方政府用土地来交换房屋、股份等资产,这就使得土地获得者免于向中央政府支付有关费用。国有企业也经常将划拨的土地作为资产用来吸引外商投资。但大城市较多地采用拍卖的透明方式来出售土地使用权。
3、土地登记:中国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方面进展缓慢。有研究表明,2001年只有54.6%的农民签订了30年的土地使用权合同,46.7%的农民手里只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复印件,农民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安全可靠性没有信心,尤其是没有签订或获得证书的农民更没有信心。
C、评估
中国在推进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将市场机制引入国有企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政府取消对某些产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直接控制的同时,加强对其他如金融、能源等“核心”、“支柱”产业方面控制,表明中国仍然将市场化进程和政府指导相结合。
现实生活中,个人和地方政府经常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有企业仍然拥有大量免费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商业买卖也经常非法违规操作。
标准五:该国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资源分配、定价和产量
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是经济决策分散化。个人和企业独立进行的投资、生产和定价等活动是以获得私人利益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优化为基础的。
A、价格自由化程度
(一) 法律上
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给予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多数企业自主定价的权利,不过《价格法》不适用于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和期货价格。《价格法》仍然规定了政府定价和指导定价的内容。200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举行价格听证会的程序,以增加政府定价的透明度。
(二)事实上
中国的价格改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自1999年以来,除了对“重要”的产品和服务如能源、医药品和农产品实施价格控制外,中国放开了大部分产品的定价。《价格法》给予中国政府决定何种产品和服务适用指导定价的权利,允许政府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实业和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前,受政府价格控制的有:国家垄断的烟草、天然气、电、军用物资、重要的运输邮政通讯服务、粮食、植物油、棉花、原油、化肥等。
B、商业银行改革
参见《美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文,此处不再赘述。
C、私人所有权、私人部门和企业
(一)法律上
中国现在有三种所有权形式:国家/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也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极具争议的物权法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定者、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对于私人财产权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不区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将导致国有财产丧失经济主导地位,还有人则认为需给予国家和私人财产以相同的保护。
1、合同法: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但也同时规定了任何合同不得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或破坏社会和公共利益。
2、破产法:经过12年的争论,中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才生效,所以目前中国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统一的《破产法》。
3、企业管理和股东权利:中国近期的改革更注重于对股东的保护。如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强化了对股东的保护。中国证监会也公布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强化对小股东的保护。
4、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是中国普遍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中国已经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国政府将其精力更多地放在法律执行方面。
(二)事实上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允许私人产业部门的发展,除了“核心”产业如能源、国防、钢铁、机动车辆、运输和电信仍由国家控制外,私人产业部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东部沿海地区与内地相比,私有化程度较高。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外,中国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这两种私人企业形式,但私人企业规模很小。中国政府近期的改革注重于改善私人企业的经营环境,如新修订的《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要求。
不过,私人企业仍然面临严峻的环境,如登记许可程序复杂、耗时、获得信贷途径较少等。企业的经营环境如何取决于其所涉及的产业,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私人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其他一系列优惠政策。而在其他产业部门,私人企业经常面临与有良好资金支持的国有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中国政府取消对某些经济部门如出口导向型生产部门直接控制的同时仍然对“核心”产业部门如能源、金融等实施控制,使得经济生活同时具有私人决策和政府计划、政府驱动的双重特色。
D、投资和增长的趋势
1、地区趋势
中国的经济发展始于具有地理和历史优势的东南部,随着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显现,中国制定了许多政策扶持经濟发展落后地区。1999年中国制定了西部开发政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于西部。2003年10月中国又制定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区,鼓励私人企业,通过技术更新、产品研究和开发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资源获得的巨大差异还存在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如农村非农业部门生产力发展迅速,资金需求旺盛,尽管农村小型非国有企业的信贷回报率更高,但银行信贷往往还是流向于城市大型国有企业。
2、所有权和资本分配
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效率、产量和获得的财政支持大不相同。私人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具生产力,但获得的银行贷款却比国有企业少。
3、部门趋势
由于对固定资产的过度投资,中国的许多产业部门都面临产能过剩的问题。对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产业政策也是普遍存在的,对投资和发展进行指导也很寻常。但是中国的产业政策却表明了政府对发展、建设和投资的过度控制和干涉。
4、汽车部门
地方政府保护导致中国汽车部门产能过剩,企业和政府之间紧密的关系使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获得企业税收收入。政府常常强令大型汽车企业兼并业绩较差的小企业。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汽车贸易发展的同时,通过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为该产业过热现象降温。正如强制兼并一样,政府干预现象仍然存在。
