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拆迁主体中的“拆迁人”问题。1991年公布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1992年公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拆迁人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授权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标准。2001年11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新修订。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对拆迁人的资格作了更为明确与严格的限制,不仅明确取得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还应提交确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银行证明