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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西南某市151份涉及运输毒品行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研究可知,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处理呈现出对人身危险性考量不足、量刑普遍偏重等现象。而运输毒品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低,立法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规定并不合理。建议将运输毒品罪单列,同时采用“数量加情节”的基准刑确认模式,重新设置该罪的法定刑并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