5、钢铁部门
中国钢铁部门大多属国有,一系列的政策包括政府指令兼并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优惠待遇使得钢铁部门2000-2005年规模空前发展并导致产能过剩。与汽车部门一样,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激励使得钢铁部门过度投资的现象更加恶化。
2005年《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了使钢铁产业合理化的一系列政策,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似,它不仅是为了发挥市场作用,为产业过热现象降温,还规定了钢铁生产商的数量和规模、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和使用的技术。
7、产业趋势回顾
中国对汽车和钢铁部门的发展计划表明政府对经济和经济发展方向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控制。为了解决产能过度问题,中央政府运用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如限制银行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强令兼并等。同时,中央政府又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更新技术等继续发展这些部门。
由于法律的缺失和软弱,中央政府只能依靠行政措施而非市场力量来指导产业部门的发展和重建。同时还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和软弱,使得地方政府出于商业目的考虑,运用行政措施增加钢铁部门的投资、产能和产量,从而导致中央政府的行政调控措施落空。
E、评价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大部分的产品定价也已经放开,有证据表明宏观和微观层面都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存在。中国各级政府仍然参与资源分配,尤其是金融资源分配。考虑到中国经济的本质是投资驱动,并且大部分的投资都是银行提供的,各级政府继续担任金融资源分配人的角色表明其在整个经济领域资源分配问题上仍然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总的来说,在公司、产业或部门层次,资源并未流向最能发挥作用的地方,业绩不佳的国有企业仍然获得大量的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资源分配。
标准六:其他该国政府控制的相关因素
贸易自由化
中国2001年加入WTO,并与包括日、德、英、法等10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内容涵盖征用、仲裁、最惠国待遇、收益转移和汇出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则
中国的法律改革一大特点是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法律解释多。中国庞大而又经常冲突的法律体系由政府制定的许多政策相支持,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但同时也表明法律的执行依靠的是行政决策者们的解释、判断和/或个人利益。
中国必须增强法律的执行力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的保护,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度;继续推进司法独立,转变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正视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并继续与贪污腐败作斗爭;扭转靠关系办事和“走后门”等不良现象。
由于美国商务部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所以美国在今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虽然目前有包括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等国在内的53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美国、欧盟、日本等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仍然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这些国家反倾销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在世界两大权威研究机构——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的报告中,中国经济自由化指数排名均领先于俄罗斯。俄罗斯在2003年申请加入WTO时就被美国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到目前为止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对中国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而美国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把贸易问题政治化了,背离了自由贸易的宗旨。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中国政府在整个市场运作中的作用,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还非常的强大。虽然中国政府不是每次都干预市场,但中国政府能够而且有时候确实是在干预。所以,中国不能说完全不是市场经济,但是离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而如果要让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需要付出的努力还很多。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尽管中国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美国在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标准过程中,过于将贸易问题政治化。这明显背离自由贸易的宗旨。本刊特继续刊发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美国终裁备忘录中的分析理由的详解,以飨读者。
2006年9月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原产于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学生用格纸反倾销案终裁结果:裁定中国强制调查企業渡边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渡边纸制品(临清)有限公司、渡边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76.7%的税率,强制调查企业上海联立纸业有限公司及其生产商94.98%的税率;裁定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应诉企业78.39%的税率;裁定中国统一税率258.21%。同时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终裁备忘录,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标准一:该国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
贸易和投资的货币可兑换性程度越高,供应和需求就越能推动国内市场价格和世界市场价格之间的联系,汇率的市场化程度也就越高。国内市场价格和世界市场价格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国内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就越高。
(一)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功能。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规定货币管理和外汇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制条例》(1996)等。
(二)事实
