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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质疑中存在可进一步质疑的空间和可能。目前关于支持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由或者是批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缺陷的主要论述。大多是一种抽象层面的理论探讨,并未就更深层次进行争论和商榷,因而使得有关犯罪构成问题的讨论带有形式化倾向。犯罪构成问题探讨的理性回归,一方面应当认识到各种犯罪论体系之间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分歧;另一方面,需要摆脱形而上的宏大叙事和浪漫主义的符号化倾向,而真正关心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