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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6日,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副主任兰卫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青少年的偶像,明星在禁毒示范上要有更大的社会责任。而对于涉毒艺人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接受完惩罚,就可以回归社会。
针对涉毒艺人柯震东近来重回演艺圈的消息,兰卫红表示,首先国家的政策是治病救人,哪怕是犯罪的人出来也应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他涉毒了应该接受惩罚,惩罚完了就可以回归社会。“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对于文艺吸毒人员的惩戒有专门规定,包括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文化部门也有规定,如果艺人符合规定,他就可以出来演出。但是老百姓也有权利选择,例如发表看法,或者不去看他的电影,那也是很正常的,因为他确实是破坏了自己的形象。”
以法治精神对待涉毒艺人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吸毒是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或者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犯罪行为。从之前曝光的艺人涉毒案件来看,大多数是个人吸毒,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说到底,明星吸毒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既不因其影响更大而加重处罚,也不因其明星身份而减轻处罚,一切都依法办事,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但明星毕竟是明星,即使只是违法,也会对其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声誉堪称明星的立身之本。那么涉毒艺人接受法律惩戒后,还能继续做艺人吗?兰卫红的表态,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一方面,其可以回归社会,甚至可以继续演出。这是把明星当作普通公民来看待,是从法律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公民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虽然涉毒艺人可以复出,但观众还买不买他的账,社会舆论对他作何评价,就要另当别论了。这是把明星当作公众人物来看待,是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明星可能受到来自社会的惩罚。观众有权拒绝观看涉毒艺人参演的电影,社会舆论可以谴责相关制片方的行为,如此情势下,相信没有多少制片方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请涉毒艺人参演电影。公权力依法行事,给予涉毒艺人法律惩戒;社会公众则“用脚投票”,给予涉毒艺人道德惩罚。就此而言,把权力变成权利,交由社会公众行使即可。
涉毒明星不能简单回归了事
涉毒明星们能否回归社会不是问题,实际上,他们能否成功回归社会,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前者涉及法律层面,依法而行就是了,后者则涉及社会对曾经涉毒的明星的接受度——能被社会公众在多大层面上接受,他们就能在多大程度上回归,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社会公众。
问题在于,将接受不接受曾经涉毒的明星的选择权付诸社会公众这样一个空泛的概念,存在诸多危险。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将社会公众假定为是完全成熟而理性的,即他们全部都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并且不会产生爱屋及乌的非理性行为。但在实际上,社会公众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并不符合这一假设。这一点,从生活中仍然肆虐的各种电信骗局便可见一斑。近些年涉毒的明星,其粉丝群体往往集中在青少年。这个群体数目庞大且大都处于价值观形成阶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常常喜欢上一个人就爱屋及乌,欣赏对方好的一面,也无条件说服自己接受对方不好的一面,甚至大加模仿。
如果我们仅仅是大谈其权利,而忽视了艺人不同于普通人的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是在客观上向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表明,吸毒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甚至吸毒也可以成为一种炒作手段,这是对青少年的犯罪。酒驾、醉驾尚且有6个月到10年不等的禁驾期,严重者甚至会被终身禁驾,吸毒难道不应也有相应的惩戒期吗?
针对涉毒艺人柯震东近来重回演艺圈的消息,兰卫红表示,首先国家的政策是治病救人,哪怕是犯罪的人出来也应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他涉毒了应该接受惩罚,惩罚完了就可以回归社会。“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对于文艺吸毒人员的惩戒有专门规定,包括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文化部门也有规定,如果艺人符合规定,他就可以出来演出。但是老百姓也有权利选择,例如发表看法,或者不去看他的电影,那也是很正常的,因为他确实是破坏了自己的形象。”
以法治精神对待涉毒艺人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吸毒是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或者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犯罪行为。从之前曝光的艺人涉毒案件来看,大多数是个人吸毒,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说到底,明星吸毒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既不因其影响更大而加重处罚,也不因其明星身份而减轻处罚,一切都依法办事,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但明星毕竟是明星,即使只是违法,也会对其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声誉堪称明星的立身之本。那么涉毒艺人接受法律惩戒后,还能继续做艺人吗?兰卫红的表态,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一方面,其可以回归社会,甚至可以继续演出。这是把明星当作普通公民来看待,是从法律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公民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虽然涉毒艺人可以复出,但观众还买不买他的账,社会舆论对他作何评价,就要另当别论了。这是把明星当作公众人物来看待,是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明星可能受到来自社会的惩罚。观众有权拒绝观看涉毒艺人参演的电影,社会舆论可以谴责相关制片方的行为,如此情势下,相信没有多少制片方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请涉毒艺人参演电影。公权力依法行事,给予涉毒艺人法律惩戒;社会公众则“用脚投票”,给予涉毒艺人道德惩罚。就此而言,把权力变成权利,交由社会公众行使即可。
涉毒明星不能简单回归了事
涉毒明星们能否回归社会不是问题,实际上,他们能否成功回归社会,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前者涉及法律层面,依法而行就是了,后者则涉及社会对曾经涉毒的明星的接受度——能被社会公众在多大层面上接受,他们就能在多大程度上回归,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社会公众。
问题在于,将接受不接受曾经涉毒的明星的选择权付诸社会公众这样一个空泛的概念,存在诸多危险。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将社会公众假定为是完全成熟而理性的,即他们全部都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并且不会产生爱屋及乌的非理性行为。但在实际上,社会公众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并不符合这一假设。这一点,从生活中仍然肆虐的各种电信骗局便可见一斑。近些年涉毒的明星,其粉丝群体往往集中在青少年。这个群体数目庞大且大都处于价值观形成阶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常常喜欢上一个人就爱屋及乌,欣赏对方好的一面,也无条件说服自己接受对方不好的一面,甚至大加模仿。
如果我们仅仅是大谈其权利,而忽视了艺人不同于普通人的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是在客观上向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表明,吸毒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甚至吸毒也可以成为一种炒作手段,这是对青少年的犯罪。酒驾、醉驾尚且有6个月到10年不等的禁驾期,严重者甚至会被终身禁驾,吸毒难道不应也有相应的惩戒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