1、经常项目:1996年以后,中国允许经常项目的人民币兑换。国内外公司和个人可以自由获得、持有以及买卖外汇,外国公司可以自由分配和汇出利润。每天,中国人民银行都根据前一天外汇中间市场的加权平均汇率公布当天人民币对美元的基准汇率。从理论上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在每天的美金-人民币基准汇率的基础上进行最高0.3%的调整。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介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来限制这一调整。汇率也并非完全不受市场影响,如为了应对大规模的资金流动,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7月将人民币对美金的价值上升了2.1%。
截至2006年初,所有银行间市场的美金-人民币交易都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这妨碍了竞争的外汇市场的发展。由于银行无法自主决定买入和卖出的人民币对美金的比率,所以市场参与者无法认同中国汇率市场化已形成的观点。但是中国政府也允许获批准的银行在银行间现货市场按照自已决定的汇率买卖人民币。尽管中国政府积极干涉外汇市场,银行自由买卖人民币的事实表明市场的力量正在开始对人民币价值产生有限的影响,虽然市场的力量还比较弱。
2、资本项目:在中国,资本项目的货币兑换受到限制。与其他一些处于相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一样,中国采取资本项目限制,如采取措施限制投资性货币的流入和流出等。最近公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表明,中国将允许某些国内机构向海外投资部分资产。由于资本流出仍然存在重大限制,所以QDII仅代表资本流出自由化的第一步。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获批准的外国投资机构可以投资中国国内市场,但外国投资机构在资本汇出和拥有中国国内企业控股权方面仍然存在限制。
(三)评价
人民币可因贸易兑换成外币。中国对外汇市场和资本项目交易仍然设置很大的限制,虽然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货币投机、保护国内金融部门等,但现在这些限制阻碍了市场力量影响汇率的能力。
中国近年来针对货币制度实施了一些市场导向的改革,并发展其外汇市场。市场参与者现在可以对货币的价值施加有限的影响,这反映在可对官方汇率进行细微调整。尽管对资本项目采取较大控制,中国政府仍实施了重要的初步措施推进资本流入流出自由。中国到目前为止所进行的改革不能证明人民币是真正市场化的,但事实亦表明人民币也并非是完全不受市场力量影响的。
标准二:该国的工资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劳资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
(一)法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同时中国还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特别法。
1、工资:《劳动法》赋予企业制定工资的权利,同时规定企业制定的工资必须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还规定工资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2、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进行协商。外资企业劳动合同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大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由签订劳动合同、招聘中国员工。但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是例外,它必须通过授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间接招聘中国员工。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在员工不符合合同规定条件或严重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解聘员工。在某些员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经商工会并在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情况下解聘该员工。
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选择职业、获得赔偿,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法律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工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所有的集体合同需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禁止罢工,尽管宪法规定了和平集会的自由,但也规定了这样的集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5、争议解决: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劳动争议需分阶段解决。首先,争议双方需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请求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事实上
1、工资:1980年中国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产业的工资基本相同,但此后几十年里三大产业的工资差距不断拉大。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相同,各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调整亦不同。南部发达地区工资水平较西部欠发达地区高。城市劳动者工资水平高于农村。不同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工资亦存在差异。外商投资企业较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效益最好、工资最高、工资涨幅最大。
2、工会:尽管法律规定了成立工会的自由,但实际生活中独立工会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工会附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虽然工会可以代表会员进行集体谈判,但劳动者无权批准集体合同、很少有机会影响工会谈判过程、也没有正式的权利去罢工或对工会事务进行投票。在中国,工会更倾向于与外国投资者而非国有企业进行谈判。现实生活中,不同类型的企业工会成员人数不同。参加工会是强加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不过这一要求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执行。
虽然法律禁止罢工,但伴随着国企重组带来的工人下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环境等问题,罢工和抗议时有发生。
3、劳动争议和解决:中国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最终都是政府解决的,评论界对争议解决效力褒贬不一,但劳动者觉得工会偏袒用人单位管理层,对调解普遍没有信心。
4、劳动力流动:中国政府采用各种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地区间的劳动力流动,其中一项最主要的行政措施是户籍制度。一般来说,拥有当地户口的人才能享受当地的社会服务和教育机会,而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中国有5000万到2亿人口在其户籍地以外工作和生活。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允许高技能人才购买“蓝印户口”,但广大农村无技能劳动者是没有购买的权利的。中国的户籍政策使得不同省份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以及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之间人口流动困难、成本高。
(三)评价
在中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技能的劳动者工资不同表明工资是由劳资双方协商而非政府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诸如获得赔偿和选择职业等权利;用人单位裁员可以自由独立作出用工决定,但其裁员的权利受到限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最低工资要求等限制了市场决定工资的程度。政府和工会之间的关系限制了工会在谈判和解决劳动纠纷时作为独立第三人的能力,这也表明政府不愿劳动者依靠其集体的力量来进行谈判。此外,户籍制度等限制劳动力流动的行政措施不但限制了劳动力自由流动,而且严重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供应能力。
