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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 法(研)发[1990]11号 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 应用法律的规定 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