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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有法律条文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可当某些涉案物品未在该范围内时,涉案物品是否还属于爆炸物品,办案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困惑,这也是理论界常常争论的焦点,可见对爆炸物品概念再次进行界定与解释势在必行。
关键词:认识;爆炸物品;概念
一、“爆炸物品”概念认识意义
首先有利于补充爆炸物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去除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研究有关爆炸物犯罪违法的对象认定、行为认定,进一步达到罪责刑罚相统一原则;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爆案件中不错过、不错认任何一类爆炸物品和类似“爆炸物品”,将有力打击涉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预防违法犯罪上也可以有针对性地预防涉爆案件的发生,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爆炸物品”概念认识现状
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对爆炸物品概念以及范围的认识通常是基于已公布的正规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法律、公告、条例等,列如2009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这都是目前办理涉爆案件(或违法犯罪)确定涉案物品是否是爆炸物品的重要依据。
国内各类涉爆案件频发,特别是当前反恐形势严峻,各类“爆炸物品”容易被暴恐分子利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身财产安全,总的来说涉爆案件涉案物品包括有军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也包括了民间自制的各类爆炸物品。一方面上述物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机械地认为某些涉案物品未在上述《解释》《条例》和《品名表》等列举范围内,就不能认为是爆炸物品,很显然十分有悖于涉案物品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上述物品虽未造成严重的社會危害,只是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当在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过程中被查处后,该涉案物品是否应定性为爆炸物品,办案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困惑,而这也是理论界常常争论的焦点。
三、“爆炸物品”概念认识界定
这里重点界定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烟花爆竹和非制式各类爆炸物品两个方面:
一是争议较大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烟花爆竹是否应是爆炸物品。《条例》虽未明确说明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品,但不能直接否认黑火药、烟火药的爆炸特性。2009年最新修改的《解释》出台于《条例》发布(2006 年)之后,《解释》将未列入《品名表》的烟火药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对象,也是对烟火药爆炸物属性的明确确认。《品名表》中虽然在黑火药一栏明确备注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可这里针对的应是对取得许可的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未经许可的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应属于《解释》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对象,因此,我们将黑火药和烟火药认定为“爆炸物品”,即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对于烟花爆竹而言,本文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未具备许可生产的烟火药就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而其他犯罪情节,由于我们不能揣测烟花爆竹使用者的最终目的,也不能过于轻信烟花爆竹使用者的购买意愿,所以其他犯罪情节中也可以将烟花爆竹视为爆炸物品,即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而对于是否处罚则要根据行为有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关规定和法律确定的程序,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真正达到法律警示行为的作用。
二是非制式各类爆炸物品。这里重点讨论的是原材料混合制品,包括民间个人自制和厂家企业制造。某些企业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通过增加其他各类添加剂,非法混合制成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某些企业和个人企图对此类“爆炸物品”取用各种标新立异的名字逃避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追查打击,达到经济收益目的。可见非法混合制成的“爆炸物品”既混乱正常有序的商业市场,也造成恐慌的社会治安局面。此类混合制成的“爆炸物品”相对于正规工业炸药而言,可能未达到正规工业炸药的爆热、爆压、爆容等指标,但是从已经发生案件的后果来看,具有爆炸物品的主要爆炸特性(爆炸性、燃烧性、破坏性),从这点来看,非法混合制成的“爆炸物品”理应属于《解释》第十条提到的“其他爆炸物品”。所以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正确认识爆炸物品概念,最主要的还是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解决。最快的办法是修改司法解释,尽可能达到明确性和统一性,减少争议,达成共识。另外,在爆炸物品业界,要尽快组织人员完善认定“爆炸物品”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更好地帮助接触“爆炸物品”的相关人员树立起警惕意识、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邢曼媛.论民用爆炸物品的刑法规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2):5-9.
何萍.刑法意义上爆炸物范围的界定[J].人民检察,2017(12):18-21.
关键词:认识;爆炸物品;概念
一、“爆炸物品”概念认识意义
首先有利于补充爆炸物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去除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研究有关爆炸物犯罪违法的对象认定、行为认定,进一步达到罪责刑罚相统一原则;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爆案件中不错过、不错认任何一类爆炸物品和类似“爆炸物品”,将有力打击涉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预防违法犯罪上也可以有针对性地预防涉爆案件的发生,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爆炸物品”概念认识现状
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对爆炸物品概念以及范围的认识通常是基于已公布的正规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法律、公告、条例等,列如2009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这都是目前办理涉爆案件(或违法犯罪)确定涉案物品是否是爆炸物品的重要依据。
国内各类涉爆案件频发,特别是当前反恐形势严峻,各类“爆炸物品”容易被暴恐分子利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身财产安全,总的来说涉爆案件涉案物品包括有军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也包括了民间自制的各类爆炸物品。一方面上述物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机械地认为某些涉案物品未在上述《解释》《条例》和《品名表》等列举范围内,就不能认为是爆炸物品,很显然十分有悖于涉案物品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上述物品虽未造成严重的社會危害,只是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当在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过程中被查处后,该涉案物品是否应定性为爆炸物品,办案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困惑,而这也是理论界常常争论的焦点。
三、“爆炸物品”概念认识界定
这里重点界定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烟花爆竹和非制式各类爆炸物品两个方面:
一是争议较大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烟花爆竹是否应是爆炸物品。《条例》虽未明确说明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品,但不能直接否认黑火药、烟火药的爆炸特性。2009年最新修改的《解释》出台于《条例》发布(2006 年)之后,《解释》将未列入《品名表》的烟火药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对象,也是对烟火药爆炸物属性的明确确认。《品名表》中虽然在黑火药一栏明确备注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可这里针对的应是对取得许可的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未经许可的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应属于《解释》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对象,因此,我们将黑火药和烟火药认定为“爆炸物品”,即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对于烟花爆竹而言,本文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未具备许可生产的烟火药就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而其他犯罪情节,由于我们不能揣测烟花爆竹使用者的最终目的,也不能过于轻信烟花爆竹使用者的购买意愿,所以其他犯罪情节中也可以将烟花爆竹视为爆炸物品,即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而对于是否处罚则要根据行为有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关规定和法律确定的程序,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真正达到法律警示行为的作用。
二是非制式各类爆炸物品。这里重点讨论的是原材料混合制品,包括民间个人自制和厂家企业制造。某些企业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通过增加其他各类添加剂,非法混合制成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某些企业和个人企图对此类“爆炸物品”取用各种标新立异的名字逃避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追查打击,达到经济收益目的。可见非法混合制成的“爆炸物品”既混乱正常有序的商业市场,也造成恐慌的社会治安局面。此类混合制成的“爆炸物品”相对于正规工业炸药而言,可能未达到正规工业炸药的爆热、爆压、爆容等指标,但是从已经发生案件的后果来看,具有爆炸物品的主要爆炸特性(爆炸性、燃烧性、破坏性),从这点来看,非法混合制成的“爆炸物品”理应属于《解释》第十条提到的“其他爆炸物品”。所以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正确认识爆炸物品概念,最主要的还是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解决。最快的办法是修改司法解释,尽可能达到明确性和统一性,减少争议,达成共识。另外,在爆炸物品业界,要尽快组织人员完善认定“爆炸物品”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更好地帮助接触“爆炸物品”的相关人员树立起警惕意识、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邢曼媛.论民用爆炸物品的刑法规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2):5-9.
何萍.刑法意义上爆炸物范围的界定[J].人民检察,2017(12):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