标准三:合资企业或他国企业的投资在多大程度上能获得该国的批准
向外国直接投资开放经济,就为国内产业引入竞争,同时限制了政府控制市场的范围和程度。
(一)法律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对外商的投资份额没有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中国公司,投资者可以自由购买中国公司的股权。
2、2000年《外资企业法》修改后,外国投资者可以更加容易地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法律不再强制要求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先进技术、将其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出口。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外资企业利润可以汇往国外,其经营不受政府干涉。不过,外商独资企业仍然被禁止涉足新闻、出版、无线广播、电视、电影产业、邮政和电信等部门。合资企业可以涉足这些部门。
3、中外合資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应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激励措施鼓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出口产品或建成高科技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都无须优先在中国国内进行采购或维持外汇收支平衡,管理层的选任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决定。但外国投资者不能与中国的自然人成立合伙制企业。
4、在中国,外国投资者需要向商务部递交申请,获得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者需将批准证书递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获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需按照经营范围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这也与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西方国家的公司可以从事章程中规定的任何合法业务。营业执照上还写明了公司的注册资金,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减少注册资金存在很多限制条件。
200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注册的难度,对注册资金等要求降低了(这与《公司法》的修改相一致)。
5、作为中国入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同意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录》将投资分为鼓励的、允许的、限制的和禁止的。
(二)事实上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已经正式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其经济生活中的大多数部门。绝对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较少,而限制外国投资的产业较多。如果投资不符合中国的发展规划,中国政府有权拒绝或限制该投资。有评论家认为《目录》中受“限制的”投资在限制的含义、外国直接投资是否可以进入这些受限制部门、以及何种情形下可以进入等方面是不透明的。《目录》中的有些产业类别规定不清楚、很复杂。如钢铁产业未在《目录》中列出,因此理应被默认为“允许的”,对外购投资没有限制。但事实上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中国钢铁企业的控股权。
中国现行的规范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赋予中国政府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外国投资者经营任何业务,都需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证书,这使得中国政府有机会限制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此外,地方政府经常以当地利益为依据以排除对当地国有企业产生竞争的外国投资。尽管对外国投资存在诸多限制,中国仍然成功吸引了巨额的外国直接投资,但考虑到中国的经济规模和发展状况,以国际标准来衡量,中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并不算多。
中国给予外国投资很多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如大家所熟知的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外资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所享受的诸多优惠,使得某些“外国”投资实际上来源于中国本土。
外资仍然主要集中于制造业,以前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近年来开始集中于资本和科技密集型产业。与中国的其他企业相比较,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出口导向型的,其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政策规定和引导。中国的一贯做法是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尽管现在的法律规定比以前宽松,中国的行政许可过程和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激励措施仍然引导并影响了外资企业的投资决策和流向,这些激励措施包括鼓励外资向经济萧条或不发达地区投资。
(三)评估
中国允许外国投资采取各种形式如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等投资其经济的大多数产业部门,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分配、汇出利润、免受国有化和征用。但中国仍在相当程度上控制、指导外资投向出口型产业和特定地区。虽然中国已向外国投资开放,中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向的引导表明政府仍然指导经济的运行。
标准四:该国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对企业享有所有权或对生产进行控制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私人部门参与经济的范围和程度也经常被认为是经济市场化的指标。
A. 企业私有化的程度和步骤
(一)法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取消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控制,将国家定位为所有人,同时给予国有企业法人地位。1994年《公司法》制定后,许多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这是为了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相分离,使公司进行商业运作并最终允许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购买部分股份。公司化的过程为国有企业成功募集了资本,但在将国家和企业分离方面却未取得多大成就。
2003年5月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活动,其代表国家以大股东身份作出主要政策决策、选举国有企业管理层。国资委可以任命和撤销董事,授权董事对公司重要事项独立作出决策,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二)事实上
根据1994年《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管理、经营和生产决策,国家仅保留任命、罢免和奖励董事的权利。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市场管理、将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将国家定位于所有人的角色、限制其对企业日常管理的影响,提高企业效率。从理论上来说,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国有企业拥有更大的管理自主权以根据市场作出决策。而实际上,尽管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国有企业的大部分高层管理人员仍然是由中国共产党任命的。但对国企的改革通过引进激励机制和责任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管理和效率。
国有部门的低效率源于企业缺乏管理、政府干涉等。尽管国有企业的资产较多,但其生产力水平没有私营企业高。亏损的国有企业仍然获得国有银行的大部分贷款,这些贷款多是政府的政策性贷款。
B、土地和土地使用权
(一) 法律上
私人土地所有权在中国是被禁止的。中国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可以归于个人或企业。土地使用权期限取决于土地的用途。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农民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其他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出让,农村集体用地需转成国家所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土地法》赋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权利,但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定义,使得地方政府常常出于商业开发的目的而征用土地。
拍卖、招标或双方协商的途径从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企业终止营业或两年不使用土地,国家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国有企业可以获得,而外商投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不能获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购买、可以转让、出资或抵押。
(二) 事实上
1、农村土地:中国农民没有安全可靠的土地使用权,其对于土地的处置受到严格限制。在中国,征用农民的土地也是一个引发社会矛盾的严重问题。地方政府热衷于向农民征用土地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地方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后,将土地使用权卖给企业或开发商,农民只能获得相当于土地经济价值很小一部分的赔偿,大部分的收益归地方政府。
2、城市土地:巨额的利润和法律执行力的缺失造成很多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如出租、出售无偿获得的土地或地方政府用土地来交换房屋、股份等资产,这就使得土地获得者免于向中央政府支付有关费用。国有企业也经常将划拨的土地作为资产用来吸引外商投资。但大城市较多地采用拍卖的透明方式来出售土地使用权。
3、土地登记:中国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方面进展缓慢。有研究表明,2001年只有54.6%的农民签订了30年的土地使用权合同,46.7%的农民手里只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复印件,农民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安全可靠性没有信心,尤其是没有签订或获得证书的农民更没有信心。
C、评估
中国在推进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将市场机制引入国有企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政府取消对某些产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直接控制的同时,加强对其他如金融、能源等“核心”、“支柱”产业方面控制,表明中国仍然将市场化进程和政府指导相结合。
现实生活中,个人和地方政府经常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有企业仍然拥有大量免费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商业买卖也经常非法违规操作。
标准五:该国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资源分配、定价和产量
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是经济决策分散化。个人和企业独立进行的投资、生产和定价等活动是以获得私人利益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优化为基础的。
A、价格自由化程度
(一) 法律上
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给予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多数企业自主定价的权利,不过《价格法》不适用于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和期货价格。《价格法》仍然规定了政府定价和指导定价的内容。200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举行价格听证会的程序,以增加政府定价的透明度。
(二)事实上
中国的价格改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自1999年以来,除了对“重要”的产品和服务如能源、医药品和农产品实施价格控制外,中国放开了大部分产品的定价。《价格法》给予中国政府决定何种产品和服务适用指导定价的权利,允许政府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实业和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前,受政府价格控制的有:国家垄断的烟草、天然气、电、军用物资、重要的运输邮政通讯服务、粮食、植物油、棉花、原油、化肥等。
B、商业银行改革
参见《美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文,此处不再赘述。
C、私人所有权、私人部门和企业
(一)法律上
中国现在有三种所有权形式:国家/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也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极具争议的物权法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定者、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对于私人财产权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不区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将导致国有财产丧失经济主导地位,还有人则认为需给予国家和私人财产以相同的保护。
1、合同法: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但也同时规定了任何合同不得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或破坏社会和公共利益。
2、破产法:经过12年的争论,中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才生效,所以目前中国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统一的《破产法》。
3、企业管理和股东权利:中国近期的改革更注重于对股东的保护。如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强化了对股东的保护。中国证监会也公布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强化对小股东的保护。
4、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是中国普遍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中国已经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国政府将其精力更多地放在法律执行方面。
(二)事实上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允许私人产业部门的发展,除了“核心”产业如能源、国防、钢铁、机动车辆、运输和电信仍由国家控制外,私人产业部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东部沿海地区与内地相比,私有化程度较高。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外,中国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这两种私人企业形式,但私人企业规模很小。中国政府近期的改革注重于改善私人企业的经营环境,如新修订的《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要求。
不过,私人企业仍然面临严峻的环境,如登记许可程序复杂、耗时、获得信贷途径较少等。企业的经营环境如何取决于其所涉及的产业,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私人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其他一系列优惠政策。而在其他产业部门,私人企业经常面临与有良好资金支持的国有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中国政府取消对某些经济部门如出口导向型生产部门直接控制的同时仍然对“核心”产业部门如能源、金融等实施控制,使得经济生活同时具有私人决策和政府计划、政府驱动的双重特色。
D、投资和增长的趋势
1、地区趋势
中国的经济发展始于具有地理和历史优势的东南部,随着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显现,中国制定了许多政策扶持经濟发展落后地区。1999年中国制定了西部开发政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于西部。2003年10月中国又制定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区,鼓励私人企业,通过技术更新、产品研究和开发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资源获得的巨大差异还存在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如农村非农业部门生产力发展迅速,资金需求旺盛,尽管农村小型非国有企业的信贷回报率更高,但银行信贷往往还是流向于城市大型国有企业。
2、所有权和资本分配
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效率、产量和获得的财政支持大不相同。私人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具生产力,但获得的银行贷款却比国有企业少。
3、部门趋势
由于对固定资产的过度投资,中国的许多产业部门都面临产能过剩的问题。对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产业政策也是普遍存在的,对投资和发展进行指导也很寻常。但是中国的产业政策却表明了政府对发展、建设和投资的过度控制和干涉。
4、汽车部门
地方政府保护导致中国汽车部门产能过剩,企业和政府之间紧密的关系使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获得企业税收收入。政府常常强令大型汽车企业兼并业绩较差的小企业。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汽车贸易发展的同时,通过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为该产业过热现象降温。正如强制兼并一样,政府干预现象仍然存在。
5、钢铁部门
中国钢铁部门大多属国有,一系列的政策包括政府指令兼并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优惠待遇使得钢铁部门2000-2005年规模空前发展并导致产能过剩。与汽车部门一样,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激励使得钢铁部门过度投资的现象更加恶化。
2005年《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了使钢铁产业合理化的一系列政策,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似,它不仅是为了发挥市场作用,为产业过热现象降温,还规定了钢铁生产商的数量和规模、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和使用的技术。
7、产业趋势回顾
中国对汽车和钢铁部门的发展计划表明政府对经济和经济发展方向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控制。为了解决产能过度问题,中央政府运用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如限制银行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强令兼并等。同时,中央政府又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更新技术等继续发展这些部门。
由于法律的缺失和软弱,中央政府只能依靠行政措施而非市场力量来指导产业部门的发展和重建。同时还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和软弱,使得地方政府出于商业目的考虑,运用行政措施增加钢铁部门的投资、产能和产量,从而导致中央政府的行政调控措施落空。
E、评价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大部分的产品定价也已经放开,有证据表明宏观和微观层面都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存在。中国各级政府仍然参与资源分配,尤其是金融资源分配。考虑到中国经济的本质是投资驱动,并且大部分的投资都是银行提供的,各级政府继续担任金融资源分配人的角色表明其在整个经济领域资源分配问题上仍然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总的来说,在公司、产业或部门层次,资源并未流向最能发挥作用的地方,业绩不佳的国有企业仍然获得大量的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资源分配。
标准六:其他该国政府控制的相关因素
贸易自由化
中国2001年加入WTO,并与包括日、德、英、法等10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内容涵盖征用、仲裁、最惠国待遇、收益转移和汇出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则
中国的法律改革一大特点是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法律解释多。中国庞大而又经常冲突的法律体系由政府制定的许多政策相支持,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但同时也表明法律的执行依靠的是行政决策者们的解释、判断和/或个人利益。
中国必须增强法律的执行力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的保护,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度;继续推进司法独立,转变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正视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并继续与贪污腐败作斗爭;扭转靠关系办事和“走后门”等不良现象。
由于美国商务部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所以美国在今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虽然目前有包括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等国在内的53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美国、欧盟、日本等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仍然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这些国家反倾销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在世界两大权威研究机构——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的报告中,中国经济自由化指数排名均领先于俄罗斯。俄罗斯在2003年申请加入WTO时就被美国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到目前为止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对中国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而美国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把贸易问题政治化了,背离了自由贸易的宗旨。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中国政府在整个市场运作中的作用,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还非常的强大。虽然中国政府不是每次都干预市场,但中国政府能够而且有时候确实是在干预。所以,中国不能说完全不是市场经济,但是离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而如果要让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需要付出的努力还很多。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